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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及权利,著作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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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及权利,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主体及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中第一节“著作权人以及权利”第9条、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11条至第19条规定,著作权主体与作者是既有联络又有区别的,并且,著作权的归属在不同情况下需分别加以处理。(一)作者与著作权主体作者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需满足下列4个条件:应当具有创作能力,并掌握了一定知识和制作相应表现形式的技能和技巧;应实际从事了创作活动,即实际上从事了创作的实践活动,参与了创作活动的全部或部分上作;通过创作活动获得了成果;作品应当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所明确规定的范围。《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主体包含:(1)作者;(2)其他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法》把“作者”与“著作权主体”加以区分。对“作者”理解应当是著作权人,是著作权主体。而除了“作者”之外的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一定是作者。法人只能从法律上把其当作作者。“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其他组织”与“法人”一样,当由其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时,“其他组织”与“法人”一样才被视为作者。至于作者的认定问题,《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可是,在一些情况下,非作者却在作品上署名,或者真正的作者未署名。《著作权法》要求凡是提出与作品上署名情况相反主张的,则其应当举证证明其是作者,或作者之一。总之,作者与著作权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著作权主体包含作者,还包含依法可获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包含依法获得著作权的公民。(二)著作权的归属(1)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在法律上,这里的作者既包含自然人,也包含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也能够成为著作权人。由于著作权人这一民事权利是基于创作出文学艺术或其他相关作品这一事实而依法产生的,因此未成年的作者也能够成为著作权人。(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通常明确一件作品是否属合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作者之间应有共同从事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标明;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始终贯彻了合作创作的意图,相互探讨、注重创作中的衔接、协调和统一;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又可分为不可分割作品和可分割作品。《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能够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可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分割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能够单独行使著作权,‘可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的侵害。在行使著作权的情况下,假如合作作品的作者不能协商一致,一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另一方正当行使著作权。.(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应具备以下特点:①职务作品的作者与该单位应当具有劳动关系;②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职责范围;③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三种情况:第一,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loll作该作品的公民作者享有著作权。可是《著作权法》第16条和《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并且在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占比分配。该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第二,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以及证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按《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第三,依劳动合同约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职务作品是根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4)编辑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实际是一种汇编,与出版社的编辑应加以区别。编辑著作权属编辑人。一张报纸的著作权属报社或者编辑部。百科全书著作权属于整个百科全书的编辑人。但里面每~个词条的作者,又对这个词条享有单独的著作权。由于被汇编的作品的著作权状况不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关系也不相同:①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要受到著作权人汇编权的制约,即汇编别人作品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要承担侵权的责任。一方面,}[编作品事实上受到两重著作权保护,即原作品著作权和汇编作品著作权,另一方面,作品并不由于被其别人汇编而失去了其他利用权。②汇编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则属于受托人。(6)电影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7)著作权的继承人《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依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著作权的转让

1.定义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与非著作权人协商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并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一部分或全部无偿或有偿转让给非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流转方式。著作权转让能够通过买卖、互赠或赠与等方式实现,通过转让,一部分或全部著作权便由著作权人转移到非著作权人,原著作权人在转让后失去r转让的著作权,而非著作权人在转让后获得了著作权。原著作权人能够称之为转让人,获取著作权的非著作权人能够称之为受让人。著作权转让能够促进著作权的动态利用,使资源(著作权)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从而实现了权利在个人和社会间的均衡分配,这也是著作权转让的社会价值所在。2.分类(1)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拥有的著作权转让给非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人和非著作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转让内容不同,能够分为著作权全部转让与著作权部分转让。著作权全部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转让给非著作权人,使非著作权人具有了全部财产权的管理收益权利,而原著作权人则不再享有这些权利;著作权部分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仅将著作权的部分权利转让给非著作权人,自己仍然保留另一部分著作权的转}卜方式。由于著作权转让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标明,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各国法律通常对著作权转让的内容不作限制,既规定了全部转让也规定了部分转让,由j当事人在转让过程中自由协商明确。(2)无限制转让和有限制转让著作权是有时间和地域限制的权利,且不同的著作权授权使用方式将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故而在著作权转让过程中,著作权人能够和非著作权人进行协商,明确著作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受到时间、地域和使用方式的限制,从而产牛著作权无限制转让和有限制转让两种方式。著作权无限制转让是指在著作权转让过程中,著作权人没有对非著作权人获取的著作权作出时间、地域和使用方式的限制的转让,在这种方式下,非著作权人获取著作权后,能够在著作权有效时间、地域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著作权财产权进行行使;著作权有限制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在转让著作权时,对著作权使用的时间、地域和使用方式进行限制,而转让著作权在非著作权人行使期限届满后,回归至著作权人,非著作权人在获取作品的财产权后,也只能在双方协商的著作权使用地域范围内按约定的使用方式进行使用。各国建立的著作权制度不同,对著作权转让所作的限制也有所不同,如英美法系国家既容许有期限转让又容许无期限转让,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只容许有期限转让。3.特点(1)转让标的为财产权在著作权转让过程中,著作权人和非著作权人双方约定的著作权转让的权属范围集中在财产权领域,对财产权所包含的著作权权利种类进行转让,著作权权属中的人身权并未进行转让。(2)转让后财产权主体变更著作权转让后,该种财产权范围内的所有权属内容必须完整地转移给非著作权人,转让财产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即在转让后,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3)权利能够回转由于著作权人与非著作权人之间协商的是作品财产权的转让,非著作权人在转让后,获取了该权利的完整权能,能够对其进行处分,也能够将获取的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再回转给著作权人。4.我国的著作权转让制度由于著作权转让是实现著作权价值的重要方式,我国对著作权转让持支持态度,在《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27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第19条明确容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在上述著作权转让相关法条中,我国著作权转让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在涉及特殊作品著作权转让时,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些规定对于推动我国著作权转让制度建设和转让方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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