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商号,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很多企业对商标商号,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商号,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希望大家能对商标商号,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商号,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商号,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商标商号

商标能够保护您的企业名字,防止竞争对手使用。要获得商标保护的资格,您的企业名字必须是您在商业中用于区分您的产品或服务与别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称。选择能够商标的名称您能够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上申请注册1个商业名称的商标,假如该商标具有足够的独特性,并且不会与其他注册商标或正在申请的申请注册申请混淆。独特性USPTO仅会申请注册1个具有独特业务名称的商标:您不能申请注册1个通用名称,例如“书”或“衬衫”,并且不太可能申请注册1个描述性名称,例如“最佳Cookies”。最独特的企业名称是“硬币”或虚构的名称,例如“Kodak”或使用现有词来标识不相关产品的任意名称,例如计算机的“Apple”。您也能够将暗示产品或产品特性的暗示性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而无需实际描述,例如“灰狗”总线。描述性的商业名称更难以申请注册商标。描述性名称可能包含人名,例如“BobEvans”餐馆,或者产品或服务的描述,例如“CheesyPizzas”。要为描述性名称申请注册商标,通常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名称已广为人知,以至于人们自动将其与您的业务相关联。混乱的可能性假如发现您的名字与另1个申请注册商标或未决商标注册申请之间可能存在混淆,USPTO可能会拒绝申请注册您的企业名字。假如发生以下情况,可能会造成混乱:两个商标相似;和商标用于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假如商品和服务是相关的,例如两种服装,则公众可能会认为商标相似的产品或服务来自同一来源。USPTO仅容许在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似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商标您能够通过向USPTO的在线商标电子申请服务(TEAS)提交申请或通过在线商标服务为您的企业名字申请注册联邦商标。假如可能与现有或正在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相混淆,则能够拒绝您的商标注册申请。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明智的做法是在提交申请以前进行商标搜索。您能够将您的企业名字申请注册为标准字符标记,这代表着您申请注册的名称本身没有任何特殊的设计,字体或装饰。您的申请注册将扩展为您能够为名称选择的任何字体,颜色或设计。或者,您能够申请注册1个特殊的字符标记,以特定的设计,颜色或字体描述您的企业名字,可是您的申请注册将仅保护该设计。您将必须支付$275–$325的申请费,具体取决于所需的申请注册类型。这些费用可能会发生转变,因此请向USPTO查询当前费用。申请注册过程至少必须几个月。

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为了发挥工业产权在发展中国家发展商业和工业方面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协助发展中国家建立现代商标保护制度,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UnitedInternationalBureauforthe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BIRPI)于1966年起草了《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原产地标志和不正当竞争示范法草案》,分送给76个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以供研究和提出意见;同时还送交巴黎公约联盟成员国政府,以及联合国和其他许多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便征求意见。1966年11月7日至11日,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局在日内瓦总部召集了由发展中国家和政府代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并通过了《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iE)(ModelLawforDevelopingCountriesonMarks,TradeNames,andActsofUnfairCompetition)以下简称《示范法》。《示范法》第6条“因第三者的权利而不被承认的商标”规定(一)下列商标不能进行有效的申请注册:(1)与第三者就相同商品或服务或就在商标使用中可能会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有效申请或申请注册的,或已由有效要求优先权的人后来申请的商标相似,以致容易对公众引起误解的商标;(2)与第三者在该国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早已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相似,以致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商标,并且申请人知道或者不可能不清楚这种使用情况的;(3)与第三者在该国已经使用的商号相似,以致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商标,并且申请人知道或者不可能不清楚这种使用情况的;(4)全部或部分模仿、翻译、抄袭第三者所有的已在该国为大家所知的商标或商号的复制物,而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商标(5)侵犯第三人权利或者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商标;(6)由在另个国作为商标所有人的第三者的代理人或代表提出申请,而未经该所有人同意的商标,但该代理人或代表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在决定商标是否应予以承认时,能够考虑前款1至5项所提到的第三者的同意。”显然,假如1个在先商标未经申请注册,可是使用与其相似的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那么这个商标应当具有定的知名度,可能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能够认为,这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是对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第4项的规定,不论申请人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与第三者所有的已在该国为大家所知的在先商标所应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只要它与这个在先商标相似,就应当拒绝申请注册。因此,这条包含了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第18条“申请注册所给予的权利”规定:“商标的申请注册给予其申请注册所有人以阻止第三者下列行为的权利:(一)在商标被申请注册的有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其类似标记而容易使公众误解的,或将该商标或标记用于其他商品或服务上而容易使公众误解的行为;(二)没有正当理由而对类似某个商标、标记或商号进行任何其他使用,并且容易损害申请注册所有人的利益的行为。”按照这样的规定,对于驰名商标,不但能够基于可能产生的混淆和消费者的利益进行跨类保护,在没有混淆产生的情况下,也能够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出发,禁止对与别人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的使用。这是一种很强的保护,相当于后面提到的反淡化保护。《示范法》第33条关于“申请注册的无效”规定:“(一)假如根据第五或第六条规定,商标是不应该得到申请注册的,经任何有合法利益的人或主管当局的请求,法院在讯问申请注册所有人后,宣布此注册商标无效,但在判决时不复存在的理由则不予考虑。(二)假如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仅存在于所申请注册的商标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则仅就那部分商品或服务宣布申请注册无效。”同时规定,对注册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能够增加第3款:“根据第6条第1款规定的1个或数个理由而宣布无效的行为,应自申请注册日起5年之内开始。”尽管这部《示范法》的形成,是为了协助发展中国家建立现代商标保护制度,发挥商标经济、贸易方面的作用,从名称上看也应当反映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求,可是,由于这部示范法的制订是以发达国家对商标的保护现状为蓝本并按发达国家的愿望而完成的它实际上体现的更多的是发达国家关于商标保护的必须和理想。好在这只是一部示范法而非统一法,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时,能够根据各自的现实必须、法治传统和法律结构,决定在进行本国立法时是否遵循、是否借鉴该示范法的规定,决定应当根据本国的情况进行怎样的取舍和变动。例如对于在发达国家仍有较大争论的反淡化保护,不一定要采取。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