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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通用名称能申请注册商标吗,商品名称与商标(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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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通用名称能申请注册商标吗,商品名称与商标(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品名称通用名称能申请注册商标

一、商标名称和通用名称如同小孩出生必须取名,以便大家称呼一样,一种新商品面世,必须给其取1个名称,以便于在市场上流通和消费者选购,这就是商品的名称,如“面条”、“糖果”、“电视机”等。假如商品的名称被接受和广泛使用,则就是商品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显然不能作为本商品的注册商标,由一家企业垄断使用。商标使用不当,则可能转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转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主要是申请注册商标或商标不再受到商标法或者其他法律的保护,如“阿斯匹林”,过去曾是国外某企业的药品的申请注册商标,由于战争等等原因,导致不少国家的许多企业都生产该药品,从而事实上成为一种药品的通用名称。再如杭州某企业曾生产一种保健品,并将其命名为“双宝素”,而未及时将其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导致许多企业都生产同样的商品并将其命名为“双宝素”,从而丧失作为商标的条件,成为一种保健品的通用名称。“乐口福”也是如此。再如,用于录像带商品的“VHS”标志,是一家日本企业制定的录像制式名称,尽管作为商标在视听音响上申请注册了,可能是为了尽快推广该种制式的使用,该企业并未刻意追求对该商标的法律保护,对其他企业的擅自使用行为并未认真追究,从而最终成为该录像带制式的通用名称。“VHS”的申请注册人并未办理“VHS”"的续展申请注册申请手续,从而事实上,认可其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首次出现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根据实际执法情况,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某些未作为注册商标或不能作为注册商标,而又较长期由某一企业独家使用的,并且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的独特的商品名称,如“北京醇”作为酒的名称,由于法律规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注册商标,而“醇”又与酒的主要成分“乙醇”紧密相关,同样不适宜用作酒的商标。可是,“北京醇”确实较长时间为北京牛栏山酒厂独家使用,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其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事实上假如能作为注册商标,而又未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长期独家使用,也可能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三、正确处理新商品名称与商标的关系1.新产品使用商品名称与商标的意义科技进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新产品层出不穷,因此,就产生1个对新产品命名的问题。而正确处理好新产品,尤其是全新产品的名称与商标的关系,对于维护企业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这里必须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保证企业在该商品上的信誉能得到延续,因此,新产品应当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第二,方便商品的市场流通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必须有商品名称或者通用名称。新商品应有商品名称(假如是专利产品,则存在事实上的在专利期内垄断该商品名称的使用,而一旦过了专利期限,不再受到《专利法》保护,则竞争者能够合法地生产相同的该专利商品)同时应当容许其他企业合法地使用该商品名称,或者使其成为通用名称,以避免出现生产相同商品而使用不同的名称,既不利于商品流通、消费者选购,也防止由于相同商品使用不同名称而无谓地增加商品流通的社会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2.全新专利产品仅仅使用商品名称、不使用商标的弊端和问题对于全新产品,假如仅仅使用商品名称,在专利保护期限内,能够事实上合法地垄断新产品名称的使用,而一旦过了(专利)保护期,其他企业或者竞争对手也能够合法生产出相同的商品,竞争对手必然也不得不使用该新产品的名称,从而分享该商品名称上凝聚的无形资产商品和企业信誉,则原独家生产的企业无形资产将遭受较大损失。假如发明者(最先生产者)因此试图继续垄断商品名称的使用,例如将商品名称作为申请注册商标,即将商标与商品名称合二为一,则在新产品的法律保护期限(专利期)内,由于仅有一家企业生产该产品,能够合法地垄断商标(也是商品名称)的使用,不会产生法律纠纷。假如新产品丧失法律保护(如过专利期限),而发明者继续以拥有商标权为由,禁止竞争对手使用该商标(商品名称),迫使其他竞争对手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不同的商品名称,从而造成同一商品上有多于1个以上的商品名称。这方面人为地影响商品的顺当流通,增加商品的社会流通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会使公众误认为是不同的商品,而事实上却是完全相同的商品,不便消费者对商品的选购。再者,由于原商品名称使用时间长,在市场上的知名度显然要比其他企业随后使用的商品名称的知名度高许多,使得新产品的发明者处于不应有的优势地位,从而可能造成事实上的继续对新产品的垄断。假如将来我国制定《反垄断法》,该种行为恐怕难脱处罚,即使在当前,这种行为恐怕也难以得到执法部门的支持。这也许就是在司法判例中,一些药品商标(同时也是药品名称)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根源。3.妥当的处理方法科学的做法是在新产品上同时使用商标与商品名称,并在使用上相对突出对商标的宣传,相对弱化对商品名称的宣传,尽量做到使企业和商品的信誉凝结到商标而不是商品名称上。商品名称能够直接描述商品的功能、特点等。一且新产品失去专利法的保护,企业与商品的信誉在相当程度上由于商标权的存在,仍然受到法律保护。而与此同时,容许其他竞争对手使用商品名称,回避了垄断嫌疑,方便商品流通和消费者的选购,节约了社会资源。有关商标与商品名称正确处理的最典型的领域是“人用药品”与“种子”这两种商品。由于按照新《专利法》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新发明的药品或植物种子都能够由发明人或者权利人拥有专利权或者新植物品种权,在申请权利时应当附报发明的新药品和新植物品种名称。这些名称随着专利权或新植物品种权过期,则进入公有领域,其他竞争者能够合法生产相同产品,也能够使用相同的新药品或新植物品种名称。因此,药品专利或者新植物品种权利人在申请药品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时,不要将商标作为药品或植物品种名称上报,或者将商标与商品名称分别上报,并且上报的药品名称或者新植物品种名称最好是不适宜作为商标使用的,如某些描述性词汇。而在新药品或者新植物品种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中,应当强化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力度,相对弱化对新药品名称或者植物新品种名称的宣传。

