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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人有什么要求注册商标申请人有何要求,注册商标申请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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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

人有何要求,在进行注册商标时,并不是所有的商标版申请注册申请人都能申请商标权那么注册商标申请人有何要求?注册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人有何要求(1)注册商标的我国申请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时,商标局将按照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输,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注册商标申请人有何要求?

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修改之后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范围,赋予了国内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取消了过去对经营范围及药品、烟草、报刊杂志商标所需特殊要求的限制,同时容许共有注册商标申请。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按所属国能够分力两种:国内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

(一)国内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人在法律上的称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即公民。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利申请注册商标,当然去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人

《民法通则》中“法人”的定义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含: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外国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按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能够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对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申请手续时视同国内申请人;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则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有一点必须注意,尽管商标法中只提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能够依据相关规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但实践中,外国其他组织同样能够申请。

(三)共同申请人

除了单一申请人外,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共同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共同申请人中能够全部是国内申请人或全部为国外申请人,也能够既有国内申请人,也有国外申请人。

实践中,在中国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它相关事项,办理手续时,港澳地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是参照“外国申请人”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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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日的明确

由于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体制并采取先申请原则,申请日的明确就是注册商标申请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可见我国《商标法》是以日为标准明确注册商标申请的时间的,并不考虑申请的具体时刻。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须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使用有先后的,商标局受理使用在先的人的申请注册申请,驳回其别人的申请注册申请。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能够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明确1个申请人,驳回其别人的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依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能够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人能够享有优先权。《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凡已在《巴黎公约》1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注册商标的人,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专利和实用新型提出第一次申请之日起的12个月内、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提出第一次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内享有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申请的优先权,即以在一国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在另一国再次申请的申请日。我国《商标法》不仅规定了外国优先权,并且还参照《专利法》的规定规定了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类似,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以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之日为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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