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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和商业外形商标的审查,外包装设计登记版权应该怎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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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和商业外形商标的审查,外包装设计登记版权应该怎样保护

包装和商业外形商标的审查

严格而言,商品的外包装和商业外形商标也应当属于三维商标。尽管说种商品的所有包装都不具有固有显著性是不可能的,可是在大多数案件中商品外包装和装潢都不具有显著性。原因很简单,由于普通消费者不会将商品的包装装潢视为标示来源的标志,相反,消费者经常将它们视为具有装饰性、吸引力的装饰资料。在英国的Proctor&Gamblev.RegistrarfotradeMarks一案中,沃克法官支持了申请注册商标审查机构所作出的拒绝申请注册1个贴附在吸尘器上的三维瓶标识的决定。审查员将该项申请描述为3个部件,即瓶子的外形、标识的外形以及两者所使用的颜色。沃克法官认为,根据《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b)项对显著性的要求,申请人的商标必须构成可视标识或者能够立即与其他竞争者的商品相区别。产品A和产品B可能在外观或包装上存在差别,可是假如通过近距离的检查和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别才变得显而易见,那么没有人敢说它们是具有显著性的。而在中国,在“可口可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中,对于可口可乐公司提出的第3330291号“三维标志”注册商标申请,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所申请的三维商标,整体呈圆柱形,中间部分有收腰和图形圆点的设计,底部有若干分立的支撑腿的设计。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相关公众易将申请商标作为一种饮料的包装容器加以识别而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立体标志加以识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标志的显著性特征是指该标志所具有的能够使消费者通过它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特征。假如商品的容器本身尽管能够与其他同种商品的容器相区别,可是不能从其本身识别该商品的提供者,则仅有在该容器经使用能够让相关公众识别其来源后才具有显著性特征。可口可乐公司关于其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具有独特创意、没有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其以前使用过与之相近似的容器外形的上诉理由,仅能说明该三维标志本身可能会受到著作权法或专利法的保护,但不能作为其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的理由。因此驳回了可口可乐公司申请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的上诉理由。

外包装设计登记版权应该怎样保护

我们所看到的一些外包装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的,那么从完成设计开始就具有版权。在进行版权登记之后在法律上会受到更好的保护,那么外包装设计登记版权怎样保护?

外包装上的图案形象能够登记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以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假如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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