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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微企业商标品牌营销策略的构建,我国刑法对冒用商标行为惩治的规范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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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微企业商标品牌营销策略的构建,我国刑法对冒用商标行为惩治的规范考察

我国小微企业商标品牌营销策略的构建

(一)小微企业实施商标品牌营销策略的三种层面首先,在思想层面上,小微企业经营者自己必须树立较强的商标品牌意识,认真对待企业的商标品牌营销策略,引导企业自身的所有员工形成强烈的商标品牌观念。其次,小微企业经营者必须将小微企业商标品牌营销策略规划到企业的各种部门建设中,为企业建立自有商标品牌做出必要的准备活动。例如,设立相应的机构和配备相关齐全的人员。为此,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中要从有利于创名牌出发,例如在市场调研、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等方面增加力量,并赋予质量管理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有更大的权力,以保证企业商标品牌战略的顺当实施。再次,在操作层面上要引导企业员工认识到商标品牌创建的重要性,并要求员工真切地参与到建设商标品牌的活动中去,从而最终形成全面的商标品牌营销策略。通过以上三点,我们能够得出小微企业商标品牌营销策略的构建必须企业在思想、组织层面以及时间行动上的全面实施落实。(二)小微企业商标品牌的定位须明确小微企业的商标品牌营销策略是将企业实力和知名度、荣誉度由小到大的1个逐步的过程,精准的商标品牌定位是企业商标品牌经营和发展的保障。小微企业缺乏正确的商标品牌定位意识,找不准企业的市场目标,无法长久地拥有竞争优势,最终无法获得持久的经营与发展。小微企业能够对商标品牌定位实行差异化的策略,这种策略能够将企业不断地向稳定快速发展的方向推进。小微企业的商标品牌定位主要是结合不同消费群体的不同消费需求,通过设立与目标消费市场密切相关的商标品牌名称的一种平拍经营过程。商标品牌定位本质并没有将企业的产品变,主要是希望通过商标品牌定位获取消费者心理上的信任感和位置。因此,商标品牌定位其实对企业的产品进行一系列独创性的活动,主要是将产品定位在消费者的心目中,传达给消费者“这个商标品牌为何好”以及“此商标品牌与竞争对手的不同点”的主要购买理由,这种理由必须直观,易为消费群所理解和接受。假如企业的商标品牌能在顾客群的心目中确立好位置,顾客在产生某些需求的情况下,便会引起对某商标品牌的注意和产生购买意愿。众多的企业都曾对企业的商标品牌进行过“概念营销”,这种做法在企业进入市场竞争前期阶段能够发挥一些效用的,可是这个阶段的商标品牌概念其实只能对商标品牌定位起到一点点的提示作用。通常情况下,企业一旦不能及时地赋予这种设想性的定位更为深沉的含义,商标品牌定就无法做到增强企业商标品牌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商标品牌和顾客之间真正的密切关系也就无法建立成功。商标品牌定位关键是抓住消费者的心,怎样做到这一点呢?首先必须给消费者带来际利益,满足他们某种切实必须。但这一点并不代表着你的商标品牌就能受到他们的青睐,由于市场上还有许许多多企业在生产同样或类似产品,也能给消费者带来同样的利益。小微企业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竞争力,必须打造商标品牌的差异化,这样才能够赢得不同的顾客群体,而个企业的商标品牌获得成功的根本在于正确的商标品牌定位。在全球一体化的市场经济中,中国许多企业的产品市场出现了很大的反差,中国与世界同类产品,在质量、产品功能性和技水平上远远高于国际其他同类产品。可中国商标品牌的产品市场拥有率却比国外商标品牌产品低许多,对于这种差异,其重点在于国内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不重视商标品牌的设计。因此,企业商标品牌定位时要重视商标品牌名称、标志、包装、装璜等外观设计,塑造良好的第一商标品牌形象美化产品,促进销售。(三)小微企业商标品牌形象管理企业的商标品牌标识和名称也是有商标组成的。小微企业在建立商标品牌策略的开始,必须申请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品牌商标,在商标法的保护下,顺当使用对商标专有权。例如,武汉的“小蓝鲸”酒店已经家喻户晓,但它当初是以“小南京”而出名的,由于国家法律不容许该类地名成为商标,故而花了不少费用和心机而幸运更名;而武汉“太和”服装以女装闻名,却没这么幸运,出名之后竟然发现“太和”商标已被别人申请注册,好似“自己侵权自己”的怪圈使之一度陷入应付侵杈诉讼中。可见申请注册商标的前瞻性和重要性,也就是说你恐怕不能等到商标品牌出了名后才想到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品牌申请注册必须有前瞻性的、国际视野的战略发展规划。其次,提高顾客对不同企业商标品牌的辨识度,以及培养顾客对企业商标品牌的信任度和企业的良好印象,必须企业设计出独特个性的商标和相关的企业商标品牌识别体系。

我国刑法对冒用商标行为惩治的规范考察

客观地讲,我国目前关于假冒商标犯罪的刑事惩治体系是比较合理的,并在打击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应当注意的是.随着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的发展,商标假冒违法犯罪行为的形式和实施手段也日益趋于复杂化和多样化,与之相对应,我国当前的商标犯罪刑事立法体系逐渐暴露出定的滞后性。1.我国惩治商标冒用行为的刑事立法考察关于商标权的刑事立法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指导下,1979年刑法对商标权的保护采取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其中第127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此,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假冒商标的行为进行了较为宽泛的解释,例如将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似商标的行为也认定为假冒商标罪。1993年《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下文称《补充规定》)对假冒商标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细化补充规定,具体设置了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考虑到立法的连续性以及《补充规定》的先进性,1997年刑法基本沿用了1993年《补充规定》中的有关条文,分三条规定了有关假冒商标及标识的犯罪。从立法进程及立法内容上看,考虑到商标冒用行为作为一种经济型犯罪,刑法逐步缩小了对它的规制范围,更多的将假冒商标的违法行为交由民事、行政手段予以解决。可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网络营销的发展,假冒商标的违法犯罪行为日益被摆在司法机关的面前,能够说,现有的立法体系已经无法满足打击假冒商标犯罪行为所日益呈现出来的司法难题。2.《刑法》第213条对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惩治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的规定,实施假冒商标行为的犯罪主要有3个罪名。与《商标法》的保护范围相比,《刑法》对商标权的保护及冒用商标行为的惩治远远窄于前者。具体而言,商标冒用行为在刑法层面上体现为《刑法》第213条、214条和第215条所规定的三种犯罪行为: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尽管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相比,刑法对商标犯罪设置了更多的惩治性条款,但这只是条文数量上的优势,这些条文远远无法惩治目前冒用商标犯罪的高发态势。1尤其《刑法》第214、215条与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违法构成相去甚远,更无法对其进行刑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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