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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资料、操作流程及常见问题,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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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资料、操作流程及常见问题,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

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资料、操作流程及常见问题

依据新《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除外;

(四)在专利代理机构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五)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符合前款所列全部条件之日为执业之日。

专利代理师在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后在专利代理机构备案实习满1年(可累计),可申请执业备案。附:专利代理师实习备案操作流程

首次执业必须准备的资料

1、《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2019年5月1日版)

2、彩色照片

3、身份证件扫描件

4、真实性承诺书

5、劳动合同等(无劳动合同使用聘用协议)

备案操作流程

首次执业备案

须使用IE浏览器(如IE8)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地址(http://dlgl.cnipa.gov.cn),打开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

申请人登录系统,点击导航栏【执业备案】,点击菜单栏处的【首次执业备案申请】,进入首次执业备案申请列表;

在首次执业备案申请列表“查询条件处输入要查询的条件,点击【查询】

申请人登录系统,点击导航栏【执业备案】,点击菜单栏处的【首次执业备案申请】,进入首次执业备案申请列表

点击首次执业备案申请列表处的【填写申请表】,跳转首次执业备案申请页面

点击【机构代码】处的下拉菜单,选择机构代码,确认其他信息,点击【下1步】,跳转实习信息页面

在实习信息页面中填相关必填信息,点击【下1步】

确认机构信息,并点击【上传】按钮,选择必须上传的文件

点击【提交】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怎样申请注册和登陆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账户?

答: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网站(http://dlgl.cnipa.gov.cn)的本人账户。

新申请注册专利代理师个人账户的,请以本人的资格证号申请注册账户。在2019年3月1日以前,已经以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号或者其他名称申请注册、使用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个人账户的,3月1日之后能够继续使用。

问题2.专利代理师进行执业备案,必须通过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操作吗?

答: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执业备案既是专利代理师的义务,也是专利代理师的权利。为确保专利代理师依法及时备案,具体的执业备案是由专利代理师本人,使用本人申请注册的个人账户,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的,不必须通过相关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操作。

问题3. 目前正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是否必须由于新《专利代理条例》的实施重新备案?

答:《条例》实行前已经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不必须由于新《条例》的实施,专门提出执业备案申请。上述专利代理师将由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自动备案。上述代理师在《条例》施行前后的执业经历将连续计算。如需查询本人的执业备案情况,能够在登陆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后,在代理师信息中点击“查看执业备案证明选项后,即可查看执业备案证明。必要时,能够自行打印纸件。

问题4.原执业证已注销的人员,再次执业是否必须办理执业备案?

答:从原执业专利代理机构离职,原执业证已注销的人员,假如再次执业,并且与专利代理机构新签订了聘用协议等形式的劳动合同,必须办理执业备案。

问题5.首次执业备案必须提交什么资料?

答:提交符合要求的《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以及彩色照片、身份证件、真实性承诺书、劳动合同等资料。没有劳动合同的,能够使用聘用协议代替。

问题6.怎样获得《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

答:首次执业备案申请人,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网站(http://dlgl.cnipa.gov.cn)的本人账户,下载并打印空白的《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2019年5月1日版本),按照要求进行填写。申请人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实习的,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分别如实填写《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相应内容,就申请人的实习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实习评价。扫描后的《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交备案知识产权局。

修订后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代理师办理首次执业备案的,不再就上岗(实习)培训以及成绩提出要求。

问题7.实习专利代理机构与现在要执业的机构不是同一家专利代理机构,能够申请执业备案吗?

答:上述情形能够申请执业备案。实习专利代理机构与执业专利代理机构既能够是同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也能够是不同的专利代理机构。

问题8.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与专利代理师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样的合同符合执业备案的要求吗?

答:《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在办理执业备案的过程中,劳动合同应当是专利代理师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

假如专利代理机构明确授权容许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与专利代理师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例外的情形,此时,分支机构与专利代理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符合执业备案要求的。

问题9.地方知识产权局在系统中审核执业备案资料,怎样判断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是否属于非首次执业备案?

答:根据程序设计,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能够实现自动对申请人执业备案的类型进行识别。

问题10.注销执业备案必须提交什么资料?

答:必须提交:注销执业备案承诺书,以及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

问题11.解聘证明有能够参考的模板吗?

答:以下模板可供参考:

解聘证明

兹证明 李XX ,身份证号: 33XXXXXXXXXXXXXXXX ,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XXXXXXXXXXXXXX ,于 XXXX年X月X日 至 XXXX年X月X日 任职于 XXXXXXXXXXXXX专利代理机构 。现本单位与其于XXXX年X月X日终止了劳动关系,该同志的离职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特此证明。

被解聘人(签字):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日期: 机构负责人:

日期:

问题12.已取得在本省执业的资格证(以下简称省证),并完成实习等工作。随后,取得了在全国范围内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以下简称全国证),办理首次执业备案时,《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资格证一栏怎样填写?

