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管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发布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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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管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发布商标代理

商标印制管理

一、商标印制管理的概念商标印制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予以查处的活动的总称。其中,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含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和未申请注册商标标识。除商品本身外观构成的立体商标外,可视性平面商标均须专门印制物质载体。许多商标的物质载体印制与商品生产是分开的,这给了不法者利用商标印制环节漏洞制造假冒产品的机会。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商标管理机关根据当时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先后出台了1983年《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和1985年《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就印制商标企业资质、委托人委托手续、印制单位承接、审核及存档商标印制业务行为进行了规范。2004年正式颁行实施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使商标印制管理规范得以进1步完善。二、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2001年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商标标识属于包装装潢印刷品,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均可成为商标标识印制的承接单位。三、商标印制的委托与承印(一)对委托人的要求委托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或提供证明文件。首先,应当出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其次,委托印制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注册商标证”或者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委托时,还须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及提供复印件,有明确的印制商标的授权书或合同条款,提供的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委托印制未申请注册商标的,要求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不得标注“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申请注册标记。(二)承印单位的核查、登记建档、出入库登记责任1.核查责任。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2.登记建档义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3.出入库登记责任。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账。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四、违反商标印制管理的法律责任1.商标印制单位违反规定,未尽核查、登记建档、出入库登记责任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3.商标印制单位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所述的侵犯商标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发布商标代理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发布-商标代理

(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次修订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第四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注册商标证》,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注册商标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 委托印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注册商标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容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申请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委托印制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申请注册标记。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的侵犯商标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含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和未申请注册商标标识。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标标识的注册商标人、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申请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注册商标证》包含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9月5日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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