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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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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使1个组织能够根据法律要求和重大环境影响信息,制定环境方针与目标。它适用于那些可为组织所控制,以及可能希望组织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体的环境表现(行为)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

a)实施、保持并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b)使自己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环境方针;

c)向外界展示符合性;

d)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申请注册;

e)对符合本标准的情况进行自我鉴定和自我声明。

本标准中所有的要求都适用于任何1个环境管理体系。其应用程度取决于组织的环境方针、活动性质、运行条件等因素。本标准还在附录A中对怎样使用本规范提供了提示性的指南。

对于本标准的任何应用,都应明确界定其范围。

注:为使用方便起见,“规范”部分和附录A中的条目采用了互相对应的序号,例如,4.3.3和A3.3的内容都是关于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叙述,

4.5.4和A5.4的内容都是关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等。

引用标准

目前尚无引用标准。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持续改进

continualimprovement

强化环境管理体系的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的环境方针,实现对整体环境表现(行为)的改进。

注: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活动的所有方面。

环境

environment

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含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注:从这一意义上,外部存在从组织内延伸到全球系统。

环境因素

environmentalaspect

1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够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环境影响

environmental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转变。

环境管理体系

enviromentalmanagementsystems

整个管理体系的1个组成部分,包含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environmentalmanagernentsystemaudit

客观地获取审核证据并予以评价,以判断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所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的1个以文件支持的系统化验证过程,包含将这一过程的结果呈报管理者。

环境目标

environmentalobjective

组织依据其环境方针规定自己所要实现的总体环境目的,如可行应予以量化。

环境表现(行为)

environmentalperformanCE

组织基于其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对它的环境因素进行控制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环境管理体系结果。

环境方针

environrnentalpolicy

组织对其全部环境表现(行为)的意图与原则的声明,它为组织的行为及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建立提供了1个框架。

环境指标

enviromentaltarget

直接来自环境目标,或为实现环境目标所需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环境表现(行为)要求,它们可适用于组织或其局部,如可行应予以量化。

相关方

interestedparty

关注组织的环境表现(行为)或受其环境表现(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组织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或社团,或是上述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注:对于拥有1个以上运行单位的组织,能够把1个运行单位视为1个组织。

污染预防

preventionofpollution

旨在避免、减少或控制污染而对各种过程、惯例、资料或产品的采用,可包含再循环、处理、过程更改、控制机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资料替代等。

注:污染预防的潜在利益包含减少有害的环境影响、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总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本章描述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

环境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制定本组织的环境方针并确保它:

适合于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规模与环境影响;

包含对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包含对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组织应遵守的其它要求的承诺;

提供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框架;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并传达到全体员工;

可为公众所获取。

规划(策划)环境因素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1个或多个程序,用于明确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它能够控制,或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从中判定那些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组织应确保在建立环境目标时,对与这些重大影响有关的因素加以考虑。

组织应及时更新这方面的信息。

法律与其他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于明确适用于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以以及它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

目标和指标

组织应针对其内部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环境目标和指标。环境目标和指标应形成文件。

组织在建立与评审环境目标时,应考虑法律与其他要求,它自身的重要环境因素、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各相关方的观点。

目标和指标应符合环境方针,并包含对预防污染的承诺。

环境管理方案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1个或多个旨在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环境管理方案,其中应包含:

规定组织的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职责,

实现目标和指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假如1个项目涉及到新的开发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就应对有关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环境管理与该项目相适应。

实施与运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为便于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当对作用、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

管理者应为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与控制提供必要的资源,其中包含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技术以及财力资源。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专门的管理者代表,无论他(们)是否还负有其他方面的责任,应明确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便:

确保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建立、实施与保持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向最高管理者汇报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以供评审,并为环境管理体系的改进提供依据。

培训、意识与能力

组织应明确培训的需求。应要求其工作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所有人员都经过相应的培训。

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使处于每一有关职能与层次的人员都意识到:

符合环境方针与程序和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他们工作活动中实际的或潜在的重大环境影响,以及个人工作的改进所带来的环境效益;

他们在执行环境方针与程序,实现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包含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从事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适当的教育、培训和(或)工作经验,从而胜任他所担负的工作。

信息交流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于有关其环境因素和环境管理体系的

组织内各层次和职能间的内部信息交流;

与外部相关方联络的接收、文件形成和答复。

组织应考虑对涉及重要环境因素的外部联络的处理,并记录其决定。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组织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对管理体系核心要素以及相互作用的描述;

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文件控制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控制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文件,从而确保:

文件便于查找;

对文件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受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凡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具有关键作用的岗位,都可能得到有关文件的现行版本;

