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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保护现状,我国商标保护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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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保护现状,我国商标保护刑事立法

我国商标保护现状

今日商标已成为企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万宝路集团总裁马克思韦尔曾说:“企业的牌子如同储蓄的户头,当你不断用产品累计其价值时,便可尽享利息。”海尔集团的老总曾经说过:名牌就是在同等条件下,比别的品牌卖得多、卖得快、卖得价高。尽管商标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但我国企业在此问题上的重视程度却令人担忧。至1994年底,我国外贸、工贸公司在国外的有效申请注册仅为9867件;而国外在中国的有效申请注册高达6万多件,其中美国2万件,日本1.2万件;中国在上述两国的申请注册商标仅为500件和300件。与此同时,中国的著名商标纷纷被外国企业在国外抢注,如牡丹“Peong”电视在瑞典、挪威、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被抢注;香烟的“红塔烟”、“云烟”、“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酒类的“竹叶青”在韩国,“杏花村”、“杜康”、“女儿红”在日本被抢注;自行车的“凤凰牌”在印度尼西亚、“丰收———桂花陈酒”在法国等被抢注。近些年,国家和政府加强了对商标专用权的有效保护,维护了公平的竞争秩序,极大地激发了企业利用商标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动性,促使企业注重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为企业创立驰名商标提供了优良的社会环境。20年来,我们在保持如“同仁堂”、“全聚德”等一批传统的老字号不断发扬光大的同时,又创造了如“海尔”、“联想”等一批在国内驰名,在世界有影响的商标,大大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商标的作用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正确使用商标、维护商标信誉已成为众多企业的努力方向。我国企业的商标使用率得到了空前的提高。1982年,我国企业年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仅1.7万件,2004年达到了52.8万件,2007年更是达到了76.6万件,已连续5年居世界第一位。截至2007年11月底,我国注册商标总量已经达到301.37万件。商标这个重要的知识产权,越来越为企业所重视,不但成为众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武器,并且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企业实力的核心内容。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商标“申请注册在先”原则,即谁先在该国或该地区申请注册,谁就拥有商标的专用权,并获得该国或该地区的法律保护。随着企业进1步向世界市场推进,我国也进入了自主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的高峰期。据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统计,2000年以来,我国曾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每一年我国商标特别是一些知名商标在境外遭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的多个领域。对这种情况,中国企业应当予以重视。

我国商标保护刑事立法

长期以来,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作为主要的制裁手段,作为刑事立法组成部分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在中国是1个新的领域。由于刑事立法的滞后和不完善,使得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只能采用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手段,即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也只能如此。以罚代刑的弊端,削弱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是一段阶段以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甚嚣尘上的主要原因。为了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颁布过《关于惩治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结合当时《刑法》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补充”的形式,才初步构筑起我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127条对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申请注册的商标犯罪作出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1982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商标法》第40条规定: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把依法查处假冒商标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1993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和《关于惩治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改刑法时又将补充规定的条款写入新刑法的第213条、214条、215条,共涉及三种商标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罪名的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的罪名为: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最高处罚幅度也增加到7年监禁(旧刑法的规定是3年)。并且增加了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能够处以罚金外,直接负责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承担刑事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对3个罪名再次予以确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对处罚金进1步细化。该条款规定“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下”。至此,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与TRPs协议全面接轨,对于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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