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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商标评审申请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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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商标评审申请受理条件

商标评审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能够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商标评审案件的申请人也能够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评审时应提交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应提交有效的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明等。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11条的规定,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注册商标申请书或者注册商标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必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依商标评审案件的类型不同,对商标评审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应为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人。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申请人应为商标局异议裁定中所列的当事人,能够是异议人,也能够是被异议人。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申请人应为被商标局撤销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商标争议案件的情况稍微复杂一些。根据现行《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能够自该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从上述规定看,商标争议案件的申请人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禁用条款、第11条禁注条款、第12条有关三维标志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都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②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别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其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别人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其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能够自该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认为别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其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将自己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能够自该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地理标志的在先权人,认为某一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并非来自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能够自该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其他在先权利人,认为别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侵犯了自己的在先权利而申请注册的,能够自该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这里的在先权利,一般认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权利: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商标在先使用人,认为别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能够自该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商标法》第41条第2款中还出现了“利害关系人”这一概念,但在《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利害关系人”的含义与范围均未作出界定。一般认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是与本案有某种法律联络,系争商标是否申请注册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例如,驰名商标的代理商、外观设计专利的被许可实施人等等。③《商标法》第41条第3款规定了“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能够自该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对这一条款所作的解释,这里所称的争议,是指在先申请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人认为别人在后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一类型的商标争议案件的申请人即在先申请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人。

商标评审申请受理条件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12条的规定,评审申请人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的评审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须有合法主体资格并非任何人均可基于任何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评审申请。根据《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评审申请人资格要受相关法律法规限制。一般而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复审申请人必须是原案件当事人假如原案件当事人有名义变更或发生权力转让等情况的,在向商标局提交变更、转让手续的同时,也必须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1)驳回复审,复审申请人必须是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但申请被商标局正式驳回的注册商标申请人。(2)异议复审,复审申请人必须是原异议程序中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权利受让人。(3)撤销商标复审,复审申请人为不服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决定的注册商标人,有对方当事人的,还应该包含对方当事人。(4)商标争议案件,复审申请人分三种情况:第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提出的撤销申请注册不当商标评审申请,即“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第二,商标所有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申请注册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注册不当商标评审申请。第三,在先注册商标人。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3款提出的“小争议”案件,评审申请人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界定,认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注册商标人。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国内的自然人,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能够证明主体资格的其他证照。证照要加盖发照机关的公章。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必须国外公证机关的公证和认证手续,其他国家对我国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办理商标事宜,不对主体资格证明作公证认证要求,按对等原则处理。2.评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评审程序是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裁决程,具有准司法性质,全部程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评审申请人应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商标评审申请,逾期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1)驳回复审申请期限根据《商标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于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注册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异议复审申请期限根据《商标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义的,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3)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期限根据《商标法》第49条第Ⅰ款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商标争议复审申请期限对于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对已申请注册商标提出的商标争议评审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任何时间内提出;对于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第3款对已申请注册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注册不当商标评审申请及“小争议”商标评审案件评审申请期限为自该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但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3.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应严格限制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范围内,即《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规定的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和争议商标评审受案范围。不在该受案范围之内的商标评审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权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另行釆用其他法定程序。4.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资料评审申请人必须按照商标局工商标字(2002234号文件《关于公布申请注册商标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规定的申请书式填写评审申请书式递交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述公布的各种申请书式一般都有填写须知。评审申请人应该按照填写须知的要求认真填写商标评审申请书,并根据申请的评审事项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5.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商标评审案件有多种类型,新《商标法》又新规定了部分驳回、部分撤销的规定,情况比较复杂。为了便于评审案件审理评审申请人应该在评审申请书上明确提出正确的评审请求,并提出支持己方评审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供商标评审委员会全面准确地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作出公正裁决。6.依法缴纳评审费用商标评审申请人应根据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缴纳商标评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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