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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核的流程,商标审理的依据及具体标准(办理商标的流程)

  
很多企业对商标审核的流程,商标审理的依据及具体标准(办理商标的流程)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审核的流程,商标审理的依据及具体标准(办理商标的流程),希望大家能对商标审核的流程,商标审理的依据及具体标准(办理商标的流程)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审核的流程,商标审理的依据及具体标准(办理商标的流程)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审核的流程,商标审理的依据及具体标准(办理商标的流程)

商标审核的流程

注册商标是必须经过审核的,审核通过方能获得商标权。审核过程由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来执行。许多人认为是工商局来审核商标的,其实这是错误的,我国唯一注册商标机构仅有商标局,与工商局是不同的,当地的工商局是不能申请注册商标的。那既然是由商标局来审核所申请的商标,审核流程是怎样进行的呢?

首先注册商标提交方式分为:当面提交、纸报、网报,三种方式。三种申请注册方式,审核流程差不多,只不过在最初收文方式会有点不同,下面分别来介绍一下通过三种方式提交的申请注册申请审核流程。

当面提交,必须到北京商标局窗口提交资料。所有资料都应该是纸质的,在收到资料以后首先收文工作人员会查看资料是否缺失,格式简单审查,假如没有问题就必须缴纳规费了。费用为300元,具体请查看:注册商标的费用。

在收取申请注册资料以后,首先由行政人员将申请资料输入商标局内部系统,由系统随机交给下1步的形式审核科,形式审查的过程比较简单,也是检查申请资料的格式、真伪、是否缺失资料等。具体请查看:什么叫商标形式审查、商标形式审查的内容。

形式审查结束以后必须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核,由该科室负责人来执行。假如没有问题则交由实质审核科。同时,打印受理通知书、邮寄受理通知书程序启动。正常而言,在提交资料以后1-3个就能够拿到受理通知书。

实质审查的过程相比形式审查复杂一些,必须经过长达6个月的审核,关于什么叫实质审查,请点击:什么叫商标实质审查。这个过程主要对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是否符合显著性的要求等等进行审查。大部分被驳回的商标,都是由于实质审查通不过,这也反映出商标查询的重要性。

一份申请由一名审核员进行人工审核,假如发现不符合要求,则填写驳回理由交由上级复审员同意,而后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假如商标通过审核,则交由公告组打印并下发公告通知书。公告之后就能够拿到商标证书了。

纸报。是指通过邮寄申请资料的方式提交申请注册申请。仅有商标代理机构才能够使用此种申报方式。商标局在收到资料以后,与当面提交资料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只不过不会回寄发票。

网报,则是通过互联网来上报商标的方式,网报相比其他两种方式当然时间上更有优势,省去了人工输入资料的环节,能够直接进行形式审查。

以上就是商标审核流程,无论通过哪种方式,时间大约在9个月左右。

商标审理的依据及具体标准

对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有几点必须说明的事由如下:其一,由于在现行《商标法》条件下,商标民事纠纷内涵所涉及的程序一般有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及商标争议,因而在岀台的“标准”中,可能出于限制篇幅及减少累赘的考虑,故将“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及商标争议”简称为“系争商标”。我们认为,此类简称并不规范,不符合语言文字的简称要求。“系争商标”的扩展式是否能够理解为“系列争议的商标”呢?若如此,则没有囊括“商标异议、异议复审”的内容。笔者认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及商标争议”能够统称为“歧议商标”。鉴于此,我们凡涉及“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及商标争议’内容的,均以“歧议商标”来代称。其二,在“标准”中,出现了多处似是而非甚至意义相左的情况,为此笔者作了“校正”,并认为十分必要。如原文“在系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日以前姓名权人撤回许可的,超出姓名权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之外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姓名权人未明确许可的使用商品/服务上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视为未经许可”。这里“申请申请注册日以前”已“撤回许可”,就不复再有“超出姓名权人许可使用”的情形了。于是,修改为“在歧议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日之后姓名权人撤回许可的,视为业经许可,但超出姓名权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或在姓名权人未明确许可的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视为未经许可”。其三,在审理“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商标争议”中,即简称的“歧议商标”中,每一法定程序所针对的各种权利,往往会涉及到利害关系人,即利害关系人可能是各种权益相关联的共性问题。于是,“标准”在对涉及各种权益的“歧议商标”审理时,多次重复出现了有关“利害关系人”相同内容的表述。为避免累赘,故将“标准”界定的“利害关系人”在先叙述(不同内容表述的除外)如下:所谓利害关系人,“标准”作了这样的规定:下列主体为利害关系人:(1)在先权利的被许可人;(2)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是否为利害关系人,以提出评审申请时为准。但在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认定为利害关系人。其四,该“标准”的最后一项为“经使用取得显着特征的标志审理标准”,与前述“商标显着特征的审查”内容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由于,无论是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查,还是商评委对商标异议、争议的审理,其标准仅有1个,不可能再有其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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