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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与类似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注册商标为何有的过了有的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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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与类似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注册商标为何有的过了有的驳回

相同与类似申请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就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作了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别人未经其许可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就是说,商标专有权人的禁止权范围可及于类似商品和类似商标,包含了四种情况,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因此,有必要就商标相同、商标类似、商品相同、商品类似的问题作阐述。一、相同商标所谓相同商标,一般是指凡是文字、图形或其组成或其他商标构成要素上与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构成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完全一样的商标。如使用在电视机上的“红梅牌”商标,甲电视机厂已经申请获准申请注册,乙电视机厂再在电视机上申请申请注册“红梅牌”商标,就是相同商标。相同有二层含义,一是商标图样、名称全部一样,另一是构成的文字虽不同,但其含义一样,即所指事物一样,如“双喜牌”、“蔤牌”、红双喜牌”.“红梅牌、”红梅花牌”等。不过,假如是2个企业先后申请使用在同一商品上的“红梅花”与“虹梅”就不存在名称相同的问题。通常名称相同还包含文字不同,读音相同,如“虹美“红美”,“燕牌”、“雁牌”等,这是由于在商品流通中,人们习惯于凭借呼叫商标名称来指牌购货,因此,2个商标名称字义尽管不同,但发音相同,也似为相同商标。二、商标类似所谓商标类似,一般是指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其他商标构成要素上与申请注册商标有细小差别,但基本相同或大体相同的,即为商标类似。这不仅是指两个商标近似,并且是指由于近似而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假如两个商标的名称不同,但构成商标的图形大体相似,这就可从商标题材、直觉感受、所得印象等方面加以判断。尽管整个商标图形中某一部分有所不同,可是,商标的题材相同,图形的主体部分又非常突出,因此两者难以区别,这里所说的“近似”与字面的解释不相同,不仅是近似,还使消费者看到这两个商标后对两种商品的质量和出处发生误认或混淆,这是必不可少的在实践中,商标的近似并不像甲乙两个人的脸面是否近似那样简单,而是必须考虑其复杂客观的条件加以具体判断。这种混淆现象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影响到对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注册商标中是不容许的,因此,类似的商标绝不许有与申请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同时存在。如“西湖”与“西子湖”两个商标,名称虽不同从整个商标图形看,双方的边缘装饰也不尽相同,但商标图形的主体部分都采用了三潭印月为背景,并且明显突出,容易在顾客中发生混淆,这就应视为类似商标。由于以商标为媒介买卖商品时,消费者一般是根据商标的外观、读音或者意思来识别某一特定商品的,因此,判断商标的类似与否,还应从外观类似、读音类似、意思类似这3个方面去考查,在这三种类似情况中凡是符合其中的一种,原则上就构成两个商标互相类似。所谓“外观类似”是指两个商标在视觉上使人感到在外观上互相混淆,不易分辨;所谓“读音类似”指两个商标的读音不易分辨,即商标文字的发音相近似或图形的名称相近似,容易发生混淆;所谓“意思类似”,一般指商标所标明的意思近似,发生混淆.不过,在实践中还要恨据商标的使用地点、使用情况和消费者能否加以区分等情况加以综合考虑得出是否类似。假如使用商标的商品同类,外观、意思、读音有明显不同时也可判断为非类似商标。商标的类似现象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影响对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注册商标中是不容许发生的,这是基本原则。可是,审查是否近似,往往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为条件的,是以同一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是否类似为标准,也就是说不能使消费者在市场上见到商标容易发生混淆,误认厂家、误认货晶来源为客观标准。有2个以上申请人分别以近似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只能依法批准申请在先的,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假如这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使用2个以上商标,其使用的商品不相同,即使二者名称相同或近似,都能够获得核准申请注册。反之,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而是同一申请人,先后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尽管商标名称基本相同或商标图形近似,也能够核准申请注册。

