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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条件(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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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条件(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申请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这一条涉及以下重要问题:(一)商标局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有关规定这里所讲的“《商标法》有关规定”,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商标法》有关注册商标申请必备条件的规定。第二层含义是《商标法》有关注册商标初步审定标准的规定。(二)初步审定和公告程序1.初步审定程序。即商标局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定。初步审定,是指商标局指定的工作人员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作出能够初步核准的审定。初步审定的商标不等于是核准申请注册,还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还必须经过公告程序。2.公告程序。由商标局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后,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公告。公告在商标局编印的定期刊物《商标公告》上进行,该刊物主要公告有关注册商标的事项和其他必须公之于众的文件。公告程序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注册商标人如发现初步审定的商标有损于他本人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权益,能够及时提出意见。此外,这样能够将注册商标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假如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均能够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审定的商标;也便于申请人在申请前,查阅有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防申请避到驳回而不能核准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条件

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目的是为了通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应当首先注意中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当具有可视性《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宇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作用是将自已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来,因此首先应当具备可视性的条件。所谓“可视”,是指能够让人看得见。假如1个商标连人都看不见,则其根本起不到与别人的商品相区别的作用,因此这样的商标也就不可能得到申请注册。(二)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商标法》第九条中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所谓“显著”,按照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12月出版的《辞海》(1989年版)解释,是指“极其明显”。商标作为商品的一种标记,其基本的要求是能够将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商品或者不同服务者提供的同类服务予以区别开来,使人便于识别。因,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要求,即要求是独特的、与别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是有明显区别的。必须进1步阐述的是,有关知识产权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条件中,都存在类似的要求,如著作权中的独创性、专利权中的新颖性、商标权中的显著性,都必须具有区别于其他著作、技术、商标的要求,此也为知识产权的一大特点。(三)不得与别人已经取得的权利冲突《商标法》第九条中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注册商标,目的是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假如别人已经就该商标取得了合法的权利,如已经在某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则不可能再获得申请注册,否则将产生权利上的冲突。因此,《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四)以三维标志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形状要求《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申请注册。(五)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的标志按照《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具有下到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宜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待点的;缺乏显着特征的。除此之外,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以前已经取得申请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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