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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商标战略的必要性,网红商标注册申请也会发生被驳回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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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商标战略的必要性,网红商标注册申请也会发生被驳回的情况吗

网红商标战略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物质的逐渐丰富,人们对精神的追求也不断提高,而作为精神娱乐物质载体形式之一的影视和图书自然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在当今社会,电影、电视和图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作为影视作品的工作人员和作为文学作品创作者的作者自然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许多人在多次观看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之后会对某一或某些影视艺人产生一定的好感,从而逐渐形成自己的认识和判断。网红是怎么出名的?在云集的电视、电影演员之中,有的人犹如影视的匆匆过客只是昙花现;有的人虽长期在影视界拼搏却一直没能实现有所建树的理想;而有的人却能叱咤影视界数十年历经风云而不倒。刘德华就是这样一位长期占据着中国影视娱乐圈重要地位而深得观众所钟爱的影视网红。刘德华并不是中国娱乐界最富有的网红,却绝对是名气最大的网红之从1981年刘德华考入香港第十期无线电视艺员训练班开始,逐渐走进观众的视野。无论是从刚出线时的“无线五虎将”还是后来的“四大天王刘德华一次次成为娱乐界的焦点,历经数十年而不衰。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刘德华在充满变数的娱乐圈内不仅没有衰落,反而取得了更加全面的发展,成为华语娱乐界一棵令人瞩目的“常青树”。刘德华至出道至今共发行过唱片100多张、演唱过歌曲近1000首,举办过400多场演唱会、专辑销售量超过5000万张。在三十多年的从艺生涯中,刘德华共接拍过140多部电影,成为香港本地累计票房总额最高的男演员。同时他荣获过无数个重量级头衔,共获得500余各奖项,成为获奖最多的香港艺人,在华语乐坛和影坛均具有极高的声望。刘德华曾被授予香港特区荣誉勋章、先后获评香港十大杰出青年和世界十大杰出青年;曾分别两度荣获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男主角和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男主角和六届劲歌金曲最受欢迎男歌手等众多荣誉。为何在多如繁星的影视圈刘德华能够站稳脚跟并且数十年而不倒,至今仍然成为众多观众心目中永远的“常青树”?这与刘德华的个人商标策略是分不开的。刘德华的成功首先在于其有比较清晰的个人发展定位。刘德华将自己的演艺明确地定位为华人圈,即使在其成名之后其也没有盲目地向国际化的好莱坞发展,而是将自己的演艺范围牢牢地稳定于华人圈,从而保证其演艺大方向的正确性与明晰性,而这也为其个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次,刘德华通过在影、视、歌等多领域全面发展,最终成功突围攀上演艺事业的巅峰。同时积极地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营销,无论是“无线五虎将”还是“四大天王”,都使得刘德华成为1个经典的代称,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再次,刘德华通过大量的接拍电影、演唱歌曲而不断加大自身的曝光率和在观众心日中的熟悉程度,通过数量上的优势而逐渐使其形象大众化。当然其在保证数量的同时也十分注重影视作品和歌曲的质量,使得一部部影视经典和歌坛金曲经久不衰。最后,刘德华注重对自身形象的巩固和维护。从艺的几十年间,刘德华一直保持了勤奋、敬业、健康和积极的正面现象,对其相关的负面报道少之又少,绯闻也几乎没有出现过。同时他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主动担任残奥会爱心大使、一次次的赈灾演出等等使得刘德华在观众心目中的形象得以进1步提升。雄厚的势力加上独特的个人商标策略使得刘德华在华人演艺界长盛不衰。据国内的零点调查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在一次关于最受欢迎的网红排行前十名中,文娱网红占7位,其中刘德华(6.5%)、周杰伦(4.8%)、成龙(3.2%)进入前五名;体育网红占3位,其中姚明(3.9%)、刘翔(3.2%)进入前五名。刘德华是最受欢迎的网红,而这一切得益于刘德华的个人商标战略。

网红商标注册申请也会发生被驳回的情况吗

近些年,“网红”已逐渐成为人们非常熟知的网络热词。与此同时,在这个网红辈出的时代,网红自身的名字也屡遭别人抢注。当然,网红本身能够拿出法律武器为自己独有的名字维权,那么问题来了,“网红”一词,又究竟属于谁呢?

苏州一公司“网红”商标遭驳回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第32184242号“网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年07月11日,申请人苏州智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第25类申请申请注册了第32184242号“网红”商标,商品服务类别包含:服装;外套;裤子;童装;帽子;袜;手套(服装);披巾;腰带;鞋等。随后被商标局驳回,于是申请人苏州智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申请商标完全是为了自身的业务发展必须,驳回决定中的理由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且申请人在先第18779565号商标已申请注册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网红”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最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所称已有“网红”注册商标成功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中称,申请人在先第18779565号商标已申请注册成功。

申请人所称的第9类第18779565号商标于2017年04月14日申请注册公告,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04月14日至2027年04月13日,商品服务类别包含卫星导航仪器;智能手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电影摄影机;摄影器具包;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照相机(摄影)等等。

那这两件“网红”商标为何结局不同呢?但仔细搜索发现,结局不同的,不仅仅仅有这两件“网红”商标。苏州智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从2015年至今,断断续续地申请申请注册了多个带有“网红”字样的商标,这些商标大多为第25类。

据企查查数据显示,苏州智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食用农产品、体育器材、珠宝首饰、化妆品、日用百货、计算机软硬件、通讯器材、电子产品、玩具、工艺美术品、办公用品、服装服饰、饰品、五金、日用品、机械设备、厨卫用品、母婴用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

而苏州智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申请申请注册的几件“网红”商标服务类别多为服装、通讯其次、电子产品等,属于其经营范围之内。有趣的是,该公司在服装这一服务范围的商标注册申请,前前后后有三次:

最早申请的一件已经申请注册公告,而后两件在驳回复审状态。于是2019年,该公司又一次申请了“网红”商标,只不过商品服务的描述上更加细节了些。

苏州这一公司为了这件“网红”商标也真是“孜孜不倦”了……

美国注册商标

日本注册商标

商标异议

无效宣告申请/无效宣告答辩

撤销3年不使用商标注册申请/撤销3年不使用商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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