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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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348-90 1990-11-09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工厂及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边界的噪声限值,如下:单位:等效声级Leq(dBA)。各类别在昼间和夜间的标准值分别为:居住、文教机关为主 55,45;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60,50 ;工 业 区 65,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55 。标准同时配有监测方法。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昼间夜间
Ⅰ5545
Ⅱ6050
Ⅲ6555
Ⅳ70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转变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 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工业生产许可证资质
工业生产许可证资质
为从源头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工业产品生产管理办法》,凡是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制度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工业生产许可后方可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证资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司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二)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三)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四)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五)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 量、检测人员;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规范;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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