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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定牌加工与商标使用许可,怎样区分擅自改变申请注册商标与冒充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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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定牌加工与商标使用许可,怎样区分擅自改变申请注册商标与冒充申请注册商标

怎样区分定牌加工与商标使用许可

“定牌加工”属于以委托加工形式出现的一种劳务合同关系。所谓“定牌方”即委托方,通常是自己无生产能力的从事对外贸易的国内外注册商标人或者商标被许可人;而“加工方”则是为委托方提供劳务的生产企业,相当于委托方的1个生产车间。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加工方仅有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合同(契约)规定生产任务的义务,而无权以自己的名义销售这些委托加工的产品。因此,双方只要在“定牌加工”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即可,不必须签订专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属于商标权人将自己的部分商标权——即使用权,在一定的期限内许可给别人使用,从而获得收益的一种许可贸易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许可人一定是商标权人,被许可方能够是生产型企业,也能够是贸易型企业。商标使用许可,能够分为一般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独占使用许可,许可双方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因此,必须依法签订正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对该商标所享有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并将所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按规定向商标局备案和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怎样区分擅自改变申请注册商标与冒充申请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注册商标人自行改变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而在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加注申请注册标记,包含在申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加注申请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那么,怎样掌握和区分“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和“冒充申请注册商标”二种行为之间的关系和界限呢?这需针对具体商标案件个案认定,但其基本原则是:对申请注册商标作局部或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某些变动或增减等)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但假如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包含文字和图形)进行较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则该商标应视为1个新的商标,在此商标未经申请注册前就在使用中加注申请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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