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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办事指南: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审批,专利办事指南:中止程序请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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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办事指南: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审批,专利办事指南:中止程序请求审批

专利办事指南: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审批

昨日,我们推送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点击查看详情)的办事指南,今日学习《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审批》。

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审批

1、办事条件

要求外国优先权:

(一)在先申请应当是在外国第一次提出;

(二)依据该国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依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四)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要求本国优先权:

(一)在先申请应当是在中国第一次提出;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新专利法,外观设计的优先权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2020修正版全文

(三)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2、申请资料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填写优先权声明,并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以下资料:

1.要求外国优先权

(1)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2)涉及优先权转让的,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以及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2.要求本国优先权

(1)涉及优先权转让的,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2)电子申请,涉及优先权转让的,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3)涉及涉外转让的,提交国务院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资质》或《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3、申请接收方式

专利局受理处、专利局各代办处、电子申请顾客端。

4、办理基本流程

(一)要求外国优先权

1.填写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且不得恢复。

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且申请人已在申请日起3个月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能够办理补正手续。

2.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副本中文题录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外国优先权。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要求包含:

(1)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该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出具;

(2)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至少应当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

(3)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4)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在先申请的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专利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从该受理机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5)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必须再次提交的,能够仅提交该副本的中文题录,但应当标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案卷的申请号;

(6)应当同时提交标准格式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3. 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及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1)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2)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外国优先 权。

(3)优先权转让证明假如已在专利局备案的,能够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并在题录中填写备案号。

(二)要求本国优先权

1.填写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且不得恢复。

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国)。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能够办理补正手续。

2.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要求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在先申请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3)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尽管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4)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

(5)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2个月内提出的。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2个月内提出的。

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即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必须另行提交。

4.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及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1)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

(2)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3)优先权转让证明假如已在专利局备案的,能够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并在题录中填写备案号。

(4)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包含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后申请人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申请人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的同时,还必须提交国务院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资质》或《自由出口 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先申请的申请人包含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后申请人为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5.在先申请的撤回

要求本国优先权成立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且不得恢复。

(三)要求台湾优先权

1.适用时间

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2010年9月12日或之后,在后申请应当在2010年11月22日或之后提出。

2.填写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且不得恢复。

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台湾地区)。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且申请人已在申请日起3个月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能够办理补正手续。

3.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副本中文题录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台湾优先权。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要求包含:

(1)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是由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

(2)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至少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

(3)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4)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必须再次提交的,能够仅提交该副本的中文题录,但应当标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案卷的申请号;

(5)应当同时提交标准格式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

4. 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及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1)要求台湾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2)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台湾优先权。

(3)优先权转让证明假如已在专利局备案的,能够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并在题录中填写备案号。

(四)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是由中国局受理的PCT申请

1.填写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且不得恢复。

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且申请人已在申请日起3个月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能够办理补正手续。

2.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副本中文题录

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是由中国局受理的PCT申请的,能够不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3. 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及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

(1)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2)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3)优先权转让证明假如已在专利局备案的,能够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题录,并在题录中填写备案号。

5、办理方式

通常程序,即包含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公布等。

6、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优先权要求费,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涉及优先权恢复的,缴纳恢复费,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

7、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给予优先权合格结论,并在专利公布文件扉页中记载优先权数据。

不予批准的,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8、结果送达

作出合格的审查决定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布文件扉页中公布优先权数据。

作出不合格的审查决定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申请的提交方式,纸件申请通过邮寄方式,电子申请通过电子申请顾客端发送《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9、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能够在《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的恢复期限内办理恢复手续。

申请人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能够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

10、咨询途径

(一)当面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全国统一电话咨询热线:(010)62356655

(三)网站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首页的“咨询台栏目

(http://www.cnipa.gov.cn/zxt/index.htm)

(四)信函咨询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顾客服务中心,邮编:100088

11、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申请的相关情况。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中 国 专 利 公 布 公 告 系 统(http://epub.cnipa.gov.cn)查询申请的公布公告情况。

专利办事指南:中止程序请求审批

中止程序请求审批

1、办理要求

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应当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并附具证明文件,无需缴纳费用。中止请求书和证明文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中止程序请求书

1.中止程序请求书应当填写中止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邮编;联络人姓名、地址和邮编;中止请求人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填写另一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邮编。

2.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信息。

3.中止程序请求书中填写的请求中止案件的申请号(或专利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及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案件记载的内容一致。

(二)专利代理委托书

中止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标明委托权限。

(三)证明文件

中止请求人应当提交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正本或者副本。受理权属纠纷的机关应当对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属纠纷案有管辖权;受理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受案案由为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应当与中止程序请求书填写的一致。

2、请求提交方式

中止程序请求书能够面交、寄交以及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3、审批结果

1.中止请求手续符合规定或者经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向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审批通知书,并告知中止期限的起止日期。

2.中止请求手续不符合规定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向中止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4、中止期限

(一)中止期限

对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中止期限通常不得超过1年,期限自中止程序请求书提交之日起算,期限届满日为该月的相应日(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且期限届满日不能超过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有效期(如请求中止的期限超出了专利权有效期,则以专利权有效期的届满日为中止期限的届满日),期限届满未提出延长中止期限请求的,专利局自动结束该中止程序。

(二)中止延长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中止期限1年内未能结案,必须继续中止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中止期满前提出延长请求,并提交权属纠纷受理部门出具的说明尚未结案原因的证明文件。中止程序能够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中止程序的延长不收取延长费。

5、中止的结束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尽快向专利局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当专利局收到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或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将结束中止程序。

(一)收到调解书或判决书结束中止

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 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后,文件符合规定并且未涉及权利人变更的,专利局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有关程序,中止程序的结束日为当事人提交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的递交日。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二)期限届满结束中止

中止期限届满且没有收到当事人延长期限请求的,在中止期限届满后1个月专利局自行结束中止程序,向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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