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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组合商标怎样申请,颜色组合与三维标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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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组合商标怎样申请,颜色组合与三维标志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怎样申请

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和图形两部分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但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必须协调,表达的中心思想必须明确,不可用牛的文字配合马的图案,令消费者不知所云。这种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显著性的组合商标,不仅令消费者费解,在申请人提交此类注册商标申请时,也难以获得核准申请注册。

申请申请注册颜色商标(彩色),同申请申请注册一般的商标一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并且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假如未声明,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除此之外,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并标明色谱编号。

注:商标在申请注册申请时有一项要求即:是否指定颜色及指定的是什么颜色。若商标指定了颜色,就说明在以后的商标使用中只能使用其指定的颜色,不能使用其他颜色。若没有指定颜色,在以后的颜色使用中就没有限制。因此,建议商标注册申请人一般不指定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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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组合与三维标志商标

1.颜色组成商标。按照《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颜色是指由物体发射、反射或透过的光波通过视觉产生的印象。如赤、橙、黄、绿、青、蓝、紫等颜色。颜色组成即不同色彩的组合。单纯的颜色是商标的辅助构成要素,不能作为商标。一则是由于它缺乏显著性,以单纯的颜色,如红色作为商标,极易和以红色为底色的图案商标相混淆,误导消费者;再则,单纯的颜色数量极其有限,并且许多不同的颜色之间视觉差别不是很明显,仅靠称呼很难区别出不同的颜色,极易引起混淆。此外,单纯的颜色数量有限,假如容许某些经营者将之申请注册为商标,则对其他经营者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单纯的颜色不能作为商标。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8条规定,颜色的组合即使不配合文字或图形,也能够作为商标。《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规定:“文字(包含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获得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为了适应WTO的必须,对颜色组合作为商标作了规定,但实践中,颜色的组合作为商标的例子比较常见,在中国尚属于新生事物。2.三维标志商标。三维标志又可称为三维空间标志,就是指能够用长宽高三种度量来衡量的主体形状的标志,通俗地讲,也就是立体商标,是指以产品的外形或产品的立体包装作为商标。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立体商标如水瓶、饮料瓶、包装盒等作为商标。三维标志中最典型、最有名气的例子是可口可乐的饮料瓶子。可口可乐的饮料瓶子原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制,而商标能够通过使用或申请注册续展得到无限期的保护,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将饮料瓶的外形申请了商标专用权。在世界范围内,立法保护三维标志商标的国家不多,仅有美国、法国、奥地利等国。我国商标立法为了与《TRIPS协议》接轨,修改商标法时将三维标志规定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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