相同注册商标为何有的过了有的驳回

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有条件的申请注册原则。通常,注册商标仍然是商标权确立的唯一的依据。保证注册商标公正、公开、公平是有效保护商标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与必要条件之一。制定合理、公正、公开的注册商标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一、困惑商标当事人的1个问题商标局在注册商标决定上可能有“自相分歧”的情况:某一商标曾被商标局驳回,当事人认可商标局的决定,然而,经过一段时间(1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另一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同一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却给予核准。这种情况在商标局并不鲜见。当事人往往会主观地、武断地认为商标局执法不公、损害其利益。固然,商标当事人的这种心情是能够理解的,然而假如当事人对于注册商标的程序,以及商标局核准商标的过程有1个比较清楚的了解,则也许能理解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并把握自己主张权利的机会,从而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此并不否认商标局应当通过提高商标审查员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改进商标审查和核准技术手段、加强商标审查的管理、推进商标审查制度和准则的公开化、引进监督机制,维持注册商标标准或者准则的相对稳定性,避免或者大大减少出现上述问题,提高注册商标的公正、公开和公平,而决不能以此作为注册商标随意性的借口。二、程序是保证注册商标正确的客观条件注册商标是由商标局具体承办实施的,但商标能否申请注册并不完全是由商标局说了算,尽管商标局有核准与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权力,并且事实上大部分商标都是由商标局核准的。但从理论上说,1个商标能否获准申请注册,假如通过所有法律程序则能够包含: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商标公告和异议、商标争议和注册商标不当,以及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和向北京市高级法院上诉所有的法律程序来最终决定。程序是保证商标确权准确的必要条件。这是由于,注册商标的核准或者驳回,虽是由商标局做出的,然而,无论怎样都要由工作人员来具体实施,受到人的知识水平与结构、实践经验、个人主观认识和其他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商标局不可能做到每个注册商标申请的核准与驳回都是准确无误的。因此,对于商标局在注册商标核准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必须制定相应的后续“纠正”或者“再审”程序。同时,也给注册商标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三、弥补商标审查中的人为偏差商标的实质审查实行审查员负责制,这是由目前商标局所承担的审查工作量来决定的,也为世界大多数实行申请注册的国家所采用。然而,即使是采用审查员负责制,也难以保证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及时审查。假如以多人合议制取代审查员负责制,则会大大影响商标审查的进度和注册商标的效率。因此,注册商标申请在商标局阶段,当前只能采取个别审查员负责制。而正如前面所谈到的各人的知识水平与结构、实践经验、主观认识的不同,都可能会影响到同一商标的审查结果,从而导致有时对于某一商标,某一审查员认为能够申请注册,另一审查员却认为应当驳回。即使是同1个人对于事务的认识,也是不断的深化与发展。可能出现对某1个审查员而言,过去他认为某一商标不应核准申请注册,应当驳回,而经过段时间,可能该审查员的观点发生了转变,同一商标就可能由同一审查员核准,当然,这决不能作为审查员能够随意驳回或者核准的借口。尽管商标局能够制定统一规范的审查准则或标准,然而,商标近似或者商品类似等审查中的问题千差万别,不可能指望将所有情况都包含在内,只能制定基本准则,而将这些准则落实到实际审查工作,取决于各个审查员的理解和掌握。当然,商标局应当加强对商标审查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提高,严加管理,从而使商标审查准则适用上相对科学稳定,避免出现过大的偏差,提高审查的水平,保证注册商标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四、弥补审查中的非人为偏差商标能否申请注册取决于3个条件:一是本身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是否与在先商标权冲突;三是是否存在侵犯其他在先权利的可能。其中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权冲突,通常是能够通过审查发现与避免的。然而,商标本身是否符合《商标法》的其他规定,以及商标是否与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商标局所能发现与避免的。例如,商标是否有不良社会影响,有时就比较难以发现,像“早生贵子”、“二房”等商标,商标局在审查中就未发现其存在的问题,而是通过异议、撤销等审查后程序解决的,再例如商标是否侵犯别人著作权、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字号权等,商标审查本身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也只能或者主要是通过异议、争议等其他程序解决。一方面,由于语言文字的发音与形状的复杂,使得在商标审查阶段不可能预见到所有商标相同与近似的情况,使得一些原来近似的商标,在审查阶段难以发现。另一方面,注册商标申请过程也会造成一些商标的近似难以在审查阶段发现。当然,商标局能够通过改进审查技术手段,提高商标审查工作的严密性,来减少此类问题,但难以做到完全避免。可见,由于主客观原因,商标局在商标是否能申请注册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或者偏差,而纠正这些偏差仅有通过程序来解决,给商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合理的程序是确保注册商标公正、公开公平的最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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