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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有关内容的规定是什么(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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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规定

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实行注册商标制的国家,商标专用权是按照申请注册原则通过申请注册而取得的,申请注册的有效期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因此时间性是商标专用权的特点之一。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

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商标经注册商标机关核准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能够在法定期间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法定期间又称为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人假如希望继续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并使之得到法律保护,则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注册续展。假如不发生导致商标撤销的诉讼,注册商标人只要按时履行续展手续,就能够将申请注册商标无限期地保护下去。在这一点上,商标权不同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著作权。

“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以申请注册人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商标互惠协议明确,按外国商标在其本国申请注册实际有效期计算。该商标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有效期为几年,在中国也是几年,假如该商标在其本国已申请注册若干年,该商标在中国的实际有效期应是该国规定的有效期再扣除已申请注册的若干年,使其在本国失效的时间与我国的有效期一致。

由于这种计算方法比较繁琐,后来对外国商标来我国申请注册的有效期限统一按十年计算。也就是采取对本国申请注册商标实行无限期保护,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规定有效期为十年,形成国内商标和外国商标两种不同的待遇,与国外通常做法不一致。国内申请注册商标由于无期限,有的申请注册商标尽管早已停用,可是在注册商标簿中仍为有效申请注册商标,影响对新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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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有关内容的规定是什么

【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有关内容的规定是什么?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是十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能够申请商标续展申请注册。那么,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有关内容的规定是什么?

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有关内容的规定

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有关内容的规定: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第三十一条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注册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申请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五条对注册商标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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