迅速将失效文件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对出于法律和(或)保留信息的必须而留存的失效文件予以标识。

所有文件均须字迹清楚,标明日期(包含修订日期),标识明确,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期间内予以留存。应规定并保持有关建立和修改各种类型文件的程序与职责。

运行控制

组织应根据其方针、目标和指标,明确与所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与活动。应针对这些活动(包含维护工作)制定计划,确保它们在程序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程序的建立应符合下述要求:

对于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环境方针和目标与指标的运行,应建立并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

在程序中对运行标准予以规定;

对于组织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中可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管理程序,并将有关的程序与要求通报供方和承包方。

应急准备和响应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明确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做出响应,并预防或减少可能伴随的环境影响。

必要时,特别是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组织应对应急准备和响应的程序予以评审和修订。

可行时,组织还应定期试验上述程序。

检查和纠正措施监测和测量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对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运行与活动的关键特性进行例行监侧和测量。其中应包含对环境表现、有关的运行控制、对组织环境目际和指标符合情况的跟踪信息进行记录。

监测设备应予校准并妥善维护,并根据组织的程序保存校准与维护记录。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1个以文件支持的程序,以定期评价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于规定有关的职责和权限,对不符合进行处理与调查,采取措施减少由此产生的影响,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并予完成。

任何旨在消除已存在和潜在不符合的原因的纠正或预防措施,应与该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环境影响相适应。

对于纠正与预防措施所引起对程序文件的任何更改,组织均应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记录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于标识、保存与处置有关环境管理的记录。这些记录中还应包含培训记录和审核与评审结果。

环境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具备对相关活动、产品或服务的可追溯性。对环境记录的保存和管理应使之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其保存期限并予记录。

组织应保存记录,在对其体系及自身适宜时,用于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用于定期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1个或多个方案和一些程序,进行审核的目的是:

判定环境管理体系:

是否符合对环境管理工作的预定安排和本标准的要求;

是否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

组织的审核方案(包含时间表)的制定,应立足于所涉及活动的环境重要性和以前审核的结果。为全面起见,审核程序中应包含审核的范围、频次和方法,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结果的职责与要求。

管理评审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按其规定的时间间隔,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过程应确保收集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进行评价工作。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

管理评审应根据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转变的客观环境和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对方针、目标以及环境管理体系的其他要素加以修正的可能的必须。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规范使用指南

本附录对“要求”作了进1步说明,以防止对“规范”的错误解释。本附录仅涉及第4章中所述的关于“要求”的内容。

总要求

实施“规范”所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的目的,是改进环境表现(行为)。“规范”立足于这样1个基本概念,即组织将定期评审与评价其环境管理体系,以寻求对它进行改进的可能性并予以实施。而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改进,是为了实现环境表现(行为)的进1步改进。

环境管理体系为持续改进的实现提供了1个结构化的过程,改进的程度和范围由组织根据其经济状况和其他客观条件自行决定。尽管能够期望通过采用系统化的方法,实现环境表现(行为)上的某些改进,但应当认识到,环境管理体系毕竟只是一种工具,其作用是协助组织去实现和系统地控制它自己设定的环境表现(行为)水准。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本身并不必然地导致立即降低有害环境影响的结果。

是在整个组织内,还是仅在一些特定的工作部门或活动中实施本标准,可由组织自行决定。假如仅在特定的工作部门或活动中实施,能够采纳组织内其他部分业已建立的方针和程序,用于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只要它们适用于行将采用本标准的这些特定部门或活动。环境管理体系的详尽与复杂程度,文件提供的程度,支持体系运行的资源,都取决于组织的规模以及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对于中小型企业尤其如此。

把环境事务纳入整个管理体系,将有助于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同时有助于提高效能,明确责任。

本标准规定的管理体系要求,是建立在1个由“计划(策划)、实施、检查、评审”诸环节构成的动态循环过程的基础上。

该体系应使组织能够:

制定适宜的环境方针;

明确其过去、当前或计划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以判定其中的重大环境影响;

明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明确优先事项,建立适当的环境目标和指标;

建立组织机构,制定方案,以实施环境方针,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

顺当开展规划(策划)、控制、监测、纠正措施、审核与评审活动,以确保对环境方针的遵循和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

根据不断转变的客观条件作出修正。

环境方针

环境方针是实施与改进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的推动力,具有保持和潜在改进环境表现(行为)的作用。因此,环境方针须

