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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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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手段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在国际公约方面,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CopyrightTreaty,WCT,简称《WIPO版权条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PerformancesandPhonogramsTreaty,WPPT,简称《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都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如《WIPO版权条约》在第1条“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中开宗明义:“《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以及所容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下的复制。”目前,包含我国在内的120多个国家都加入了这两个公约。在国内法方面,除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等传统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外,还有一些专门性的条款对网络知识产权予以特殊保护。早在2001年我国第一次修改《著作权法》时,就特别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随后,又专门出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对网络版权保护进行特殊保护。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2005年4月30日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生效。该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作出了明确界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作出了细化解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保护的主管部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推动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计算机信息电子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电子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电子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等专门性法律法规,也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规定。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手段

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近些年,大家对于只是产权的认识不断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断增强,网络知识产权作为新兴的知识产权形式备受大家关注,那么目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手段有什么呢?下面跟律图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一、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国际社会目前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版权法来提供知识保护的。

我国也在把握时机,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一)网络著作权保护

网络数字空间的信息资源以非线性结构存在,容易被复制和传输、压缩并被多次利用,因而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传统著作权的许多概念在网络环境中受到了冲击,例如对于“发表”、”复制”、”发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对于”合理利用”原则的适用范围的重新认定。在网上,对于著作权人、侵权人和侵权的确认也比以前更加困难。

网络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其不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也不要求发表或登记,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权利,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别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未经版权所有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上传到网上和在网上传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网络传播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人的上网权给予保护。当作者依法将其作品上载后,访问者能够免费阅读和下载作品,但假冒别人作品,或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别人作品进行篡改和消除,则构成侵权行为。但网络信息很容易被别人复制、篡改和消除,从而造成对权利人的极大损害。对此,一是必须建立和完善网络著作权的管理规范;二是从责任制度上着手,即在无从追究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追究网站、网络在线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责任。三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上传的网络作品的信息进行数字水印,其复制,下载等过程全程跟踪等技术保护,能够有效的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四是构筑网络道德体系,道德是凭人内心的自我约束来作用,规范人的行为。加强人们在网络中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来达到防止网络侵权的事前预防。

(二)网络知识产权数据库的保护

数据库是信息资源最早的存在形式,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和完善,数据库得到更为迅速的发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人们对数据库加强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对于由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依据《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和第2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能够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对于由包含不享有版权的“数据或其他资料”构成的数据库,依据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应既能促进民族数据库资源产业的发展,又要避免和减少西方发达国家对数据库资源的垄断,在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下,构建1个完善的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体系。

(三)网络知识产权域名的保护

域名,又被称作网址,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是为了便于人们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域名争端以及法律调制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激烈争论的焦点,也是传统法律理论所未涉及的。

我国尚不存在专门调整域名与商标法律冲突的法律法规,2001年7月24日,为与国际接轨,并符合TRIPS以应对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是我国目前最直接的调整域名纠纷的法律依据。为解决目前我国处理此问题的困境,借鉴国际上各国的司法解决途径,最重要的是制定适应于互联网络发展的专门域名保护法。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从对域名知识产保护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适合互联网络时代的域名保护法,明确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纠纷的处理原则及解决方式,使对域名这一知识产权中的新兴客体的保护有法可依。可是,在没有制定专门域名保护法以前,为了便于域名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应该先扩大对现有知识产权法中某些条款的解释。

(四、)网络知识产权专利权的保护

除了以上几大常见的案件类型,侵犯专利权也是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的类型之一。不过,这一类型的纠纷案件并不多。数据显示,在过去的8年中,北京一中院仅在2006年受理过1起涉及专利权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也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别人专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著作权和申请注册商标权也是如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可使用。这在中国的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中都有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

以上就是我们小编整理的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措施,希望大家能了解并运用到生活中,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开发者的智力成果。同时您假如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律问题亟待解决,请您咨询律图网站律师来获得专业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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