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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发展服务,有些作商标为何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关于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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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发展服务

(一)提高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类产权制度已有数千年历史,但将产权范畴从物质财富扩大到知识财富却仅有几百年的时间。1561年英国出现的专利法,首次奠定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此后,许多国家以法定程序和条件授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在一定阶段内拥有一定的独占权,并以法律手段保障这一权利不受侵犯,这就是我们今日所说的知识产权制度。WTO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第1个对知识产权程序法做出具体规定的国际条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对于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也是企业保护和运营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近些年,我国许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越来越重视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投入与产出,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也有一些企业比较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袁隆平院士在中国颁布《专利法》以前就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申请了杂交水稻育种技术的专利。近些年,中国石化公司就某些化工技术申请了多项国际专利,在世界范围内初步建立起自己的“市场保护圈”,海尔、联想等驰名商标也开始突破国界取得国际上的承认。这些自主知识产权都为企业赢得了宝贵的竞争优势。可是,当前我国的大多数企业还相当严重地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会或没有意识到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更不会想到通过知识产权的运营获取应得的经济利益。一些企业比较看重科研成果但不注意及时申请专利,这样的科技成果很容易为别人所用,对自身造成利益损害。还有一些企业的著名商标在国外被别人抢注,由此造成的知识资产流失和重大利益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因此,一方面,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在推出新技术、新产品以前要解决好知识产权问题。产品或技术中含有别人知识产权的要取得许可,这是我们加入WTO必须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手段,切实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遇有其他企业侵权应懂得怎样有效抗辩和合理维权,这是作为WTO成员应当享受的权利。(二)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确立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自主知识产权的存量以及开发能力,是衡量1个企业乃至一国经济实力最重要的指标。作为1个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先进企业相比,目前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较差,自主知识产权存量偏少,因而影响了我们的竞争实力。可喜的是,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在研究与开发(R&D)方面的投入持续增加,根据国务院七部委2002年完成的“全社会R&D资源清查”结果,2000年我国各类企业支出的R&D经费已占全国的60%,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这表明企业已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主体。企业的研发投入是为了获取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尽管也是企业的知识财产,但假如没有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就无法转化为真正的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1个冷酷无情的现实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际竞争和技术交流与转让中,人们只认专利而不认成果。在这方面,“入世”后我国企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造信息,90%以上首先都是通过专利文献公布的。而在中国,据有关方面统计,每一年产出的国家级科研成果有3万余项,但其中申请国内专利的不到3成,申请国外专利的则更少。“863计划”实施15年,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也取得一批重要成果,但在民用的6个领域,取得国内外专利的仅有200多件。我们前面提到的IBM仅2000年获得美国专利及商标局核准的专利数就达2886项。其差距之大,由此可见一斑。这是1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战略问题,是急需国人特别是企业界努力加以解决的严重问题。

有些作商标为何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关于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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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八蜡庙作商标为何属于“其他不良影响

【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为第19610120号“八蜡庙商标,由乌鲁木齐路易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路易通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提交申请注册申请,使用类别为第31类、第32类及第33类部分商品上,其中第33类商品包含食用酒精、黄酒、白酒等。针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路易通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针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3类商品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包含“庙,为宗教活动场所,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了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申请。2018年1月9日,路易通公司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其主要理由为,“庙字含义已经泛化,不能当然理解为宗教场所。诉争商标的整体寓意为“洞藏美酒的宫殿,其本身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路易通公司将祭祀场所名称“八蜡庙作为商标使用,可能对我国宗教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故驳回了路易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关于“其他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可见,商标法十条第一款(八)项作为绝对禁止条款,保护的是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类似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该案中,根据路易通提交的产品宣传册记载,“八蜡庙为古时祭祀场所名称,以“八蜡庙作为商标,在使用、宣传过程中,有可能伤害宗教情感,可能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李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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