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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中的品牌自我保护,宣告商标无效的理由有什么

  
很多企业对宣传中的品牌自我保护,宣告商标无效的理由有什么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宣传中的品牌自我保护,宣告商标无效的理由有什么,希望大家能对宣传中的品牌自我保护,宣告商标无效的理由有什么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宣传中的品牌自我保护,宣告商标无效的理由有什么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宣传中的品牌自我保护,宣告商标无效的理由有什么

宣传中的品牌自我保护

宣传是品牌生存发展的重要手段。仅有宣传才能使消费者认知.了解品牌以及产品。进而提高品牌知名度。当然。企业在宣传推广过程中要考虑品牌保护问题。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品牌广告宣传中不宜过于详细。假如在宣传中有意(为了让消费者或中间商认可.接受)或无意泄露附着在品牌之上的专有技术或其他商业秘密。可能招致竞争者的模仿。甚至可能颠覆企业辛辛苦苦创立的品牌。殃及企业自身的利益。在品牌宣传推广.树立品牌形象过程中。积极做好品牌保护工作。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1.宣传推广要适度品牌宣传力度不够。或宣传过度都不利于品牌形象的树立。同时在品牌宣传中要注意保守品牌秘密。切忌为了让中间商和消费者接受企业品牌。过于详细地介绍品牌设计的细节.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工艺等。这容易让竞争对手抓住你的软肋。置自己于不利地位。日本的“精工”集团之因此能长期成为手表零件市场上最大的供应商。其成功秘诀之一就是守口如瓶。而国内一些企业。市场竞争保护意识不强。宣传适度性问题常常被忽视。不打自招现象屡有发生。若企业的商业秘密为国外竞争者或必须此信息的人获取。就会在品牌竞争中陷于被动地位。2.切忌互相攻击.诋毁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必然现象。是企业从事市场营销活动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但市场竞争并不是一定要将对手置于死地。也不容许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一方面。市场运行的监控机制不容许竞争性企业之间恣意乱来;另一方面。消费者对违反职业道德.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做法也是不能接受的。而品牌或企业形象一旦受损。必然代表着市场竞争能力疲弱。因此。企业应防止不利于品牌形象.企业形象的宣传。假如竞争中互相攻击。恶语相讥。既可能触犯法律法规。也会遭到对手更为猛烈的反击。其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因此。为了保护品牌资产。企业要正确处理与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以合乎社会公德的方式处理正常的商业关系。除此之外。企业在塑造品牌良好形象的过程中。还应当慎用降价策略。以防引起企业间竟相降价。最终导致品牌形象受损。3.制造热门话题宣传自己。塑造品牌形象在品牌形象塑造过程中。要善于发挥“四两拨千斤”的宣传形式。成功的品牌总是善用热门话题。借题发挥。宣传自己。2004年5月。华邦食品因抢注“天安门”商标一事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许多人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从品牌传播的角度看。华邦公司是成功的。品牌策划成功的关键是巧妙借力。即创造与品牌相关.富有争议的敏感话题。引发空前广泛的争论。并以此为基础。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结合此次事件进行分析。华邦在推出新产品以前抢注“天安门”商标。引出了1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并如愿以偿地吸引了众多媒体的高度关注。许多媒体都在报道结束时转述:华邦方面辩解称。世界范围内公认香烟有害身体健康。“中南海”.“中华”.“人民大会堂”这些名称.标志能成为香烟的商标。而有健康保证的华邦有机大桃.葡萄.猕猴桃.山楂等为何不能申请申请注册“天安门”商标呢?又如:“华邦有关负责人标明。目前。有机食品是食品安全等级中最高的。正如天安门的地位一样。假如申请注册能够成功。这样的好产品也就有了一?好名!”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华邦策划者的独具匠心:既有效传播了华邦品一一牌。告诉公众华邦此举的合理性与“正义性”。又向公众传达这样一条重要信息——华邦的产品是“有健康保证的华邦有机大桃.葡萄.猕猴桃.山楂”。无论此次华邦公司抢注成功与否。从未来品牌的实际应用于看。华邦公司在品牌传播上都是个不折不扣的大赢家。由于华邦在“天安门”商标抢注事件中吸引了媒体和大众的足够关注。使其品牌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大规模、高频率的传播。

宣告商标无效的理由有什么

注册商标,宣告商标无效的理由有什么?

注册商标,宣告商标无效的理由有什么?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或者通过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注册商标,商标局能够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也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可是,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时,应当下发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人,即需说明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那么,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有什么呢?

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总地而言可分为两种:一是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二是通过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具体包含以下三种情形:

一、使用《商标法》第十条明确禁止使用标志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值得注意的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使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禁止作为注册商标标志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类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能够作为注册商标。

三、使用《商标法》第十二条明确禁止申请注册形状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申请注册。

“通过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商标”具体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一、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注册商标。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等方式获取注册商标。

二、通过欺骗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注册商标,例如通过给经办人员好处等方式获取注册商标。

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某申请注册商标无效时,不仅要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并且还要提供能证明该申请注册商标不符合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证据。当专利无效涉及侵权纠纷时,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产品实物、照片、产品说明书以及他资料;(二)人民法院送达的包含诉讼请求书在内的全部文件;(三)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运营状况、技术来源、时间、投产准备情况说明。鉴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文件有严格的要求,以及收集证据的复杂性,建议请求人最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处理,以便在口头审理中顺当达到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目的。如有必须,欢迎咨询我们,我们的商标代理人将第一时间为您提供高品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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