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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标与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涉外商标怎样申请,涉外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补正注(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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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标与商标国际申请注册

市场无国界,品牌也无国界,商标不仅在一国之内能够申请注册,并且能够在国外申请注册这就出现了涉外商标和商标的国际申请注册。1.涉外商标在市场国际化的今日,商品与服务在国家间的流通与转移是极为普的事。我国《商标法》规定,容许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我国出口的商品或服务也能够并且应该到外国申请申请注册。这种互相到别的国家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就是涉外商标。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同样是为了求得所在国的承认和受到法律保护。外国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中国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在外国申请注册商标,统统称为涉外注册商标。(1)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我国对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申请注册的问题,有1个转变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颁布的《注册商标暂行条例》规定,已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或订立商约的国家的商民,可依本条例申请申请注册。换句话说,如无外交关系或未订立商约之国家,其商民则不能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须与中国达成注册商标互惠协议方能在中国申请申请注册。20世纪50~70年代,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很少。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采取了灵活态度,对注册商标实行双方按同等条件办理对方商标的对等原则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逐年增多。1982年8月颁布《商标法》,规定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申请注册,应按其所属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应委托国家认可的组织代理。指定的代理组织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商标事务所、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代理组织应根据外国委托人的申请,为其代理注册商标申请、转让申请注册和续展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解决等事宜。(2)中国商标在国外申请注册。为了在世界市场上争得一席之地,保护企业在国外的合法权益,防止别国商人对我国商标的抢先申请注册,提高我国商标在国外知名度和竞争力,我国商标也应在国外申请申请注册。为了更好地实现我国商标在国外申请注册,首先,应做好商标国外申请注册的准备工作,例如了解申请注册国家的商标法;了解申请注册国有关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标识,防止违反申请注册国的规定;对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申请前的查询;聘请代理人和选择国外注册商标的代理机构。其次,要认真办理商标在国外申请注册申请的有关手续,例如提供申请书、委托书、本国申请注册证件和国籍证明书等主要文件;按申请注册国要求,提交商标图样;缴纳规定的申请申请注册费,以及申请优先权等等。最后,通过商标在国外申请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在国外获准申请注册,取得在申请注册国的商标专用权,并领取注册商标证书。2.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又称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它是依据《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申请注册体系,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各成员国的申请注册方式。1891年,由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瑞上、突尼斯等国发起,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于1892年生效。以后经过6次修改,最后一次是19%67年7月在斯德哥尔摩进行的。按照《马德里协定》,协定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实际营业场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其所属国办理了某一注册商标后,该商标就能够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只需使用法文按照统一格式填写“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案”,并交一次申请费就可取得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注册商标。中国于1989年10月正式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并开始办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注册商标具有省时、省力、节省开支的优点,注册商标提交一次申请,使用一种语言即法语,交一次费年之内完成。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假如在年内不作出驳回的声明,该商标即可在该国受到法律保护。在国际局通过审查之日起,商标的国际申请注册即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为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开辟了新的途径,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即可由国际局延伸到各有关国家。可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并没有覆盖全世界,到2010年9月1日共有85个成员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新西兰等并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因此,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仍然有其局限性,不可能在世界各国都受到保护。

