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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详解第一期关于商标的三大支柱论述,商标享有声誉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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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详解第一期关于商标的三大支柱论述,商标享有声誉的界定

商标详解第一期关于商标的三大支柱论述

商标的三大支柱之一?

为何用支柱这个词,我是这样想的:由于它直接解释了接下来的内容的重要性,同时传达了商标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此外,支柱无论多少个,在商标中,是3个支柱,只要1个支柱存在问题,其所支撑的事务都会倾斜和崩溃。

商标的三大支柱分别是商品和/或者服务(支柱1),标识(支柱2)和二者的关系(支柱3)。商标的基础申请业务、商标的使用和商标的侵权业务无不必须它们。专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法规也不过是对它们的规定和解释。

许多人对支柱2是忽视的,认为在分类表中找一下对应的商品和/或者服务就能够了。可假如我问如下一些问题,你还会轻视吗?

问题1

怎样将顾客的主营商品和/或者服务分解或者概括能够在分类表中进行检索的关键字呢?

问题2

关键字是否能拆解成不同的部分,并通过布尔符号进行运算检索吗?

问题3

通过关键字能够检索到可能涉及的全部类或者项目吗?

问题4

选择好的项目怎样自动输出相应的文本,例如word文本?

问题5

通过关键字所检索到的项目在哪个群组,该群组与什么群组类似?怎样在检索到相应项目的同时呈现该项目所在的类和相应说明,群组名称和相应的注?

问题6

在能够选择多个项目时,是选择上位概念的项目、下位的概念的项目还是精准概念的项目?

问题7

在选择项目时怎样才能保证该项目就是商标实际使用时所针对的商品和/或者服务呢?

问题8

在已知中文项目时怎样快速找到对应的英文规范译文,从而同步在国际上进行申请?

问题9

在接到因商品和/或者服务类似驳回时,怎样明确申请的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引证商标的商品和/或者服务是否类似?

问题10

1个项目和1个标明就是1个商标的基本单元,怎样基于这样的基本单元进行思考、检索、分析和输出呢?

以上10个问题,每1个问题都不仅必须系统的、逻辑性的和精细的思维,更必须相应的专业性工具的使用,甚至是多个工具的使用。在开始对以上10个问题进行解答前,先介绍一些工具,包含:

1)wipo网站的GSM(商品服务管理器);

2)最新的分类表;

3)http://www.sbfl.cn/show.asp?bh=0602的初步检索工具

4)自建的工具表。

其中GSM集合了检索、输出和标准翻译的功能,是最应当掌握的用于支柱2的工具,而自建的工具表也是核心工具,用于集合申请人信息、识别类名称、注等信息的不可替代抓手。

最新的分类表能够从cnipa(国知局网站)上获取,由于分类表每一年都会有多次的增加、修改,因此随时保证所使用的的分类表是最新的是非常关键的,这也是保证工作的权威性的唯一的依仗,因此以上3个工具都会优于自建的工具表。

不过自建的工具表很难保证及时更新,就拿我所设计的自建工具为例,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常常较长时间没有跟进,没有更新,因此通常以快取胜,但也只能作为参考,后期一定要回到最新的分类表中去。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问题1:怎样将顾客的主营商品和/或者服务分解或者概括能够在分类表中进行检索的关键字呢?

为了做好这样的工作,必须要让顾客提供如下信息:

(1)是否自己生产或者委外生产;

(2)所生产的产品都有什么;

(3)是否销售别人品牌的类似商品;

(4)商品的用途和功能;

(5)竞争对手的信息。

这些信息应当以表格的方式,分门别类记载清楚。其次根据这些信息进行概括或者分解成相应的关键字,并且其应当在对应表格中挨个进行输入,以便后期工作的展开,以及对前期工作的倒查,这样做就更容易发现其中的问题。

那么关于问题2.我们在第二期继续详谈。

商标享有声誉的界定

商标“享有声誉”的界定。《欧共体商标条例》第8条和第9条都使用了“共同体商标在共同体内享有声誉”,其他国家在国内商标法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英国1994年商标法》中采用的是“在先商标在英国享有声誉,或共同体商标在欧共体内享有声誉”。怎样理解“声誉”,以及怎样理解商标享有声誉的地理范围,是淡化条款使用的1个重要问题。1999年,欧盟法院就比利时法院提出的怎样解释“声誉”这个概念做了回答。欧盟法院认为,假如1个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或服务所涉及的相关公众中,有相当占比的部分已经知晓该商标,该商标就应当享有声誉。仅有在公众面对在后商标时,即使它被使用在不类似的商品上,两个商标之间也可能产生联络,并由此而导致在先商标遭受损害,该商标才具有足够的知晓程度。在评论1个商标是否享有声誉时,不能仅仅以诸如知晓该商标的人数之类为标准,而应当以许多不同的标准来判断,这些标准包含“该商标所占有的市场份额,该商标使用的强度、地域范围和持续时间,以及经营者在推销该品牌时所作的投资规模”。欧盟法院还指出,商标必须在成员国享有声誉,但并不必须在该成员国的所有区域都享有声誉,只要在大部分地区享有声誉就足够了。可是到目前为止,享有“声誉”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关系并不十分明确。有观点认为,声誉商标应当比驰名商标的要求高。另一种观点认为,声誉商标的要求与驰名商标不同,但两者具有关联性:驰名商标针对的是知晓该商标的消费者数量,而声誉商标则强调该商标的质量,看它是否具有了某种符号的属性。第三种观点认为,声誉商标比驰名商标的要求低得多,前者只要“知晓”,而后者则必须广为知晓。欧盟法院到目前为止尚未就声誉商誉与驰名商标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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