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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类型,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保护期限有多长,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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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类型,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保护期限有多长,怎样计算

作品的类型

作品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作品的种类的多样性。根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能够对作品进行不同的分类。一、已发表的作品和尚未发表的作品根据作品是否发表,可将作品区划为已发表的作品和尚未发表的作品。已发表的作品是指作品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已公之于众;而尚未发表的作品则为作品虽已创作完成但尚未公之于众。这一区划的意义在于明确和掌握著作权法对尚未发表作品的保护。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除此之外,在著作权限制制度中,能够作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对象的只能是已发表的作品,对别人尚未发表的作品不得进行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使用。二、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根据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不同,可将作品区划为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原创作品是指作者直接通过自己的首次创作行为所完成的作品。演绎作品一般也称为二次作品,是指在既存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再创作行为所完成的作品,如将小说改编为电影,将电影改编为连环画,将诗改为剧本,将雕刻转化为绘画,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译为另一种语言等。演绎作品一般是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创作完成的作品。这种区划的意义和目的,在于明确和掌握演绎作品本身具有独立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2、14条分别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三、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根据作品的创作和所属工作单位的工作是否有关,可将作品区划为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依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之规定,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作者创作的目的是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且作者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依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通常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非职务作品,则是指作者不以履行所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务为目的而创作的作品。对此,作者所在单位无优先使用权和两年期限的专有使用权。关于职务作品的内涵及归属,一般认为职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以及报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职工专门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并对其享有两年的专有使用权。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的,单位应当根据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职工予以相应奖励,职工能够通过汇编方式出版其创作的作品。这种区划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确职务作品的属性以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四、单一作品和合作作品根据创作作品作者的人数不同,可将作品区划为单一作品和合作作品。单一作品,是指创作作品的作者仅为一人。通常情况下,该作品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明确。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能够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妨碍合作作品的正常使用。合作作品不能够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使用或者许可别人使用,可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别人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任何合作作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所获得的赔偿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这种区划的意义和作用,在于明确和掌握作品作者的人数的不同,代表着作者内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律保护期限不同。

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保护期限有多长,怎样计算

我国著作权法中列举的作品有九大类,对应的著作权包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共有十七项权利,其中第(一)项至第(四)项为人身权,第(五)项至第(十七)项为财产权。作者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其别人使用作品,需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然而,著作权法对其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发表权、邻接权等保护是有期限的,等该保护期限届满,作品进入共有领域,其别人对作品的使用则无需在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能够无偿地使用。

那么,著作权中不同权利的保护期限有多长,具体又怎样计算?以下一一列举。

一、著作权方面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该三项权利是永远受法律保护的。

自然人的作品: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以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自然人死亡后,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合作作品: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以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假如作者未明确标明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邻接权方面

出版者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别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权:其中“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中“许可别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别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别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别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别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者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计算方法

示例一:对于上述中自然人作品中“截止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的计算,如自然人于2001年1月1日创作完成1个作品,于2001年10月10 日将该作品发表,该公民于2010年10月10日死亡,(五十年即2060年10月10日)则其作品保护期限至2060年12月31日。

示例二:对于上述合作作品中“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的计算,例如A、B、C3个自然人于2001年1月1日合作完成1个作品,于2001年10月10日将该作品发表,公民A于2002年2月2日死亡,公民B于2003年3月3日死亡,公民C于2010年10月10日死亡,(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即2060年10月10日)则该作品的保护期至206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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