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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办事指南:中止程序请求审批,专利办事指南: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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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办事指南:中止程序请求审批,专利办事指南: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办事指南:中止程序请求审批

中止程序请求审批

1、办理要求

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应当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并附具证明文件,无需缴纳费用。中止请求书和证明文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中止程序请求书

1.中止程序请求书应当填写中止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邮编;联络人姓名、地址和邮编;中止请求人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填写另一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邮编。

2.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信息。

3.中止程序请求书中填写的请求中止案件的申请号(或专利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及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案件记载的内容一致。

(二)专利代理委托书

中止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标明委托权限。

(三)证明文件

中止请求人应当提交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正本或者副本。受理权属纠纷的机关应当对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属纠纷案有管辖权;受理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受案案由为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应当与中止程序请求书填写的一致。

2、请求提交方式

中止程序请求书能够面交、寄交以及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3、审批结果

1.中止请求手续符合规定或者经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向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审批通知书,并告知中止期限的起止日期。

2.中止请求手续不符合规定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向中止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4、中止期限

(一)中止期限

对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中止期限通常不得超过1年,期限自中止程序请求书提交之日起算,期限届满日为该月的相应日(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且期限届满日不能超过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有效期(如请求中止的期限超出了专利权有效期,则以专利权有效期的届满日为中止期限的届满日),期限届满未提出延长中止期限请求的,专利局自动结束该中止程序。

(二)中止延长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中止期限1年内未能结案,必须继续中止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中止期满前提出延长请求,并提交权属纠纷受理部门出具的说明尚未结案原因的证明文件。中止程序能够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中止程序的延长不收取延长费。

5、中止的结束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尽快向专利局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当专利局收到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或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将结束中止程序。

(一)收到调解书或判决书结束中止

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 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后,文件符合规定并且未涉及权利人变更的,专利局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有关程序,中止程序的结束日为当事人提交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的递交日。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二)期限届满结束中止

中止期限届满且没有收到当事人延长期限请求的,在中止期限届满后1个月专利局自行结束中止程序,向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专利办事指南: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

1、办事条件

请求人应当是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涉及专利案件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2、申请资料

专利权人自行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人委托原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人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专利代理委托书。

利害关系人自行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且利害关系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能够在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填写备案号,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利害关系人是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被许可人起诉权的证明文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能够在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填写备案号,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利害关系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且利害关系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能够在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填写备案号,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利害关系人是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被许可人起诉权的证明文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能够在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填写备案号,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4种申请接收方式

通过电子申请顾客端http://cponline.cnipa.gov.cn/,申请注册并下载顾客端,通过电子申请顾客端提交。

通过交互式平台http://cponline.cnipa.gov.cn/,申请注册并在线提交。

通过纸件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邮编 100088)。

通过纸件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大厅)。

4、办理基本流程

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提出的请求存在形式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待请求人提交合格的文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未按期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提出的请求属于不能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待案件具备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条件时,请求人可再行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

5、办理方式

通常程序,即包含提交请求、审查与决定、专利权评价报告(通知书)制作与送达等。

6、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收取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2400元。

7、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不予批准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存在必须补正的形式缺陷的,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8、结果送达

审批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送。

9、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如实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必须更正的错误的,能够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

10、咨询途径

(一)当面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全国统一电话咨询热线:(010)62356655

(三)网站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首页的“咨询台栏目

(http://www.cnipa.gov.cn/zxt/index.htm)

11、公开查询

可通过 http://cpquery.cnipa.gov.cn 查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电子文件。

能够通过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107办公室初审部发文处流程服务窗口)和邮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部发文处,邮编 100088)《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询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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