反映最高管理者对遵循有关法律和保证持续改进的承诺。环境方针是组织建立目标和指标的基础。对方针的规定应当作到意义明确,使内、外相关方都易于理解。应当对方针进行定期评审与修订,以反映不断转变的条件和信息。方针的应用范围应当是能够明确界定的。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规定其环境方针并将其形成文件。假如它从属于1个更大的组织,其环境方针还应符合后者的方针,并得到后者的认可。

注:最高管理者能够是对组织负有执行职责的个人或集体。

规划(策划)

A3.1环境因素

4.3.1提供了1个过程,组织可据此明确什么重要环境因素应作为其的环境管理体系的优先事项。该过程应考虑到分析工作的费用和时间,以及可靠数据的可得性。能够利用出于法规或其他目的所取得的现有信息。组织还能够把他们所关注的环境因素的实际控制程度也纳入考虑范围。组织应当考虑其现行的,以及与此有关的过去的活动、产品和(或)服务所伴随的投入和产出,以明确自身的环境因素。

假如1个组织尚未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首先应当通过评审的方式来明确自己的环境状况,这样做的目的,是对组织所具有的一切环境因素予以考虑,以此作为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

已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能够不进行这一评审。

评审范围应覆盖下列4个关键方面:

法律、法规要求;

重要环境因素的明确;

对所有现行环境管理活动与程序的审查;

对来自以往事件调查的反馈意见的评价。

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当考虑到组织内的正常和异常运行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紧急状态。

评审的适宜作法可包含使用调查表、面谈、直接检验和测量,利用以往审核或其他评审的结果等,应视活动性质而定。

应对涉及下列因素的工作部门的活动所伴随的重要环境因素的明确予以考虑:

向大气的排放;

向水体的排放;

废物管理;

土地污染;

原资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

其他当地环境问题和社区性问题。

这一过程中应考虑到正常运行条件,关闭与启动时的条件,以及可合理预见的情况或紧急状态所伴随的潜在的重大环境影响。

这一过程的目的在于明确与活动,产品或服务所伴随的重大环境影响,而不要求作具体的生命周期评价。组织无须对它的每一种产品、部件和原资料投入都作出评价。他们能够从活动、产品或服务中选择出某些属类,从中明确那些最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因素。

对产品环境因素的控制和影响,因组织所面临的市场情况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相对说来,组织的承包方或供方的控制作用较微弱,而由于组织负责产品的设计,它能通过这一过程明显地改变环境因素,如通过更换某种输入资料。考虑到组织在他们产品的使用和处置过程中控制作用有限,在可行时,他们应考虑建立适当的贮运与处置机制。但这一规定不代表着改变或增加组织的法律责任。

A3.2法律与其他要求

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示例:

行业规范;

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非法规性指南。

A3.3目标和指标

凡属可行,目标均应具体,指标均应可测量,必要时应将预防措施考虑在内。

对技术的选择,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考虑选用效益高、成本低。适于应用的最佳可行技术。

正文中提及对组织的财务要求,不代表着组织必须采取环境成本核算。

A3.4环境管理方案

制定与执行1个或多个方案是成功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1个关键要素。方案中应说明怎样实现组织的环境目标和指标,包含时间进度和负责实施环境方针的人员。方案可予细化,具体到组织运行的基本要素。方案中应包含对新活动的环境评审。

在适当和可行时,无论对现行还是新增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方案中可包含对计划设计、生产,营销和处置的考虑。对于产品,可从设计、资料、加工、使用及最终处置等方面进行考虑。对于安装工作或工艺上的重大修改,可从计划、设计、施工、试运行、运行,以及根据组织决定的适当时间予以关闭等方面考虑。

实施与运行

A4.1组织结构和职责

环境管理体系的成功实施必须组织内全体员工的承诺。因此,不能认为环境上职责仅限于环境职能部门,事实上,组织内的其他部门,如运行管理部门,人事部门等,也能够有这方面责任。

这一承诺始于最高管理者,他(们)应制定组织的环境方针并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作为上述承诺的一部分,是指定专门的管理者代表,规定他(们)对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职责和权限。对于大型或复杂的组织,能够有不止1个管理者代表。对于中、小型企业,可由1个人承担这些职责。最高管理者还应确保提供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与保持所需的适当的资源。另一重要事项是妥善规定环境管理体系的关键职责,并落实到有关人员。

A4.2培训、意识和能力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套明确培训需求的程序。同时,它还应要求代表它工作的承包方证实其员工接受过必要的培训。

管理者应对确保人员胜任性(特别是行使环境管理职能的人员)所需的经验、能力和培训水平予以明确。

A4.3信息交流

组织应实施对有关信息和相关方要求的接受、归档与答复的程序。该程序可包含与相关方的对话和对他们所关注的问题的考虑。在某些情祝下,对相关方所关注事务的答复中,可包含有关组织运行所造成的环境影响的内容。这些程序中,还应包含就应急计划和其他问题与官方机构的联络事宜。

