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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有什么是一般需要了解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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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有什么是一般需要了解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责任

商标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有什么是一般需要了解的

商标增值税的问题是按照商标的情形来认定的,是一种税收的税务政策。关于商标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假如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企业易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商标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商标使用权属于增值税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含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技术转让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实际覆盖了原营业税征收范围中“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外的转让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那么,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结合原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商标转让包含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因此,母公司取得的商标使用费应缴纳增值税。

二、什么叫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是注册商标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三、商标权转让的常见问题有什么

1、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因此,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以前,应先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还有多长,是否办理了申请注册手续等。这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将已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即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转让给别人或许可别人使用,欺骗对方。

2、商标权转让必须按着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

3、人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4、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以及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申请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人用药品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申请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5、许可别人使用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以及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商标局责令提供而仍拒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时,视为被许可人主体不合格,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6、在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能够成为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的主体。对于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相对人不得与之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假如签订手续已办理完毕,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或视为根本未成立的合同。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商标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是多少的内容,由此您能够知道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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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责任

关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责任问题规定在《商标法》的第七条中,即“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与原商标法的规定相比较,这一条咯有修改。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中的“监督商品质量”删去。(一)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的商品质量负责商标是一种能够将某一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作为商标,最基本的作用就是用以区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也能够说是区分谁是应当对这一商品或者服务负责的主体。消费者凭倩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之中进行选择,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选择的标准是商品的性能和质量,或者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而并非是商品的制造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区分的,从表商上看是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实质上是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质量。商标是标示某种商品或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志。因此,同一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应当是一样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使用人应当对其商标项下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不能有的质量好,有的质量不好,或者某一批商品的质量好,另一批商品的质量不好,更不能以次充好或者粗制濫造,坑害消费者。假如商标使用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不负责任,不维护自已所使用的商标的信誉,到头来坑害的一定是其自己。(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职责商标法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商品质量的责任的规定是直接、明确和强制的,这一特点充分体现在本条的规定中:1.直接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有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职责。这里的责任主体是十分明确的,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这项职责是应当和必须履行的,不是任意性的。通过商标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是和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也是我国商标立法的宗旨。这一条将原法律规定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有“监督商品质量”的内容删去,是由于在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商标管理的作用主要在于止假冒,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通过商标管理来直接监督商品质量比较难以操作,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此条中的这一内容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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