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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一般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评审应该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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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一般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评审应该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商标评审一般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商标评审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这是我们必须要引起重视的。是否遵守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攸关当事人的权利。一旦错过了法定的期限,就代表着丧失了按照评审程序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后果不言自明。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法定期限”有两类,一类是依法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期限,一类是依法提出复审申请的期限。①关于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期限。一般情况下,除了《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都应当在该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的争议裁定申请,仅有驰名商标被人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才不受5年的限制。②关于提出复审申请的期限,现行《商标法》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现行《商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注册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现行《商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对初步申请、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因此,无论是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还是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当事人提出复审申请的期限都是收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或异议裁定之日起15日内,逾期就丧失了申请复审的权利。从表面上看起来,现行《商标法》与修改前的《商标法》对于复审期限的规定是相同的。修改前的《商标法》在第21条、第22条也规定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标异议复审的期限都是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是,由于现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取消了原《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有关延期的规定,在其他方面也做了一定的调整,这就使得当事人的申请复审期限几乎没有什么弹性,而表现出非常严格的“法定性”。首先,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6条第1款规定,申请复审的“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能够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日,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在以往的商标评审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而申请延期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都予以准许。可是,现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已经取消了有关当事人申请延期的规定。有的人在解释新《商标法》时仍提到“能够申请延期复审”,这是欠缺法律依据的。至于有的当事人确实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出复审的情况应怎样处理,尚待研究解决。再者,对于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送达日的计算,现行《商标法》也作了调整。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6条第2款规定,“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发文后20日或者收文前20日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款则规定,“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因此,对于现行《商标法》规定的提出商标评审申请的期限,以及新旧《商标法》在期限规定上的不同,我们应当认真加以掌握。

商标评审应该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一般而言是比较明确的,由于商标评审案件所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有关商标是否应准予初步审定或是否应维持申请注册。申请人在写评审请求时必须注意的是,应当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例如,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评审请求”一般能够写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x条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申请人只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应当在“评审请求”项下予以明确。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当写明其主张的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例如,申请人在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3款规定提出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时,应当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写明所引证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类别、申请注册号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事实与理由”部分,是当事人评审请求得以成立的基础,也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主要内容。怎样在这一部分全面、系统地阐述评审请求成立的理由,对于当事人能否在评审程序中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着很重要的影响。我们认为,法律文书不同于文学作品,也不同于法学论文。在法律文书中,既要充分地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同时也要注意言之在理,言之有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并且要把自己的主张与所提交的证据资料紧密地结合起来。申请人申请商标评审,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第2404号]规定,受理商标评审费为1500元。因此,当事人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商标撤销复审申请、商标争议裁定申请,须按每件交纳人民币1500元。被申请人则不需缴纳评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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