A4.4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内容应足够详尽,以充分描述环境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的情况。同时,还应能指示出获取关于环境管理体系中具体运行部分的更详细信息的途径。可将环境文件纳入组织实施的其他体系的文件。不强求编制专门手册。

有关文件应包含:

过程信息;

组织机构图;

内部标准与运行程序;

现场应急计划。

A4.5文件控制

4.4.5旨在确保组织对文件的建立与保持能够充分适应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必须。但组织应将主要注意力放在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以及环境表现(行为)上,而不应过分追求1个繁琐的文件控制系统。

A4.6运行控制

将来修订时可能会增添这方面的内容。

A4.7应急准备和响应

将来修订时可能会增添这方面的内容。

检查与纠正措施

A5.1监测和测量

将来修订时可能会增添这方面的内容。

A5.2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组织在制定与保持用于调查与纠正不符合的程序时,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明确引起不符合的原因;

明确并实行必要的纠正措施;

实施或修改必要的控制措施,以防再度发生不符合;

记录由纠正措施所导致的对书面程序的任何更改。

根据情况的不同,有时纠正措施可能只需略为计划,并能迅速见效,但有时可能是一项复杂、长期的活动。相应的文件应与纠正措施的规模相适配。

A5.3记录

用于标识、保持与处置记录的程序,应将重点放在那些为实施与运行环境管理体系所需的和关于环境目标和指标实现程度的记录上。

环境记录可包含:

关于适用的环境法律与其他要求的信息;

投诉记录;

培训记录;

过程信息;

产品信息;

检查、维护与校准记录;

有关的供方与承包方信息;

事故报告;

应急准备与响应信息;

重要环境因素信息;

审核结果

管理评审。

应对机密业务信息的管理给以适当考虑。

A5.4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审核方案与程序应包含:

待审核的活动与区域;

审核的频次;

管理与实施审核的职责;

审核结果的通报;

审核员的能力;

怎样实施审核。

审核工作可由组织内部人员或组织聘请的外部人员承担,无论哪种情况,从事审核的人员都应做到公正,客观。

管理评审

为了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适用性和有效性,从而取得良好的环境表现(行为)。组织的管理者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与评价。评审范围应当全面,但不必在一次评审中涉及环境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同时评审过程能够延续一段时间。

对方针、目标与程序的评审,应由制定它们的相应管理层承担。

评审内容应包含:

审核结果;

目标和指标的实现程度;

面对转变的条件与信息,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具有持续的适用性;

相关方关注的问题。

观察结果、结论与建议应形成文件,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文献目录

GB/T24004-1996,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GB/T24010-1996,环境审核指南通用原则

GB/T24011-1996,环境审核指南审核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GB/T24012-1996,环境审核指南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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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GB 8978-1988

代替 GB 54-73(废水部分)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10-04实施 1998-01-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是对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年限制标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标准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分类。以本标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区划为两个时间段。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

在标准适用范围上明确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所排放的污水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一律执行本标准。除上述12个行业外,已颁布的下列17个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均纳入本次修订内容。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第一时间段的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的新扩改水平,为控制纳入本次修订的17个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征污染物以及它有毒有害污染物,增加控制项目10项;第二时间段,比原标准增加控制项目40项,COD、BOD5等项目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代替GB 8978-88,同时代替以下标准:

GBJ48-83

GB3545-83

GB3546-83

GB3547-83

GB3548-83

GB3549-83

GB3550-83

GB3551-83

GB3553-83

GB4280-84

GB4281-84

GB4282-84

GB4283-84

GB4912-85

GB4913-85

GB4916-85

GB5469-85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沥青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1973年,1988年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容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以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待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含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含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放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容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建设(包含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含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含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区划。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 污染物最高容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5、监测

采样点应按4.2.1.1及4.2.1.2第一、二类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设置,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占比采样装置。

5.1 采样点

5.2 采样频率

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明确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2次。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3 排水量

以最高容许排水量或最少容许水重复利用率来控制,均以月均值计。

5.4 统计

企业的原资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为准。

5.5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6

6、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时,能够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σ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t>(1997年12月31日以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染料工业

50

180

-

-

-

其他排污单位

50

80

-

-

-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100

300

-

-

-

脉金选矿

100

500

-

3

悬浮物(SS)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100

800

-

-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

-

其他排污单位

70

200

400

-

-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工业

30

100

6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30

150

600

-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

-

其他排污单位

30

6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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