涉外商标怎样申请,涉外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补正注

涉外商标怎样申请,涉外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补正注意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国内外企业日益重视以商标为核心的品牌战略,重视通过商标确权制度申请注册商标,以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因应经济发展全球化的趋势,国外主体日益重视国内市场,向中国商标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也越来越多,对从事涉外业务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要求也随之提高。由于中外商标确权体制的差别,国外主体在商标注册申请的过程中因优先权制度、注册商标机构在商品规范性问题上的标准等常常会遇到补正商品的问题。一、涉外商标怎样申请?基于国外优先权的申请根据《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国外企业为获得在国内的申请日和先申请的程序权利,在中国提出申请时,能够要求优先权,以在本国的申请日为中国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日。但相关的优先权请求应在本国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后6个月内提出。然而,作为优先权申请的国外基础申请中的商品并不必然被我国商标局接受,对加拿大等不采用尼斯分类的国家而言尤为如此。以下几种情形是优先权申请的情形及相关初步建议。1.基础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过于宽泛。非《尼斯分类)和《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宽泛商品一般不会被我国商标局接受。申请人此时应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细化。尤其必须注意的是,在细化的过程中不能超出原宽泛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2.基础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有错类或者跨类。为避免提出申请后无法跨类要求优先权,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在中国递交申请时,即按照中国的规定调整类别,并作出相应的说明。这种情况是不影响优先权申报的。3.假如优先权商品或者服务与中国规范商品或者服务有细微差别,但不影响实质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的,建议在申请时按照规范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申报。4.假如1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中国可能分属于不同的小类,建议在申请时进行必要的拆分。基于顾客网站信息自行整理商品、服务进行的申请假如顾客授权代理组织根据顾客网站所提供信息,进行商品或者服务总结之后进行申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尽量将商品或者服务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进行规范化。2假如顾客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许多,但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能够用较为宽泛的项目进行涵盖,建议顾客选择较为宽泛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3假如顾客的商品或者服务非常前沿,建议在递交申请之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基于顾客指导或者顾客在国外的申请申请注册进行的申请假如顾客直接指定在中国申请某些商品、服务或者指定完全按照其在某1个国家已经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进行申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存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在国外能够被接受,而在中国根本不被接受的情况。假如出现类似情况,应该在递交申请以前向顾客说明,删除不能够被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2.如在顾客指令信中或者其他国家申请注册中出现类似于“上述商品的零部件”的项目申请,应在申请之被接受的。建议更换较为详细的商品名称。3.如在其他国家申请的项目较为宽泛,但根据中国商标局的实践不能被接受的,建议在申请以前将商品细化。4.假如出现跨类、错类情况,应在递交申请以前进行调整。5.假如有商品、服务项目较为前沿一时无法明确类别的,但顾客同时递交多个类别的申请,建议在相关类别均进行申报。6.假如商品或者服务较新,建议在申请的同时递交商品或者服务说明书。7.假如1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中国可能分属于不同的小类,建议在申请时进行必要的拆分。二、涉外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补正注意什么问题?1.如被要求补正1个较为宽泛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一定注意在将商品或者服务细化的过程中,不能超过此宽泛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2.如被要求补正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规范的项目仅仅存在细微的差别,且不影响顾客权利范围的,建议顾客完全按照规范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补正。3.假如被要求补正的商品或者服务较为前沿,目前在中国还没有销售或者没有相关的服务,建议详细向审查员进行说明,必要时能够附图进行说明。4.假如被要求补正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中国可能分属于不同的小类,建议在补正时进行必要的拆分,以方便审查员将其归人各个小类。5.对于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申请在不同商标之上,但补正内容相差较远的情况,更好建议顾客与审查员进行沟通之后,再进行下1步的补正。几点问题1.不同审查员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所要求补正意见分歧较大在实践中上述问题多次出现。申请人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不同的商标时,往往收到的补正意见分歧非常大。许多在其中1个申请上已经被接受的项目,但在此外1个申请中经过多次补正均无法通过。这令代理人在向顾客解释时变得十分困难,也令申请人十分困惑。2.商品或者服务说明书在遇到较为前沿的商品或者服务时,我们往往在递交申请的同时,递交商品或者服务说明书。但往往即使在递交说明书的情况下,较为前沿的商品或者服务仍旧无法被接受。对于什么样的说明书能够被审查员接受,希望商标局有较为详尽的示意。3.实践中接受的新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审查实践中,希望商标局能把接受的新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定期公布。以便于其他申请人在遇到相同和类似情况时有所参照,也避免出现已经被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非规范商品或者服务,在其他申请人依据原样进行申报时遭遇多次补正。4.审查员的思想认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是永远滞后于社会发展进步的。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新商品、新服务会不停的涌现。在工作中,我们感到,部分审查员在面对新商品和新服务项目时,总是希望完完全全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申报。在这点上国内审查员与国外审查员在认识上有很大差异。国外审查员在面对新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尽管也会提出一些问题,但通常其思想是希望被申请人所说服,而不是希望申请人最终完全按照分类书中商品或者服务一成不变的进行申报。这一点上,值得借鉴。5.补正内容可否再清晰一些目前审查员在补正中通常会说某某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规范,而并不指明其具体问题。这就造成代理人常常不是十分清楚审查员认为问题到底出在何处。往往还要与审查员进行电话沟通,无形中也增加了审查员的工作量。鉴于此,审查员有必要在今后补正中将审查意见阐述的详细一些,便于代理人和申请人了解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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