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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评估方式是什么,专利权的取得、期限、终止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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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评估方式是什么,专利权的取得、期限、终止和无效

专利权的评估方式是什么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资产评估,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那么怎样以及怎样评估专利权?

在评价专利时,首先要考虑和研究与专利本身密切相关的问题,如专利的有效性、类型和期限等,准确把握影响专利价值的基本因素。

1,“专利”是否被批准,批准的专利是否办理了异议手续。

“专利申请案件”中的权利也是能够转让或许可的知识产权。然而,申请案例中有两种可能的批准或拒绝案例,其价值完全不同。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应调查另一方的相关技术或新产品是否为“申请专利”或“批准的专利”。

假如相关专利已经办理了异议程序,且被宣布异议不成立,则相关专利有效性的可靠性较高,因此在同等条件下评估的价值相对较高。相反,无异议程序专利的评估价值相对较低。

2,有关专利的种类。

中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很有可能有人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议申请在未来失效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极有可能被宣布无效。因此,这两项专利的价值评估不能视为发明专利的价值评估。

3,有关专利是否属于“第一专利”或者“第二专利”(从属专利)。

根据国际条约和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第二项专利的实施由第一项专利的权利人许可,第二项专利的权利人无权独立许可第三人实施其专利。未经第一专利权人授权,第二专利权人无权与第三人协商许可合同。可是,第二项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权转让自己的专利。此时,受让人应了解与第1个专利权受益人合作的可能性或在转让第二项专利后获得强制许可的可能性。假如难以获得第1个专利权许可证资质,则第二项专利的价值将相应降低。

4,专利权人是否有按时缴纳年度专利费的可靠记录。

未缴纳专利年费的,能够撤销专利。尽管法律规定了追偿程序,但问题太多了。假如一项“专利”是真正转让的,但在未缴纳年费后能够收回的,则收回程序中的费用以及一旦无法收回而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将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该专利的价值。

5,专利距离保护期届满的期限。

这可能是影响专利评估的最重要因素。由于专利保护期是不可再生的,其影响远比商标评估重要。假如只剩下两年的时间来保护专利,那么专利的价值很容易评估。由于,无论专利权人怎样评价其专利,受让人都不可能获得超过、等于或接近受让人两年预计利润之和的收益。

6,有关专利是否涉及侵权诉讼、无效宣告诉讼等专利纠纷。

一旦有关专利卷入此类诉讼,特别是在法院作出决定以前,其评估应在按照一般评估方法评估的价格基础上进1步打折。

专利权的取得、期限、终止和无效

1.专利权的取得在中国,专利权的获得必须由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主动提出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授权。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申请人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圈定的保护范围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授权、要求修改或补正或者驳回的决定。因此,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圈定尤为重要,既要考虑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初始圈定,又要考虑到保护范围修改的余地以及修改后的保护范围的稳定性和合理性:进1步而言,圈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甚至要考虑到该专利技术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这与专利授权后能否获得实质性的有效保护密切相关。2.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期限,是指专利权从发生法律效力至失去法律效力的时间期限。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含优先权日。3.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终止就是专利权的消灭。专利权的终止有自然终止和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终止两种情况。自然终止即因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终止即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消灭。这些事由包含:(1)专利权人未按专利法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人应当按期缴纳年费,这是专利权人的一项义务,是维持其专利权效力的必要条件。专利权人要想在保护期限届满前保持其专利权的效力,就必须按期缴纳年费。否则,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履行按期缴纳年费的义务,就不能继续保持其享受专利保护的权利。(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专利权人有权依法取得这项民事权利,也有权处分包含放弃这项民事权利。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要尽力维护专利权,但在有些情况下,例如,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迅速,其拥有的专利已经失去存在的实际价值,或者专利实施的效益与逐年增加的年费相比,专利权人认为缴纳年费在经济上不划算等,专利权人也会自动要求放弃其专利权。一旦专利权人在专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该专利权终止,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但假如专利权人已经同别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别人实施其专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假如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同意,否则会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4.专利权的无效专利权的无效,是指被授予的专利权因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请求,通过审查程序宣告该专利权为无效。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批准授予的权利。尽管专利主管机关对专利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但由于各种原因,并不能绝对保证所授予的专利权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特别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专利主管机关并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难免在以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定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情形。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使公众监督与专利审查机关相结合,纠正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失误,取消本来就不应当获得的专利权。我国《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能够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专利法》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别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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