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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相对性原则,商标权的消灭

  
很多企业对商标权的相对性原则,商标权的消灭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权的相对性原则,商标权的消灭,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权的相对性原则,商标权的消灭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权的相对性原则,商标权的消灭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权的相对性原则,商标权的消灭

商标权的相对性原则

商标权的相对性原则源远流长,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主要是最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且有1个发展的过程。驰名商标在实质上是对商标权建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逐步实现了商标权建构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我国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先是采取行政认定的方式,并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授予。在最近的司法实践中,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个案认定、司法认定”方式。驰名商标是对商标知名度事实的确认,由于这种事实是1个转变过程,因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结合特定的时空环境来认定,不存在永久认定。这能够从商标使用的价值实现机制中得到证实。由于驰名商标的商誉价值包含在商标自身中,商标成为商品或者服务的主导,商标使用是否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只要能够通过商标获得竞争优势就应当获得保护。驰名商标应当跨类保护,但并不是全类保护,这也是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反限制。商标权的安排就是采取不同模式,随着知名度的提升而不断缓和相对性原则与绝对性原则的界限。可是,这种界限的弥合通常是不清晰的。我国按照知名度对商标的分类能够分为三种,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与普通商标。可是不同类型的商标内部并不是包含着相同的商标价值,而是1个个案认定结果。因此,具体的商标权安排只能是体现在商标司法判例中。有学者针对“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分类指出,没有必要专门设置这一类商标,也没有必要采取跨类保护的方式,只必须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上采取宽泛的态度即可。其实,假如采纳这种分类,那么根据商誉的不同大小,能够有许多商标细分,这对商标法律体系并没有太大协助。只要商标实践的财产权安排遵循这一框架就能够充分实现商标法的功能,促进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商标权的消灭

商标权的消灭,是指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在一定条件下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商标权因申请注册商标被注销或者被撤销而消灭。

一、申请注册商标的注销

这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取消申请注册商标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情况。在下列情况下,商标局能够注销申请注册商标:

1.申请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的。

2.注册商标人申请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的,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3.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申请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申请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申请注册商标因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二、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

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是商标局对违法使用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依法强制取消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措施,也是违法者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能够依法申请复审,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册商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

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

对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在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申请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由于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机关等多方面的原因,可能导致部分不具备申请注册条件的商标被容许合法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弥补注册商标工作失误的一种重要制度。无效宣告程序与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均可能导致申请注册商标不再有商标权的结果,但前者通常是导致被撤销的商标权自始无效,后者是导致被撤销的申请注册商标从撤销之日起丧失商标权。

1.申请注册商标不涉及侵害别人民事权益情形下的无效宣告。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

2.申请注册商标侵害别人民事权益情形下的无效宣告。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司法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涉及侵害别人民事权益情形下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明确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能够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申请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申请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其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有关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注册商标人恶意给别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据前述规定不返还侵犯商标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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