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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质审查意见具体方法是什么,专利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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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质审查意见具体方法是什么

专利实质审查意见具体方法是什么

专利是自己独有的利益或者权利。别人假如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专利,则视为违反专利法中的规定,必须负担应该受到的处罚。那么,下面企业易知识产权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看专利实质审查一件的具体方法是什么。

企业易知识产权--专利实质审查意见具体方法是什么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通常给出三种结论性意见,

一是只提出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错误,假如申请人遵循审查员的意见或建议做出修改后,可望授权;

二是经过检索,引用对比文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新奇性或者创造性提出质疑,要求申请人陈述该专利申请能够授权的理由,否则将不能授予专利权;

三是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中没有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内容,假如申请人没有陈述理由或者陈述理由不充分,该申请将被驳回。

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能够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的优点是:加速了专利信息的交流;给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什么情况下提出实审请求,申请人中有一部分将根据具体情况放弃实质审查请求的,从申请人来讲避免了被驳回,节约了审查费用,从专利局来讲减轻了审批的工作量,使审查员能集中精力审查处理那些提出实审请求的专利申请案。

可是,这种审查制时间太长,使专利申请案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容易造成纠纷。此外从早期公开到颁发专利证书这一段时间是法律上的临时保护期,在这期间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总的而言,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综合了形式审查和即时审查制的优点,解决了专利制度发展历史上出现的比较尖锐的分歧,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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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

原标题:专利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二)

涉及使用环境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假如想要获得授权或维持有效,要求该产品本身要有“不同于现有产品的特征,该“不同于现有产品的特征能够通过使用环境特征来限定。

一、前文回顾

在《专利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一)》一文中笔者梳理了使用环境特征在侵权判断时的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如下:

【规则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规则二】: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其他使用环境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规则三】: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笔者构造了使用环境特征在授权确权时的规则A、规则B和规则C,如下:

【规则A】:引证现有技术能够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引证现有技术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引证现有技术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规则B】: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有证据证明引证现有技术能够适用于其他使用环境的,则引证现有技术破坏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

【规则C】:引证现有技术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引证现有技术破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并且,由规则A、规则B和规则C推导出1个结论:

当引证现有技术(如在先产品)公开了在后专利文件中的产品时,无论在后专利文件的产品权利要求限定了何种使用环境特征,该产品权利要求都无法获得授权。

本文笔者将继续构造使用环境特征在授权确权时的规则D。

二、从《陌上桑》说起

首先这样假设:

假设《陌上桑》是在后申请,罗敷是《陌上桑》中涉及的“产品。

假设《陌上桑》正面描写罗敷的内容仅有“两道眉毛,一对眼睛。

假设《陌上桑》侧面描写罗敷的“行者见罗敷,下担捋髭须。少年见罗敷……这些内容是“使用环境特征。

在上述假设下,规则A、规则B和规则C所涉及的情况能够比喻为:

罗敷在《陌上桑》以前已经“公开,例如“公开在女人堆里,不曾见过行者等人,但罗敷已然是“现有技术。此时,无法通过《陌上桑》中的侧面描写,再次给罗敷以专利保护。

而即将构造的规则D所涉及的情况能够比喻为:

有1个姑娘出现在《陌上桑》以前,也符合《陌上桑》中 的正面描写,可是这个姑娘不符合《陌上桑》中的侧面描写,即:《陌上桑》的侧面描写限定出罗敷不同于这个姑娘,限定出罗敷是首次出现的。此时,能够通过《陌上桑》中的侧面描写,给罗敷以专利保护。

三、规则D的构造

由《专利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一)》可知,规则A、规则B及规则C构造的前提是“产品相同,仅有使用环境特征是否适用必须探讨;由上述比喻可知,即将构造的规则D所针对的情况则是:产品是否相同,必须通过使用环境特征来判断。

在阅读了涉及使用环境特征的所有复审无效决定后,认为有以下复审无效决定的内容,能够用于构造规则D。

在第34153号无效决定中,合议组认为:

在判断采用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不仅要考虑权利要求中直接限定产品结构或组成的技术特征,同时还应当考虑使用环境特征对产品是否具备限定作用。当所述产品因适用于所述环境而必须具备与环境相适应的规格、尺寸、材质及强度等方面的要求,且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对比文件中的类似产品能够适用于相同环境中,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同样的预期效果时,则无法得出相应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

据此,能够构造使用环境特征在授权确权阶段的规则D如下:

【规则D】

假如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对所述产品规格、尺寸、材质及强度等方面发生影响,则使用环境特征能够使产品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假如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不对所述产品规格、尺寸、材质及强度等方面发生影响,则使用环境特征不能使产品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第34153号无效决定本身,只是对规则D第一段内容的印证。规则D第二段的内容,能够从第87170号复审决定和第42150号无效决定得到印证。

第87170号复审决定中,合议组认为:

然而,假如“用于……的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显然,关于用途的限定作用,关键要看是否给产品本身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合议组已经考虑了本案中涉及用途限定的特征,但由于其没有给本发明的产品带来任何实质影响,因此,在产品创造性判断时该特征不起限定作用。

第42150号无效决定,合议组直接表述:

由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只涉及到产品上“二维码信息的识别判断,未涉及产品“喷码数据,因此该使用环境特征对本专利要求保护的生产线结构无影响和任何限定作用。

综上可知:

使用环境特征对保护范围的影响,是以它是否影响到产品本身作为判断标准,即:假如使用环境特征不能够限定出在后申请涉及的产品不同于在前产品,则在后申请不能授权;假如使用环境特征能够限定出在后申请涉及的产品不同于在前产品,则在后申请可能获得授权。

最后,根据规则D,又能够对应得到一条推论:

涉及使用环境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假如想要获得授权或维持有效,要求该产品本身要有“不同于现有产品的特征,该“不同于现有产品的特征能够通过使用环境特征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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