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中国商标历史,中国商标立法概况

  
很多企业对中国商标历史,中国商标立法概况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中国商标历史,中国商标立法概况,希望大家能对中国商标历史,中国商标立法概况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中国商标历史,中国商标立法概况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中国商标历史,中国商标立法概况

中国商标历史

中国商标的历史非常悠久,中华老字号在消费者心目中占据着很高的地位,它们不仅仅是某1个物质产品的符号,更是中国文明的象征。可是,直到1978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商标建设才真正慢慢开始进入有意识的阶段。改革开放激活了人们对市场的需求,市场经济的先行者开始了商标建设的初步尝试。但这情况下,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企业对商标的认知都是非常模糊的,不充分的市场竞争和并没有完全开放的市场,使得本土企业缺乏商标建设的意识和动力,因此很难孕育出真正的商标来。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巡讲话之后彻底解放了国人的经济头脑,市场经济旋风很快席卷了中国大地,消费者的需求彻底释放之后,企业在产品销售和生产过程中也迅速掀起了创商标的高潮,本土商标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市场竞争逐渐激烈,消费者产品需求的多元化,企业越来越切实感受到了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产品区隔标志在市场竞争中的巨大作用,因此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了商标建设。消费者的商标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商标溢价能力上升。企业和消费者的双向互动推动了本土企业的商标建设。国内企业开始注重商标的科技开发和质量控制,开始在售后服务与企业形象的塑造等方面下大力气,慢慢在消费者心目中确立了一些国产商标的地位,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形成了一定的商标规模效应,创造了一大批具有很大价值的商标。例如,张瑞敏领导下的海尔集团创造出的“海尔”商标,走出亚洲冲向了世界,成为全球知名商标,其在中国商标价值排行榜上连续4年位居榜首,2005年商标价值为702亿元;作为高科技的国产商标,“联想”在同世界计算机巨人们面对面的竞争中崛起,1996年的商标估价为35.74亿元人民币,至2005年已经是470亿元,2005年联想出资17.5亿美元收购了IBM个人电脑事业部,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云南红塔集团的“红塔山”商标,在1996年中国最有价值的商标中排名第一,商标价值332亿元人民币,2005年位居第三名,商标价值为469亿元......在2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本土商标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像海尔、联想这样的优秀商标,无论是商标内涵,还是外在形象,都已粗具国际商标的雏形。2005年8月30日,英国《金融时报》联合国际管理咨询业巨头麦肯锡(McKinsey),发布了中国十大国际商标排行榜。这次调查由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主持,目的是调查全球商务人士对中国公司以及产品、服务的印象。调查结果显示,海尔、联想、中国移动、青岛啤酒、平安保险、中国银行、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华为、新浪和搜狐入围全球市场最有影响力的十大中国商标。海尔等商标得到了国际权威机构的毫无疑问,无疑是中国商标建设取得的可喜成绩。

中国商标立法概况

鸦片战争以前的旧中国有少数的庇标管理活动与商标诉讼案件。但一般是由商人行会来管理商标,政府对商标管理只是通过解决诉讼纠纷来进行。商标管理法规在当时还没有出现。到了帝国主义入侵之后,旧中国政府才在外国人的要求下,在对外通商条约中订了一些保护外国人商标的条款。如1902年的《中英续订商约》第7款载明:“由南北洋大臣在其各管辖境内,建立牌号申请注册局所派海关管理,及呈明申请注册”。又如1903年《中美商约》第9款载明:“美国人民之商标,在中国所设立之申请注册局所,由中国官员查察后,缴纳公道规费,并遵守所定公平章程,中国政府允示禁冒用”。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注册商标试办章程》。该章程是由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起草,并由外国人控制下的海关来执行。其中第20条还载有领事裁判权的规定。它从制定内容到执行无不渗透着帝国主义的利益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色彩。北洋政府阶段也有商标法。中华民国12年即公元1923年颁布了《商标法》共44条。同年又颁布了《商标法施行细则》。该细则共36条,商品分类亦包含在条文内,并附有“商标各项书状程式”。同年颁布的还有《商标局暂行章程》,共12条,对商标局的机构隶属与设置作了规定。国民党政府继承了清政府与北洋政府的衣钵,并抄袭外国商标法,颁布了一些商标管理法规。1930年公布,于次年实行了《商标法》。该法共40条。据该法第40条的规定,国民党政府工商部于1932年制定《商标法施行细则》共40条,其中包含商品分类70项。这个商品分类表一字不改、先后次序不动地抄袭了日本商标法的商品分类表。195年国民党政府修正公布了《商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解放区的人民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工业,促进生产发展,建立了商标管理办法。1946年苏皖边区政府制定了《商品注册商标暂行办法》同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制定了《注册商标办法》;1947年6月27日太行区工商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施行商标登记的指示》及《关于对注册商标办法的几点补充意见说明》;194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注册商标暂行办法》并发出了《关于注册商标的指示》;1949年,华北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华北区注册商标办法》与《注册商标办法施行细则》。这些有关法规是中国人民自己管理商标的开始,但这种商标管理还只是在局部地区进行。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废除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包含他们在商标上的特权。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布了《注册商标暂行条例》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注册商标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个商标法规。与此同时还公布了《各地方人民政府注册商标证更换办法》和解放前申请注册的旧商标处理办法。这样便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商标管理规范。这时的商标由贸易部商标局统一申请注册,实行“申请注册与否听其自便”的方针。经申请注册后的专用期限为20年,期满后可申请续展。对外国来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利均等,条件是该国同我国已建立外交关系和订立商约。当时对旧中国遗留的商标进行了一清理整顿。至1954年,又公布了《未申请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一切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和私营大中企业使用商标必须申请注册,对小企业的商标实行地方登记备案。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开始仿效苏联商标法的做法。1957年后公布了一项规定,对商标实行全面申请注册。1963年由于原来的《注册商标暂行条例》已不能适应新的经济结构,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这是1个适合当时具体情况的社会主义的商标法规。该《条例》的主要精神是: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全面申请注册、全面管理;对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申请注册的,按对等互利精神灵活执行。1966年以后的“文革”期间,极“左”路线严重破坏了商标法制。商标管理机构被撤销了,商标专用权的概念也不存在了,更没有去制订什么法规来加强商标管理。“文革”结束后,我国继续贯彻《商标管理条例》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不少关于商标问题的文件,开展了商标清理整顿工作,并着手起草《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同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第10号令公布。该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并于1988年1月进行了修改。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