商品名称与商标

在商品市场的各项商业活动中,还有许多与商标十分近似的其他标志或标记等,他们有的与商品经济有联络,但又不同于使用在商品的商标,有的使用在商品上与商标同附一物,同为一主。这些标志或标记很容易与商标相混淆,因此有必要将其予以具体的介绍说明。

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使用的商品的称呼。商品名称又可分为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

商品的通用名称,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称,如:电视机、计算机、桌子、衣服……等等。通用名称只是指同一类商品的名称,不能用于区别同一种类的不同商品。例如:计算机这一通用名称是无法用于区别,“联想”公司生产的计算机与“长城”公司生产的计算机。

商品的特定名称,是指对特定商品的称呼,如:加饭酒、茅台酒、21金维他、两面针牙膏……等等。商品的特定名称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大多能够申请注册成为商标。

商品名称与商标的区别主要为:

1、商品名称具有大众性,为公众所有,人人能够使用;

而商标具有专用性、专有性。

2、商品的通用名称是用于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的,商品的特定名称是用于区别同种类商品的(特定商品、特定物);

而商标尽管也是用于区别商品的,但主要是用于区别不同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

3、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由于它不仅不能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销售者,并且还会把本该属于公众使用的称呼变成特定人独占,造成不应有的垄断;

商品的特定名称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大多能够申请注册成为商标,例如:21金维他、茅台酒、两面针牙膏等,他们既是商品的特定名称,又是商品的申请注册商标。

4、商品的名称系自然产生,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5、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经过申请核准后才能成为申请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一般情况下不受法律的保护,仅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获得《反不正当竟争法》的保护。

应当注意的是,假如商标的所有人对商标使用不当、保护不当,尤其是驰名商标,则有可能该商标将逐步自然转化成为家喻户晓的商品通用名称,商标将失去显著性,商标所有人也就丧失了对该标志的独占垄断权。例如:阿司匹林、尼龙等都有类似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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