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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要紧跟时代潮流,商标管理与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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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要紧跟时代潮流,商标管理与管理机关

商标管理要紧跟时代潮流

与时俱进是中国传统文化《易经》中的主要内涵,《易经》讲的就是转变之道:“易者,变易也”,怎么变?《论语》讲得很清楚:“子在川上日:“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就是说变是经济在变,时代在变,人在变,文化在变,生活在变,一切都在转变之中。毛主席也说过:“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这个变,就像江河中的水一样,一刻不停地往前流淌。愚者到江边散步,觉得江水天天都是一样,智者往江边一站,就知道眼前流过的水,后一秒钟已不是前一秒钟的水了。人的思想更是如此,今日想法,绝对不会和昨天的想法完全一样。佛教经典中说:宇宙的转变,一刹那间有六百万次,什么叫一剩那?就是一弹指的六十分之一!这一论点,运用在细胞新陈代谢上,是再合适不过了。由于事物时时在变,假如管理事物的人不通转变之道,总是以老眼光看新问题,以老的管理手段来管理新的事物,不但不能得心应手,并且必然处处受制。商标这个东西,包含着物质的、精神的、感情的、文化的许许多多学问在内,假如商标管理者,固执于保守方案,死町着一时的情景,那真如成语典故中“刻舟求剑”一样,成了1个固执不通的人。刻舟求剑的故事大多数人都能记得,就是1个人乘船赶路,在船上抽出身上的佩剑放在船舷上把玩,一不小心,宝剑落入河中,他连忙拿出水果刀,在船舷上刻下1个记号,到船抛错靠岸时,他赶紧从那个的记号处跳下水去捞宝剑,其结果当然只能给后人留下1个笑话。笑话归笑话,可是,重复这个笑话的人却是时时处处有之。

商标管理与管理机关

商标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印制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商标行政管理分为以下两大类:商标使用包含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与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因此商标的使用管理也包含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和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两个方面。1.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商标权之后,就能够在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使用核准的申请注册商标。不论是申请注册商标权人还是受让人,均必须依法正确使用申请注册商标,这不仅是维持商标权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也是商标权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依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管理机关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对申请注册标记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人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有权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或者申请注册标记,但不得滥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能够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或者申请注册标记。申请注册标记包含和。使用申请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第二,对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范围的管理。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第三,对申请注册商标变更的管理。变更注册商标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注册商标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注册商标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注册商标人名义或者地址的,注册商标人应当将其全部申请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对申请注册商标不予使用的管理。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对该停止使用行为,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注册商标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证据资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这里所称使用的证据资料,包含注册商标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和注册商标人许可别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申请注册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第五,违反商标法有关强制注册商标管理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申请注册,即责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限定的期限内,申请注册商标。同时,能够给予罚款处罚。至于罚款的数额,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能够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能够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第六,对申请注册商标转让或许可使用的管理。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人能够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第七,对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期满不再续展商标的管理。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第八,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具体依据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2.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未申请注册商标虽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但法律容许其存在和使用。依法加强对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对于保护申请注册商标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及商标秩序正常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商标法》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也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依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管理机关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二,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不得违反禁用规定。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第三,未申请注册商标不得冒充申请注册商标。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不得冒充申请注册商标,否则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第四,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管理。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能够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能够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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