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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罚款有哪几种情况,商标行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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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罚款有哪几种情况,商标行政管理机构

商标行政罚款有哪几种情况

商标行政罚款有哪几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罚款的情况主要有:(1)对使用商标的商品,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2)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而未申请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可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3)未申请注册标冒充申请注册商标和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而使用的,可处以2千元以下的罚款;(4)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商标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怎样明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第一审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虽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商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商标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即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既可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商标行政诉讼是否必须经过行政复议阶段这解决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从而确立了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这项原则的主要涵义是,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阶段外是否经过行政复议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即当事人既能够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6条,当事人如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排除了当事人必须先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的情况。可见,商标行政诉讼不一定要经过行政复议阶段。

商标行政管理机构

在中国,履行商标行政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有如下几个:(一)商标局商标局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承担注册商标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具体负责全国注册商标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侵犯商标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注册商标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实施商标战略等工作。(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没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主要受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不服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巾请决定申请复审;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申请复审;对已申请注册商标请求裁定撤销;不服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申请复审等案件。除此之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在处理商标争议时,根据当事人的申淆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商标管理工作。地方工商局主要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商标日常使用情况,同时监督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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