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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外部性解决方案二,申请注册商标外部性解决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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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外部性解决方案二

公共产品外部性问题的第二种解决方案是通过外部性内在化的方式调整激励政策,最终实现均衡。私人组织公共物品的生产必须激励机制,也即通过对正外部的物品进行与庇古税的原理相类似的补贴来使外部性内在化。由于申请注册商标具有特殊性,商标符号并不是商标本体,申请注册商标存在于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联络上,申请注册商标作为经济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与实物生产不能分离,单纯的商标经济补贴对于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没有太大意义,因此政府能够采取权利补贴的方式实现市场的效率。政府赋予特定人享有申请注册商标的排他性产权,从而将商标这种公共产品变为垄断产品,任何竞争使用这种产品均必须征得产权人的同意,在产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达成一致合约,商标的使用许可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申请注册商标的产权化这种方式提供了新的激励机制,即使用商标的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能够收获努力培育商标的果实,商标的知名度与信誉能够为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所享有,并作为吸引消费者,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资源。有学者认为知识商品或者服务是一种稀缺资源,意指法定稀缺,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定稀缺即是通过这种经济学考量建立起来的。这种激励机制在市场中发挥两种作用:一是动态激励,促进注册商标培育。假如首先使用商标的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能够获得商标产权,从而将商标所凝集的利益内部化,那么就会有更多的理性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获得这种利益而通过诚实的劳动与辛苦努力,改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以及各项指标,培育注册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独特体验,积累商标的信誉。垄断竞争带来的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加成是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努力吸引顾客的经济动力,由于每增加一位消费者,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就会得到更多的利润。因此,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愿意通过良好的信誉来吸引消费者,建立自己的品牌。二是鞭策效应。通过商标的垄断还能激励理性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努力保持良好形象,维护商标价值。商标价值培育与商标毁誉的难度正相反,培育的难度比较大,而毁誉则轻而易举,越知名的商标越容易受到关注,也越容易由于细微的疏忽而减损价值。由于在市场上,消费者是用“脚”投票的,申请注册商标毁誉代表着商品或者服务瑕疵,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就会受到阻滞,严重情形下会引发破产。市场机制发挥着鞭策作用,“三鹿”商标所有者假如能够知晓其中的利害关系,其维持商标的动力会大大加强。

申请注册商标外部性解决方案一

对于公共产品供给的外部性(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指1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1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问题,政府有两种应对办法:一是自己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公共需求;二是通过特殊的控制手段激励私人组织公共产品供给。在政府自己提供公共产品的情况下,必须对公共产品的提供与否以及提供数量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假如公共产品使用者的总福利不低于建设与维修该公共产品的成本,政府就有必要也应当组织公共产品。可是由于公共产品消费具有无偿性,没有合适的标准来衡量公共产品的价值,“成本—收益”分析常常陷入僵局或者沦落为利益相关方操纵的工具。因此,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比有效率地提供私人物品更困难。当私人物品进入市场时,消费者通过自己的支付意愿来显示自己对物品的评价,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会通过自己的销售意愿来显示自己的成本,从而实现均衡。而在公共产品提供中,“成本—收益”分析并没有任何能够依赖的价格信号,所得出的关于公共商品或者服务成本与收益的结论充其量只是近似而已。申请注册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商品或者服务,只能由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自己来提供。申请注册商标要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因人而异,由政府提供的申请注册商标只能发挥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作用,作为商品或者服务达到相应质量要求的信号,而不能识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不同的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都要使用这一共同标记。我国的“CCC”强制认证就是这一意义上的“申请注册商标”。而由政府为每1个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单独提供1个标记,则完全得不偿失,也不符合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区划原则。因此,对申请注册商标这一公共物品,只能由私人来组织,而由政府发挥调节作用。应对私人市场规则的失灵,政府能够采取两种方式予以回应:一是以命令与控制政策直接对相应的市场行为进行管制;二是以市场为基础提供激励政策,以促使私人决策者自己来解决问题。前者是行政化的手段;后者是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手段,即通过新的规则改变激励环境,使人们在新的环境下考虑外部效应,作出新的决策。政府采取直接管制措施也必须权衡社会收益与个人成本,获取规制对象的详细信息以直接下达命令。尽管通常获取这些信息是困难的,可是权衡管制政策与补贴政策的利弊,在某种情况下也不失为1个明智的判断方式。在注册商标领域,封建特许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手段就是政府规制的典型。政府通过规定特权的方式或者禁止竞争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直接对市场规则的失灵进行调控,其目的在于将注册商标使用者的收益外溢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保证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者的成本与收益达到基本平衡,以维持市场上的激励。对于不正当竞争规制手段,政府政策只是抽象规定了常见情形,具体某种行为能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结合申请注册商标信誉带给使用者的收益,不正当竞争者的使用所造成的虚假陈述情形以及行为给使用者所造成的损失来综合判断。这些信息的获得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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