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被驳回的相关对策你了解多少
摘要:商标驳回是指审查员在审核商标的情况下发现有违反商标法的地方,不予申请注册,从而驳回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这也是注册商标中很常见的审查结果,即便是知道这一点,可是自己辛辛苦苦设计出的商标被驳回了,心里难免还是有些郁闷的。那么今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商标被驳回的常见原因和相关对策。
一、商标被驳回的原因
1、与别人商标近似
假如两个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或颜色等方面构成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混淆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商标近似而驳回。
2、由在先申请商标
审查员在进行审核时,会将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数据库中的商标进行比对,一旦发现在同1个类别中有相同或近似的,将会对你的商标予以驳回处理。
3、商标缺乏显著性
假如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太过于简单,例如像简单的线条或几何图形等,审查员都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从而驳回你的申请注册申请。
4、违反了绝对禁止性条例
商标法规定了有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例如国歌、国徽、或是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以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等都不得作为商标。
5、侵犯了在先权利
在先权利包含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假如申请的商标侵犯了别人的在先权利,那么商标也会被驳回的。
二、相关对策
1、先进行查询
在注册商标以前先进行商标查询,假如有近似商标,要及时进行调整,假如没有就要抓紧时间申请了,抢先取得在先申请权利。
2、熟记商标法
只要申请人将商标法认认真真的了解一遍,就能够避免由于触犯商标法的禁止条例而被驳回了。
3、原创商标
申请的商标最好是自己原创的,再加上自己特有的标志,这样就能够避免与别人商标近似。
4、不要模仿别人商标
设计商标的情况下最好放弃那些傍名牌蹭热度的心思,不要刻意去模仿别人商标,假如抱着侥幸心理去申请注册,只会浪费自己的时间和金钱。
现在注册商标量越来越多了,相反的成功率毫无疑问是下降了。因此现在申请商标,考虑最多的应该是怎样才能不会与别人商标构成近似,那么就要考验申请人判断近似商标的专业性了。在这里建议大家咨询专业的代理机构,人家的经验丰富,能够协助申请人准确判断商标近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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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什么
大家在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时,最害怕的是申请商标被驳回。今日给大家介绍一下商标被驳回的原因,看看你碰到过几种。
商标被驳回原因大揭秘
NO.1新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或相同
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的作用是方便消费者区分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因而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不容许存在近似商标,否则将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新申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或相同是商标被驳回的最主要的原因。NO.2新申请商标系恶意抢注
新《商标法》第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近些年,国家从战略层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行业,知识产权行业因之得到了快速发展,商标投资已成热点。然而,也有一些投机者靠“钻漏洞”、“打擦边球”、“蹭热度”的方式抢注别人商标,谋取非法利益,这是商标局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因此,涉嫌恶意抢注的商标基本会被商标局驳回。
NO.3新申请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新《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因常被使用于商业活动中,接触的受众十分广泛,若商标格调低下,极易产生不良影响,损害社会风气。
如“骚豆花”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的原因就是“骚”字占据显著识别部分,而“骚”字含有鄙视、不尊重之意,易使人产生格调不高等认识,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
NO.4新申请商标系禁用标志
新《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新申请商标一旦与上述法律相违背,商标局大部分会驳回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
NO.5新申请商标含有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
新《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包含规范的商品(服务)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的俗称和简称。例如“彩色电视接收机"是规范的商品名称,而彩电则是简称。又如“自行车”是规范名称,而单车则为俗称。
新申请商标假如是本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商标局基本会驳回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新申请商标假如过于简单,例如:字数较少、使用简单线条、使用简单几何图形等,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可识别性和区分性,会驳回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
NO.6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偏向
由于商标都是由人工来进行审查的,因此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偏向会决定该商标是否被驳回。不过,请大家相信,商标审查员的专业素质还是无可挑剔的,商标由于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偏向而被驳回的概率还是很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