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光商标权质押注意要点总结
商标权质押能够让企业更好的发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那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都应出具什么文件、有什么程序呢,下面中国商标网门户小编为您总结了以下要点: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工商总局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申请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工商总局规定,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质权人和出质人能够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能够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注册商标号。
工商总局规定,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主合同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出质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证复印件;
——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假如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五类情形不予登记
工商总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商标标志
《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上述规定属于绝对禁止条款,即符合该款规定情形、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标志不仅不能获准申请注册,也不得作为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作为我国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从社会意识形态的角度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的观点和规范,由人们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习俗和一般的社会措施(如批评、教育、群众团体的警告、劝告)等力量所保证。从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来看,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有共同的思想基础和利益追求,从而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同时,社会主义法贯穿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在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特别是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违反道德风尚的行为主要由社会舆论、习俗和一般的社会措施(如批评、教育、群众团体的警告、劝告)等力量来予以规则,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须通过制订法律、以国家强制力来禁止该类行为。我国《商标法》关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就是这样1个例证。之因此《商标法》要调整这方面问题,是由于商标作为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影响的范围(受众群体)和影响的时间都远远超过某个公民个人的行为,假如商标中含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内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也会远远超过公民个人违反道德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上述不良影响仅仅依靠社会舆论等手段难以进行消除,此时就必须国家强制力的介入,通过制订法律从源头上加以制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主要指含有色情内容、宣扬暴力、描述社会丑恶现象等消极内容的标志。商标局在对申请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审查时,将援用《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对该类标志予以驳回。例如,金钱万岁(宣扬拜金主义)、SCOUNDREL(外文单词,中文含义为“流氓、恶棍”)、二房(婚外情人的俗称)等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均被驳回。当然,由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内容广泛,商标审查员在具体工作中未必能够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一一鉴别出来。假如含有上述内容的标志被初步审定,任何人能够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该商标被核准申请注册。例如,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台湾某公司于1992年10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毒之诱惑”商标,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药品、消毒剂等。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刊登商标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德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毒之诱惑”商标提出异议,理由是:“毒之诱惑”商标违反《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毒之诱惑”4个字极易使人们与毒品联络在一起,尤其是在药品中,由于药品中就有含海洛因成分的止痛药。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理由是:在药物使用上,海洛因并非全面禁止,而是通过有效的药物管理规范,以达到不致危害人体的程度,此非属《商标法》领域。再者本商标的目的在于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加深对产品印象,且能刺激消费者的好奇心,进而达到商标的商业功能。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我们提倡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用“毒之诱惑”作商标,在市场上会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