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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一般需要具有识别功能,商标一般需要满足什么先决条件才能成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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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一般需要具有识别功能,商标一般需要满足什么先决条件才能成为商标

商标一般需要具有识别功能

商标肇始于识别性标记。无论是将所有权标记、责任者标记、生产者标记作为商标的早期形态,还是将商品世界的招牌、幌子以及种种外在形象标记作为商标的真正形式,商标存在于现实世界的合理性在于对标识的必须。正是由于区分的必要性,商标才具有现实基础。在1个产品无差别分配的世界中,商标当然地丧失其基本功能而成为一种别样存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实现产品的社会生产与供给后,商标就具有了纯粹性,即仅仅是申请注册手续的结果。商标价值的虚无主义使得商标无奈地与企业的名称、地址等标识等量齐观,沦为便于管理的手段。商标异变的结果是商标不再发挥应有的功能,而成为1个新的、不为商标家族所接受的新形态。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商标异变至今仍残留在商标法的架构内,成为商标法的价值构造交织着管理思维的“魔咒”。商标的识别性产生于一定的背景中,这些背景构成了商标成为一种长久现象的基本依靠。首先,商标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识别性要素,例如字母、文字、图形、声音,甚至气味、动态、立体形状等,这些构成了商标表现的外部形态。各国商标法不论是规定商标的呈现形态,还是规定商标的构成形态,都离不开对其外形的限定。其次,商标必须有一定的制度保障,以弥补物的占有形式缺失所造成的利益外溢或者外部性。无论是封建特许权阶段的商标特许权,还是私法理念所确立的商标权,都是进行商标外部性治理的探索。这些内容构成了商标动态运行与存续的依赖。最后,商标必须具有识别这一基本功能,即通过其与商品的固定联络将同类商品区别开来,以形成独特的商业价值。否则,单纯的图样只能展示其艺术气质,而无论怎样不能表露其商业价值。在此基础上,商标成为1个二元维度的结构性概念。商标的载体形式是为构成要素,识别作用是为功能要素。仅有将商标法与商标权的逻辑起点建立在这一基本认知上,商标的内涵价值才能彰显出来,商标的探讨才能摆脱“符号圈地”的奇怪逻辑,限定在同一语境下并与商标实践相契合。

商标一般需要满足什么先决条件才能成为商标

为了成为商标,商标必须具有独特性-也就是说,它必须能够识别特定商品的来源。在明确商标是否与众不同时,法院根据商标与基础产品之间的关系将商标分为四类:(1)任意或虚构的,(2)暗示性的,(3)描述性的或(4)通用的。由于这些类别中每个类别的商标在其独特性方面都不同,因此,特定商标提供的法律保护的要求和程度将取决于其属于哪个类别。任意或虚构商标是与基础产品没有逻辑关系的商标。例如,单词“埃克森(Exxon)”,“柯达(Kodak)”和“苹果(Apple)”与其基础产品(分别是汽油,相机或计算机)没有固有的关系。同样,耐克的“耐克”与运动鞋也没有内在联络。任意或虚构的商标天生具有独特性-即能够识别基础产品-并受到高度保护。暗示性商标是唤起或暗示潜在商品特征的商标。例如,“Coppertone”一词暗示防晒霜,但没有具体描述其基础产品。为了使单词与基础产品相关联,必须进行一些想象力练习。可是,与此同时,该词并非与底层产品完全无关。像任意或虚构的标记一样,暗示性标记天生具有独特性,并且受到高度保护。描述性商标是直接描述而非暗示潜在产品特征或质量(例如其颜色,气味,功能,尺寸或成分)的商标。例如,“HolidayInn”,“AllBran,“视觉中心”和“视觉中心”都描述了基础产品或服务的各个方面(分别是酒店客房,早餐麦片,光学服务)。它们告诉我们有关该产品的一些信息。与任意或暗示性标记不同,描述性标记并非天生具有独特性描述性商标必须清除此附加障碍,由于它们是可用于描述基础产品的术语,并且赋予特定制造商专有使用该术语的权利可能会带来不公平的优势。。当消费公众主要将商标与特定生产商而不是基础产品相关联时,描述性商标将获得次要含义。因此,例如,术语“假日旅馆”获得了次要含义,由于消费大众将该术语与特定的旅馆服务提供商联络在一起,而不是与一般的旅馆服务联络在一起。公众不必明确具体的生产者;仅产品或服务来自单个生产商。法院在明确给定术语是否具有次要含义时,经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广告的数量和方式;(二)销售量;(3)该术语的使用期限和方式;(4)消费者调查结果。最后,通用商标是描述基础产品所属的一般类别的商标。例如,术语“计算机”是计算机设备的通用术语。通用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因此,销售“计算机”品牌的计算机(或“苹果”品牌的苹果等)的制造商将没有专有权利使用该术语。通用术语不受商标法保护,由于它们对于识别特定产品太有用了。由单个制造商控制该术语的使用会给该制造商带来太大的竞争优势。在某些情况下,原本不是通用的术语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得通用(称为“通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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