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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驳回的规定,注册商标申请驳回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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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驳回的规定,注册商标申请驳回的应对策略

注册商标申请驳回的规定

注册商标申请驳回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实践中,拒绝注册商标的理由有两种情况:即拒绝注册商标 理由和相对理由。(1) 理由是商标自身不具备作为商标的条件。如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不便识别;违反第8条规定的禁用条款等。违反上面其中一点,就拒绝申请注册。(2)相对理由则是相对于在先的商标权利而言的。即关于商标新颖性审查的内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申请时,要发出《商标核驳通知书》,送达注册商标申请人。《商标驳核通知书》要陈述核驳理由并援用商标的相应的条文作为驳回商标的法律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商标局认为注册商标申请内容能够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收到通知15天内予以修正;逾期不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对于商标局驳回的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在规定的时限内,还有陈述理由申请复审的机会。

注册商标申请驳回的应对策略

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收到注册商标申请文件后会启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经过审查,申请商标或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或由商标局以一定理由驳回申请。其中,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理由包含绝对驳回理由和相对驳回理由。

当注册商标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后,注册商标申请人主要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的方式加以应对;同时,注册商标申请人还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一些辅助措施,以消除引证商标所形成的在先权利障碍,达到获得核准申请注册的最终目的。

1.直接论证部分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涉及绝对驳回理由的驳回复审申请时,通常会遵循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具体审查原则。假如申请人能够将申请商标的情形归因至《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审查原则的例外情形,则申请商标有望核准申请注册。因此,直接论证部分往往是关于申请商标的情形属于审查原则的例外情形的论证。

2.间接论证部分

《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能够作为注册商标。”因此,假如商标局以《商标法》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绝对驳回理由驳回了注册商标申请,则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在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日前,长期将其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申请商标与所使用的商品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很强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指代的就是其使用人的商品,该标志事实上已经发挥出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注册商标申请人能够参照驰名商标的证据要求收集用以证明前述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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