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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实施品牌战略冷谷红葡萄酒中国驰名商标,商业标识与申请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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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实施品牌战略冷谷红葡萄酒中国驰名商标,商业标识与申请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丘实施品牌战略冷谷红葡萄酒中国驰名商标

来源:民权网金秋九月,丰收季节,在商丘市第六届食品博览会开幕式主席台上,由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办的2019商丘市实施品牌战略“冷谷红葡萄酒中国驰名商标”授牌仪式隆重举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处处长吕胜江,河南省酒业协会会长熊玉亮,河南省餐饮与饭店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蒋辉,商丘市政协副主席、工商联主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刘明亮,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戚征伦等出席授牌仪式。此次授牌仪式,旨在进1步弘扬商丘品牌,增强商丘品牌意识,推动商丘品牌战略深入实施,争创更多的中国驰名商标,为商丘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支撑。授牌仪式上,有关领导宣读了冷谷红葡萄酒荣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文件,颁发了驰名商标标牌;冷谷红葡萄酒有限责任企业负责人介绍实施品牌战略情况。悠悠故道长,百炼出佳酿。冷谷红葡萄酒产自于黄河故道腹地民权县,其葡萄种植基地位于素有“绿色长城”之称的申甘林带内,基地内黄河故道蜿蜒穿流而过,空气新鲜气候适宜,土壤松软肥力充足,给葡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冷谷红葡萄酒采用传统酿造技艺,由五代传承人潜心研发,目前已经传承百年,形成了其鲜明的个性。就是这样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异的空气、土壤、水源环境,厚重的文化积淀,考究的技艺流程,造就了冷谷红品质上的与众不同。“品牌是企业的形象,商标是企业的灵魂!冷谷红公司一定会珍惜荣誉、再接再励,争取百尺竿头更进1步,为打造精品商丘作出更大贡献!”第十届河南省人大代表、冷谷红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耿红伟在发言中说。

商业标识与申请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标识的概述(一)商业标识的概念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原有的保护客体由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改为别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判断混淆行为的客体时,将知名商品和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志区别开来,在判断某样商业标志是否具备一定影响力时,对于商业标志所依附的商品是否知名并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考虑的,而是直接以商业标记是否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为参照标准。(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象的性质1、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公平竞争权。这种公平竞争权是一种具有人格权和所有权属性的绝对财产权,如商誉①。从这一观点出发,公平竞争权的行使能够通过积极的作为或者消极的禁止的方式,阻止别人对自身财产权的侵犯。笔者并不赞同这一观点。首先,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②。2、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是一种救济权。这种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致使一种救济权,是经营者在其利益遭受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权利。就权利属性而言,所谓的反不正当竞争权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或想法③。由此观点能够得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标权益是权利人在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混淆行为)侵害时得以请求救济的权利。3、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是一种法益。这种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行为的规范主要通过义务性规定予以体现,没有法定的权利形式和实质内容,其所保护的是因“法律间接保护”或“法律之反射作用”而形成的法益④。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申请注册商标保护的思考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原有“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仅规定了对商业标志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由此引发了思考,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将申请注册商标排除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新法将申请注册商标排除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来看,有学者认为,原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规定为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别人利益的行为,然而假冒申请注册商标也是商标法所规制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与商标法构成法条竞合,在实际适用中会造成混乱。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不是等同关系,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配合、补充地发挥法律功能。(二)新法仍然将申请注册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标记是使特定的经营者以及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有别于其他经营者以及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区别性标记⑤。这些商业标记不仅仅是作为区分作用,更多承载了经营者的商誉,这也是不法分子采取混淆行为的目的。显然易见,申请注册商标包含在这一概念的范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颇受影响的WIPO《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第二条第一项也规定:商标,无论申请注册与否,引起或可能引起混淆的任何行为,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⑥。三、总结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在保护申请注册商标的问题上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相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商标法提供了兜底保护,两者之间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1个动态演变的过程,两者之间的保护有1个合理的边线,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代替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制度,在申请注册商标保护问题上,以《商标法》为先,将有利于促进权利人积极申请注册商标权益,更加有效的保护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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