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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的发展历史,文字商标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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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的发展历史,文字商标的概念

文字商标的发展历史

文字商标,顾名思义,就是以文字为主设计出各种不同类型的商标。他是经济领域中的工艺美术设计范畴中的一部分,他是根据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所需而进行创意构思、设计等组合成一种商品交易或服务的商业形象艺术。文字商标虽仅方寸,但使用范围广泛,在生产、经营、服务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文字商标的设计直接影响到商品广告的宣传,商品外观包装装潢效果,是商品在市场竞争中站稳市场的关键所在。文字商标,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很早就出现了商品交换。据有关书籍记载,古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大量交换逐渐出现了带有商业性的标记标识。最初使用这种标记,主要是为了区别商品的生产者,标记的式样也很简单,一般只是把商品制造者的姓名刻在商品上。已出土的我国北周(公元556-580年)文物中,就有以陶器工匠“郭彦”署名作为标记的土定(即粗制的陶器)。由于商品交换的进1步发展,开始有了行栈、店铺,有的工匠办起了作坊。在商品上,有的除署制造者姓名之外,还出现使用行栈、店铺、作坊名称作为标记的。同一种商品,有许多不同生产者同时生产。同一种行业的商品品种也逐渐增多。对生产者和经营者而言,他们对自己所生产、加工、拣选批售的商品,就必须极力扩大宣传。在商品上的文字商标图样也越来越完备。在末代(公元960-1127年)商品经济已相当繁荣,商标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商标设计也比较完整。有的用文字、有的用图形、有的图文兼用,北宋青瓷上就有“永清窑记”的款记。湖州铜镜上也标有“湖州真石家念二叔照子”等文字标识。到了近代,商标设计,大多取材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花、鸟、草、虫、名胜古迹山水风景以及篆刻等图案及文字,具有强烈的民族特色和独特风格,并带有那个时代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特点。商标类型上也主要以文字加图形组合商标比较多,并且图形复杂、文字内容多,显著性比较弱。1949年以前,因政治、经济的落后,人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同时受资本主义的影响,个别商家使用的低级庸俗的商标冲击着人们的思想,因此对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带来负面影响。商标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为了迎合当时少数人的心理需求。随着时代进步,民族思想逐步得到解放,并把这种进步思想意识融入到商标设计当中,抵制和消除那些不良影响的商标名称及图形,充分地反映出人们的觉醒,使新文化、新的商标在人们心目中有了很大的进步影响。开放后,使商标事业有着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制定商标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商标监督管理,大力开展企业重视商标信誉活动,以商标带动企业商品质量,促进商标设计事业的快速发展,涌现出许许多多简练易认,具有思想健康,体现艺术性较好的商标。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迅猛发展,逐步提高全社会商标意识,人们不断对商标有了新的认识,学会用商标占领市场,学会用商标来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商标设计工作方面也出现种类繁多,丰富多彩的艺术形式。为人们认牌购物,为别人服务等起着重要作用。也体现出生产与生活服务变革给商标设计提出的一种新的要求,新的期待。

文字商标的概念

所谓文字商标就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文字、字母、数字以及组合所构成的商标。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能够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以及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能够组合使用。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含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注册商标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能够是阿拉伯数字也能够是中文大写数字。

一般而言,单个字母或数字由于缺乏显著性,因此在世界上大多数采取审查制度的国家都是不能申请注册的。因此,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字母或者数字才能够用作文字商标。

不同语言的文字或数字之间能够互为组合,文字的组合能够使用有含义的词语,也可是生造的无任何含义的词语。

文字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

应说明的是:

①我国审查商标时,除汉字(包含汉语拼音)、英文文字构成的商标是按照文字的含义直接检索外,其他文字都是区划图形要素分类后,作为图形来进行检索的。

②除汉字,汉语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字母在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附加说明系何种文字及相应的含义,否则,均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解释,或作无含义解释。

因此,假如没有特殊必须,文字商标应选择汉字(包含汉语拼音)或英文文字为首选。

文字商标中的文字字体,能够是印刷体、书写体或美术体等,当文字字体以某种图案形式变形表达时,这种商标就已脱离了文字商标的本来面目而成为了图形商标。

文字商标具有易于呼叫名称,便于宣传的特点。由于文字是构成商标中的显著部分,其文字、字义、字音、字形、书写方式等起着主要的认读作用,因此易于判断区别,易于保护。但文字商标也易受语言文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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