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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实现知识产权化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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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实现知识产权化的功能

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假如仅仅是形式上严格套用商标法相应规则,那么适用法律的结果可能与立法本义相去甚远。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商标法某些条文言不尽意的情况下。当商标法某些规则并未完全体现竞争政策的立法本意,或某些规则的适用在常态下是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和良好预期的,但当类似的非常态出现时,严格操作常态下的法律规则可能并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和良好预期,此时就必须运用法官的智慧,通过司法衡平,将竞争政策灵活运用于案件的审理当中。正如有学者指出:“法律标准适用于大多数情况,而政策标准是特殊情况下的适用标准,是对逻辑标准的变通或者对于特殊情况的应对和反应”。如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一条在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上虽未明确采用混淆标准,但从法条规定的立法本义来看应当认为是采用了混淆标准的。这是由于,一般而言,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构成混淆的客观依据,也就是说,在常态下这可作为认定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与原告商标混淆的依据。但在非常态下,存在被告在原告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未构成混淆的情形。如在“‘耐克’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耐克”商标是美国耐克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的申请注册商标。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男滑雪夹克上使用“耐克”商标的行为尽管构成《商标法》第52条所规定的行为,但由于西班牙CIDESPORT公司的该批商品直接出口到西班牙,并未在中国市场销售,因此并没有机会在中国市场上构成与原告商品的混淆。该案实际上是一种非常态情形,假如忽视该条款背后的竞争政策,机械套用《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将会使案件的判决背离实质正义——使对商标的保护成为一种符号保护。而在“‘BOSS侵犯商标权纠纷案”的审理中,法院则是另一种态度。审理该案的两级人民法院并未拘泥于《商标法》第52条形式上的规定,而将对这一规定的适用与其条文背后的竞争法理相结合,体现了实质正义。当然,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将竞争政策运用于商标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代表着直接依据竞争政策进行判决而是法官从竞争政策的视角对案情进行分析、说理,并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0条即是从竞争政策角度对《商标法》第52条所作的解释。商标纠纷案件的审理假如不能很好地把握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辩证统一关系,即使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其判决结果同样难以让公众信服。

实现知识产权化的功能

实现知识产权化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最根本的目标,实现知识产权化对于提升国家和民族的创新精神,增强国家竞争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合理利用智力资源,提高人们的创造意识和创新劳动技能,理顺技术和知识成果的流通秩序都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实现知识产权化有利于增强科技创新竞争力

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在于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创新活动循环发展的根本法律保障制度。目前,我国正处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阶段,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方式在于实现知识产权化。实现知识产权化,有助于全面贯彻和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是提高科技和经济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在科技创新生态发展的新时代,创新成果层出不穷,法律保护创新成果成为社会的必然需求,实现知识产权化的重要性将得到历史性提升,成为国家获得科技和经济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因此,要全面提升国家的创新竞争力就必须全面实现知识产权化。

(二)实现知识产权化有利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知识产权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和保护智力创新最稳定、最有力、最有效的法律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化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化的核心是将创新成果转变为受法律有效保护的知识产权,进而变成先进生产力,成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不尽动力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仅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激发全民族的创新热情,才能使国家的科技创新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才能使新旧动能转换具有活力资源。实现知识产权化能充分调动人们发明创造和采用新技术的主动性,促进发明创造活动的蓬勃发展,最终实现加速新旧动能转换的目的。同时,实现知识产权化也是国家扩大科技成果对外开放和转移的必须,更是国家实现科技领先国际地位的必须,因此,实现知识产权化,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步伐。

(三)实现知识产权化有利于提高科技创新资源的利用效率

知识产权制度在保证权利人对权利客体享有独占权的同时,要求权利人公开客体的内容。在专利制度的环境下,科研人员或科技创新者能够通过对现有专利的检索,分析与自己研究课题相关的现有专利技术方案,找出利于自己继续研发的必要技术并应用于自己的创新中。在检索到的已经公开的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展开技术创新,从而达到节省研发时间和物质资源的目的,提高科技信息资源利用率。实现知识产权化强调把自主完成的原始智力劳动成果转变成自主知识产权并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将使相同的创新成果利用效率迅速上升,使知识产权实现最大的价值。实现知识产权化的核心还体现在能将创新成果广泛、迅速的转变为受法律有效保护的实施行为,释放出知识产权应有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形成绿色的循环式创新生态环境,实现智力劳动投入和产出最好的性价比。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智力资源的保护、利用和调节作用,使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产业化实现资源消耗低、价值效益高的目的,让各种资源的优势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发挥。

(四)实现知识产权化有利于全面提升全社会的法律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是战略性创新活动资源,也是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动力要素,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智力支柱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力量。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代,对高质量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有明确的战略发展规划和目标,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为标志,我国全民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氛围正在形成。实现知识产权化在于要求智力成果创造者和使用者甚至全体公民具有自觉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意识,也应当具有自觉守法和主动维权的能力,让创造者的智力劳动转变成其所享有的权利并依法受到保护,这是知识产权化的最终结果。并且让每1个创造者在积极进行创新的同时,能够将自己的劳动成果迅速转化为相应的知识产权,每1个创造者都应当具备这样的能力和意识。因此,实现知识产权化能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树立全民性创新活动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最大化的保护、推动、鼓励和发扬创新精神。

(五)实现知识产权化有利于创新型专业人才队伍的快速培育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列为重点战略措施之一,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并明确了要求。创新型专业人才队伍的培育和建设决定着知识产权化的实现速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效深入实施的关键因素在于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培育。我国复合应用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严重缺失,已经成为制约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原因,实现知识产权化能够有效推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培养进程,有利于建设一支能够满足创新发展必须的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有利于培养一批创新意识强、维权能力好、国际规则清和相关专业知识丰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这也是实现知识产权化、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的根基,实现知识产权化与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是互动的推进关系。

(六)实现知识产权化有利于规制科技创新成果的流通和转移

知识产权的客体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要素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宗旨,实现知识产权化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应用好知识产权,使其产生最大价值。实现知识产权化属于智力创新劳动法定成果化和产业化的行为过程,通过这种行为过程体现出知识创生财富的本意。实现知识产权化是通过法律手段和程序将一切智力成果确认为民事权利并授权保护,继而使创新智力成果的转移转化、流通交易和产业实施成为可能。知识产权的流通和转移转化能够使智力劳动发挥最大价值,实现智尽其用的价值利用理念。实现知识产权化能够有效规制智力劳动创造的无形资产的流通秩序,最大限度发挥知识产权客体的应用价值,增加知识产权权利人无形资产转让收益,激发其循环创新活动的主动性,保障知识产权转移和流通业务的规制有序并快速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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