答:上述情形下,《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资格证一栏的资格证号,应填写全国证号。获取省证后的实习经历和执业经历,均能够连续计算。

问题13.具有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后,是否能够免于专利代理实习,直接申请首次执业备案,必须什么相关资料?

答:依据有关规定。具有3年以上审查经历的人员,能够免于专利代理实习。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后,点击《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选项,上传具有3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证明资料的电子件即可(上述证明资料应加盖原从事审查工作的单位或部门的印章),不必上传《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进行首次执业备案审核时,对于已提交3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证明资料的备案人员,能够认为符合专利代理实习的相关要求,不再要求其提供《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

专利审查经历证明

兹证明 李某某 ,身份证号: 33XXXXXXXXXXXXXXXX ,该同志的离职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专利审查经历已满3年。本证明仅用于办理专利代理执业备案。

特此证明。

XX专利审查部门(盖章)

日期:XXXX年XX年XX日

问题14.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执业律师,是否能够免于专利代理实习,直接申请首次执业备案,必须什么相关资料?

答:依据有关规定。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执业律师(通常称为双证人员),能够免于专利代理实习。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后,点击《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选项,上传律师执业证明的电子件即可,不必上传《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进行首次执业备案审核时,对于已提交律师执业证明的双证人员,能够认为符合专利代理实习的相关要求,不再要求其提供《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

问题15.在代理国防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中的专利代理师怎样执业备案?

答:在代理国防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师,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执业备案相关事宜。

问题16.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核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申请时,必须注意什么环节?

答:修订后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关于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相关规定,在审核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环节:

一、专利代理师作为执业备案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填写执业备案申请表,并上传以下资料:

1.本人近期彩色照片;

2.本人身份证件;

3.申请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4.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体现股东、合伙人身份的资料。

首次办理执业备案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实习满1年且实习评价合格的有关资料。申请人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先后进行实习的,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分别就申请人的实习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实习评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补正时间),完成审核工作。

三、经审核部门审核,执业备案申请各项资料齐全且形式上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相关规定的,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生成电子“执业备案证明,完成执业备案工作,开始计算执业经历。

审核部门认为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审核部门通知其不予备案。

四、在审核期限内,审核部门既未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也未告知其不予备案的,专利代理管理系统默认申请符合备案条件,自动完成备案工作。

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

关于就《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根据我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拟对团体标准《专利代理人执业能力评价规范》(T/BJPAA-001 2017)进行修订,目前已形成《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

为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以及修订说明(见附件2)进行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机构或个人可在2020年7月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会邮箱:bp@bjpaa.org,邮件主题请标明“《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2020年6月2日

(联络人:张亮;联络电话:82194380)

附件:

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服务质量,规范行业服务行为,2017 年,我会发布了团体标准《专利代理人执业能力评价规范》(T/BJPAA-001 2017)(以下简称“评价规范)。为保障标准的合规性和先进性等,我会于2020 年启动了《评价规范》团体标准的修订工作,形成了《专利代理师执业能力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一)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实施

2019 年 3 月 1 日,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开始实施;2019 年 5 月 1 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给专利代理行业带来了重大改变,例如专利代理人正式变更为专利代理师等。

(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2018 年 1 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开始实施;2019 年 1 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为团体标准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综上所述,2017 年《评价规范》发布以来,专利代理行业和团体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发生了一定的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发生了较大转变,同时根据我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团体标准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因此2020 年对《评价规范》进行修订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专利代理人名称

依据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原《评价规范》中“专利代理人调整为“专利代理师,并对相关定义和措辞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主观评分

进1步调整主观评分分值,将原《评价规范》表 B.1 中审协评分的“沟通能力、专业水平(D2)改为“继续教育情况由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评分,并将其分值由 6 分降为 4 分。

(三)调整专利代理质量指标

调整《评价规范》表 B.1 中专利代理质量指标以及参数,使得指标更细致,且更具有操作性。主要如下:

1.调整“近3年发明专利申请平均答复审查意见次数(D5,4 分)为3个指标即“近3年授权发明专利平均每件专利权利要求数差(D5,2 分)、“近3年授权发明专利平均每件专利被引用次数(D6,1 分)、“3年授权发明专利评价每件专利简单同族数(D7,1 分)。分值合计不变。

2.调整“近1年发明专利撰写评估质量(D8)为“近3年结案发明专利平均价值度(D10),分值不变。

(四)增加专利代理国际化服务能力指标

增加专利代理国际化服务能力指标,鼓励专利代理师获取国外专利代理相关执业资格,增加的指标如下:

1.增加“D28 境外学习和工作经历指标,在境外连续学习 2 年以上,或境外累计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1 年以上得分。该指标满分 1 分。

2.增加“D29 境外执业资格指标,指获得境外专利代理职业资格证或通过境外专利代理职业资格考试。该指标满分 2 分。增加上述指标的同时降低“入选行业专家库指标的分值,由 3 分降为 2 分。

(五)其他文字及措辞调整

根据指标调整的结果,对相应的文字和措辞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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