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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以及审查标准,商标审查应当体现效率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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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以及审查标准,商标审查应当体现效率与公平

商标审查以及审查标准

在商标提交到中国商标局之后,会进入的审核期,也就是要通过商标局才能正式申请注册下来,这样就必须1个审查期的时间也就是商标审核的1个流程,下面企业易顾问就给大家具体讲讲关于商标审查是什么及商标审差标准的一些相关内容。

什么叫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是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对注册商标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要给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主要文件有:商标受理通知书,假如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做一定的修改并回复,那还将送达申请人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文件。专业的正规的代理机构在商标进入审查程序以前,都要进行严格的商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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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应当体现效率与公平

我国商标审查采取全面审查原则,既对绝对理由进行审查,又对申请商标与在先初步审定或申请注册商标的相似性进行审查,固然其具有审查内容全面,减少恶意申请注册的发生,提高申请注册商标稳定性、降低在先商标权人维权的成本等诸多优点,但其所导致的审查周期过长的缺点已成为我国注册商标制度效率低下的1个重要原因。对此,早在中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前,就有部分学者提出以绝对理由审查取代全面审查并对其合理性进行了论证。16但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并没有采纳该建议,当时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取消相对理由审查的时机尚不成熟,仅有大部分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者能够自觉维护别人在先商标权时,才有可能采取绝对理由审查。17此外,一些学者提出了绝对理由审查的缺陷,例如:将相似性审查转移到异议环节,异议程序工作量远大于审查程序,导致总体工作量增加;未经过审查机关的全面审查,增加了在先商标权人异议、无效宣告的维权成本;18易导致恶意申请注册等行为的发生;若在先权利人与申请人达成相似商标共存协议而不提起异议,将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等。针对上述对绝对理由审查所提出的质疑,我们认为能否以绝对理由审查代替全面审查,应当以我国现有的客观情况为依据进行选择,只要能够配以完善的相关配套制度,就能够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双重目标。对此,我们结合近几年的数据(见表1)对采取绝对理由审查的理由及相关配套措施进行评述。1.采取绝对理由审查的现实条件已成熟其一,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以前,2012年我国注册商标申请量仅为164.8万件,2017年申请量达到574.8万件,增长率为248.8%。2012年审查量为122.7万件,2017年审查量达到425.2万件,增长率为246.5%。商标注册申请量和审查量的大幅度增长,体现了公众对于商标价值的认同,但该增长趋势已对我国现有审查制度产生巨大冲击。其二,从表1中申请量和审查量的数据能够看出,2017年我国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量比2015年的商标注册申请量翻了一番,增长趋势明显。从增长幅度看,2017年申请量同比增长55.7%,审查量同比增长41.8%,申请量的增长速度远超过审查量的增长速度,若不对周期漫长的全面审查制度加以改革,将无法满足商标审查制度对于效率目标的追求。其三,通过对比近3年来核驳量的数据,不难发现在现有审查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仍然连续3年有超过1/3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且被驳回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有超过89%的商标注册申请被无异议地驳回,并未提出核驳复审,即每一年至少有30%以上的无效申请,采取绝对理由审查将减轻注册商标机关对该部分审查压力。20上述数据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已经认识到商标所具有的巨大价值,因此商标注册申请数量逐年大幅上升,以绝对理由审查代替现有的全面审查是解决我国审查效率不足的应然和实然选择。此外,我国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条款已经成为实践中的1个兜底性条款,也能够发挥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和督促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避免侵犯别人在先商标权的作用。2.建立查询报告通知制度,提高申请商标质量相对理由审查是商标审查中量最大的工作,由于对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断尤其是对图形商标相似性的判断很难把握,是1个比较专业的问题。在被驳回的商标中,绝大多数是由于相对理由审查不合格。根据表1中核驳量和核驳复审申请量的数据能够看出,取消相对理由审查,商标局将减少大量的审查工作,但减少的这些工作量会不会转移到异议环节,加重注册商标总体工作量呢?针对此种情形,能够借鉴欧盟在先商标权利查询报告通知制度的有益经验。在绝对理由审查模式下,注册商标机关只对注册商标申请进行绝对理由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出具一份在先商标权利查询报告,1个月后进行公告。申请人能够根据这份查询报告,或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或自行调查了解在先商标权的使用情况,及时有效地决定是继续申请注册还是撤回注册商标申请,减少无效申请的发生。若申请人继续申请注册,注册商标机关将该商标注册申请通知在先商标权人,由其自行判断是否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21并鼓励双方进行协商。商标权是财产权,商标权人享有天然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当然应当积极主动制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商标权人是对自己的商标最为熟悉的人,能够结合自身运营状况判断新申请商标是否会对自己的商誉造成损害,因涉及自身利益,往往准备充分,能够有效监督申请人提高申请商标的质量,同时也可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提高申请注册商标的影响力。因此,采取绝对理由审查结合查询报告通知制度能够大大减少无效注册商标,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异议的工作量,可是注册商标机关的审查效率将大幅增加,总体而言,是效率最优的选择。3.绝对理由审查模式下的申请注册商标共存在中国注册商标实行全面审查模式的当下,申请注册商标的共存一般是由注册商标机关审查疏漏所导致的,在先商标权人若未及时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两个事实上可能导致混淆的申请注册商标便会合法共存。但在绝对理由审查模式下,申请注册商标的共存将会发生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就是所谓的共存协议。事实上,对共存协议有效性的质疑和对绝对理由审查的质疑是一致的,即若取消相对理由审查,则相似性异议和无效宣告完全依赖于在先商标权人的自行主张,极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共存协议,进而导致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申请注册商标共存。针对这一质疑,应当看到:随着商标法的修改,我国商标法的管理色彩越来越淡,消费者保护的规定日渐弱化。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我国商标法正在回归商标权的私权本位,对商标所有人利益的保护正在成为商标法立法宗旨的中心。22此外,我国当前商标注册申请量巨大,必然导致在申请注册商标尤其是文字商标时,对现有的文字组合进行创新越来越难,相似商标共存已成为客观事实并成为未来趋势,因此,承认申请注册商标共存的合理性有利于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对于申请注册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应当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在共存协议符合合同成立要件时,不能仅基于共存协议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理由便认定协议无效,而仅有出现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恶意串通等行为时,才能产生协议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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