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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语境下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关系的厘清,商标法怎样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证据(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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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语境下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关系的厘清,商标法怎样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证据(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法语境下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关系的厘清

有学者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并基于语义分析的径路对商标近似作出阐释,即指申请注册商标与诉争商标在商品的使用类别上相似,亦或者申请注册商标与诉争商标在音、形、义方面具有相似性。与此同时,世界各国或地区对侵犯商标权的判定标准存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态度,即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相似性为基础而以混淆性为限定条件;并且,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7条明确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足以证明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络,以致于学理界与司法实务界时常难以明晰两者在判定侵犯商标权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判定侵犯商标权不能模糊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间的关系,倘使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近似的核心要素,实则导致判定侵犯商标权的立法语义重复冗长,不符合修法的基本要求。为保证立法语义的逻辑性,应当清晰界分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的联络。“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因而,考察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助于我们明晰商标近似在商标法中的法律地位。商标法旨在防止消费者混淆,保护商标上凝聚的商誉。能够认为,判定侵犯商标权应当以诉争商标是否达到混淆消费者作为最核心的判断标准,那么商标近似仅是构成商标混淆的因素之一。因此,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在判定侵犯商标权方面应当有所区分。笔者认为,应当重新审视《商标法》第57条的立法语义,尽量将“混淆可能性”从商标近似判定过程中予以剥离,不再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近似的认定要件;质言之,在判定侵犯商标权问题方面应当秉持“商标近似→混淆可能性→侵犯商标权”的思维脉络。与此同时,判断商标近似剥离混淆可能性有助于商标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有助于缓解商标法自身逻辑与实践间的冲突。

商标法怎样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指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包含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业务活动。”纵观世界各国法律,明确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何为商标的使用并不是许多,大多数国家一般是在实际中个案认定使用证据。

《丹麦商标法》第4条第3款规定:“在贸易活动中的使用尤其是指:(1)将标记附着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2)出售商品,将商品投入市场或储存以供出售,或以所述标记的名义提供服务;(3)以所述标记的名义进口或出口商品;(4)在商业文件或广告中使用该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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