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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范围特点及内容,知识产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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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范围特点及内容,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范围特点及内容

知识产权也称为“知识所属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阶段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具有非物质化的特点。人们通常将以非物质财产为对象形成的知识产权称为无形财产权,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智力成果作为无形财产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据学者考证,知识产权一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的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知识产权一词逐渐被国际社会普遍使用。1.知识产权的范围对于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学者都有各自的认识和理解。本书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主要根据我国国内法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两个国际公约。知识产权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一般指著作权(或称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也是与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几类知识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除包含狭义的知识产权外,还包含科学发现权、厂商名称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动植物新品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知识产权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体系,它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生转变。科学与生产力的发展会催生新型的智力成果,新型的智力成果出现后,则会催生出相应的新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种类根本上取决于科学技术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自知识产权的概念确立以来,其具体范围也不断扩大,呈现出鲜明的动态性。2.知识产权的内容知识产权主要包含: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当今世界各国制定了不少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和国际性、地区性的协定或公约,一般将其分为两大类:一为著作权(又称版权),一为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含专利、商标、厂商名称、服务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竟争等权利。3.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有形财产一样,可作为资本投资、入股、抵押、转让赠送等,但有三大特性:专有性,又称独占性、垄断性或排他性,例如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只给予1个专利权,由专利权人所垄断;地域性,国家所赋予的权利只在本国国内有效,如要取得某国的保护,必须要得到该国的授权(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之间都享有著作权);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一旦届满,即进入公有领域。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而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是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弟。这一说法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国际上,对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执法和一般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但它们本身并未给知识产权下概括性的定义,它们只列举了知识产权应当包含的范围和权利的种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则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是同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情报。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知识产权不可是1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必须深化研究的领域,并且对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具有重大意义。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的一种翻译。由于国际上有专门制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和各种理论观点对我国影响颇深,以至于学者评价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几次“热”与“冷”的根源均来自国际双边谈判和国际公法领域。又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进入我国是近20年的事,我国尽管在知识产权理论教学研究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应当看到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正在建立和发展中,不能说已经成熟和完善,这不仅由于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起步晚,还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了崭新的课题。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或定义和其特点,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的争论颇多。有的学者主张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了解该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用概括方式给知识产权下定义,还有的学者建议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产权体系。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一)范围说或列举式说这种说法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又与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①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②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③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④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⑤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⑥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以及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⑦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⑧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中所包含的所有权利,即:①版权与邻接权;②商标权;③地理标志权;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⑦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个定义是各国专家们多年探讨的结果。(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能够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含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三)无形财产权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副实。因此,这些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1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含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含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三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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