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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保护产生的不同模式,注册商标保护措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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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保护产生的不同模式,注册商标保护措施有什么

注册商标保护产生的不同模式

(一)从严格的使用原则到改良的使用原则模式美国是奉行使用原则的典型代表,采用此原则的还包含加拿大、菲律宾等国。美国在立国之初继承了英国法中进行商标保护的“假冒诉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保护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普通法。“根据普通法,任何商家或个人只要在商业活动中采纳并且使用了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就能够获得排他性的商标权”。美国商标普通法的核心就是,以实际使用商标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使用先后明确商标的归属,并根据使用的地域范围明确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内的美国普通法商标保护可谓是严格的使用原则模式。当然,美国所奉行的使用原则并没有排斥注册商标制度。美国早在1881年就制定了商标法为商标提供联邦申请注册保护,现行联邦商标法为1946年制定的《兰海姆法》。直至1988年修订以前《兰海姆法》都一直严格坚持使用原则,即仅有提交了实际使用证明的注册商标申请才能够具备申请注册资格。因此,能够说《兰海姆法》是“对业已存在的通过使用而产生的普通法商的商标权予以制定法上的确认,而不是创设新的商标权取得途径”可是,1988年商标修正案推行了“意图使用申请”制度,这对美国的使用原则提出了挑战。根据该制度,申请人不必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就必须出具商标使用的证据,而是代之以真诚使用商标的声明,并说明将要在何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商标。为了避免颠覆使用原则的传统,该修正案对“意图使用申请”仍然提出了申请注册以前的使用要求。此类申请经审查公告和异议等程序之后,专利商标局并不直接颁发申请注册证书,而是用“容许通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在商业中真实使用商标的声明。专利商标局在对上述声明经审查决定接受之后,才烦发注册商标诳书。申请人提交声明的最长期限可能达到36个月,“假如申请人没有在36个月内真实使用有关的商标,并提交真实使用的声明就会丧失获得申请注册的可能性”可见,“意图使用申请”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美国商标法的使用原则。在美国,当未申请注册商标与申请注册商标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在先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前已经确立使用的地理区域内仍然享有优先于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没有进行真实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将难以对抗别人在后混淆商标的使用。例如,在Procter&GambleCo.v.Johnson&Johnson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联邦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只是名义上的,没有代表确立商标权的真实意图,因此,被告并不构成侵权。因此,“美国商标法以使用哲学为基础”⑧的观点是成立的。不过,鉴于美国已经引人了申请注册制度并接受意图使用申请笔者称为政良的使用原则模式。(二)纯粹的申请注册原则模式纯粹的申请注册原则模式以法国、比荷卢地区商标法为典型。申请注册原则是由最初的注册商标制度演变而来的。申请注册制度由法国首创,其在1857年的《商标权法》中首次确立了全面申请注册的商标保护制度。该制度下的申请注册“只对判例法上的根据使用事实而成立的商标权起宣告或推定作用”,因此仍属于使用原则主导下的申请注册保护。法国194年《商标法》实现了向申请注册原则的转变。该法明确规定“单纯将1个标记作为商标使用,对使用人不产生任何权利”。商标仅有获准申请注册才能得到保护,“标志通过使用在商业中建立起来的实际信誉,得不到其他形式的救济”,从而形成了纯粹的申请注册原则模式。

注册商标保护措施有什么

注册商标保护措施有什么?怎样保护注册商标?企业易注册商标网顾问为您介绍注册商标保护的相关内容。商标保护期限自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必须此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商标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解决。注册商标人能够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就相关的商标事宜协商解决;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以上第(2)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时,负有举证责任;

(四)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有证据显示侵权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举报。对公安部门侦查终结,检察院已经受理并提起公诉的案件,可同时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五)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注册商标人以及代理人通过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后,发现侵权嫌疑商品即将进出境的,能够向该批商品进出境地的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注册商标保护措施的内容企业易顾问就先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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