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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商标申请中一般需要什么证明文件,我国注册商标审查制度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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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商标申请中一般需要什么证明文件,我国注册商标审查制度的现状

我国注册商标申请中一般需要什么证明文件

注册商标申请过程中与证明文件一同附送的证明文件主要包含以下几种:(1)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一些特殊行业的注册商标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用药品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等的注册商标,应附送省级卫生厅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资质》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资质》。(2)申请烟草制品注册商标,应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3)国内的报刊、杂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CN”)的报刊登记证。(4)提交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提交《因业执照》复印件。(5)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注册商标申请还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6)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并经公证机关的公证。(7)在国外提出过第一次申请的申请人要求享有优先权的,须在提出申请注册申请时提出主张优先权的书面申请,并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第一次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注册商标文件副本的,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8)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曾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申请人要求享有优先权的,须在提出申请注册申请时提出主张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申报的法律文书有什么要求?依据《商标法》第26条可知,注册商标申请人申报的事项与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真实”就是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不夸大,不缩小,准确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也就是要求申报的文书证件是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准确”按照规定的标准来填写文件,申请人名义、地址与其身份证件一致,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和类别要与分类表一致。“完整”是指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内容无缺损,无遗漏,即申请书件齐全,申请书、委托书、商标图样等都一应俱全。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体现。众所周知《商标法》是属于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注册商标中必须遵守诚信原则,而现实中在商标领域诚信缺失相当严重,抢注别人商标、恶意异议、恶意争议屡见不鲜,给司法与行政带来了很大干扰。

我国注册商标审查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虽经历了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正,但其商标审查制度并没有发生实质转变。根据现行制度,商标局需从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个方面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存在上述两方面驳回理由的,始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能够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满无人异议的,初步审定商标将被核准申请注册;异议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被异议商标是否准予申请注册将取决于生效的异议裁定或者判决结果。这一模式属于“主动审查”+“异议前置”,与1996年修正以前的日本商标法相同。其实,在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正过程中,曾经有修改稿提出了取消相对理由审查的方案。可是,由于这种“革命性”方案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影响,其本身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配套制度的跟进等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另一方面,加入WTO的上位目标要求我国知识产权法必须尽快符合Tips协议的要求,这种修法的迫切性使得该次修正无暇对此“革命性”方案进行认真探讨。最终,原有审查制度被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并沿用至今,既没有进行革命也没有进行改良。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在酝酿对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正,在修法过程中,相对理由审查应否保留成为1个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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