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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商标法律制度的失衡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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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商标法律制度的失衡问题分析

商标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商标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因而,商标是商品出现以后才出现的。对商标的保护也早已有之。早期的商标使用与保护是以政府的管制为基础的,商标主要是一种政府管理市场、监督质量的工具①。1766年,英国政府颁布的《面包师强制标志法》规定:面包师必须把自己的标记适当地标在他所制造和出售的面包上,以此保证面包的质量与分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19世纪以来,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商标的使用日益普遍,建立独立的商标保护制度也愈来愈迫切。1803年,法国制定了《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该法第16条规定对假冒商标的行为予以处罚。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是1857年法国颁布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随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颁布了商标法。英国在1862年和1875年分别颁布了《商品标记法》和《申请注册商标法》。美国在1870年和1876年制定的商标法被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直到1881年才颁布了新的商标法。日本1884年颁布了《商标条例》。20世纪,各国都修改了商标法的内容或者重新制定了商标法。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第一部国际间的商标保护制度。随后,又制定了保护商标的专门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法律条约》等。1993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对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作了详尽的规定。东周时便出现了“杜康”标志的酒。这说明商标很早就已在中国出现和使用。明、清的县志也记载了一些仿冒牌子的商标案件。我国第一部商标法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注册商标试办章程》,此法是一部半殖民地法律。以后,北洋政府于1923年颁布了商标法。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颁布了《商标法》。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注册商标暂行条例》和《注册商标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54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未申请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1966年国务院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改革开放以后,1982年颁布了我国的第一部《商标法》。1999年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1年通过了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案,新商标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标法律制度的失衡问题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商品种类日益增多,商标标识越来越丰富。商标法律制度对商标保护的领域不断扩大,从最初的防止消费者商标混淆逐渐向保护生产经营者的标记权倾斜,不仅对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类型进行了细致的区划,也在权利保护上对商标权利人的救济加大了力度。商标法律制度的这些转变无形中变更了商标权保护的基础,从根本上导致了商标法律制度的失衡。我们主要列举了商标法律制度失衡的表现,分析了商标法律制度失衡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对实现商标法律制度的理性回归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

、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初衷和实质

商标其实就是某个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申请注册后,注册商标者所获得的申请注册产品受法律保护的权限。当某一品牌发生商标纠纷的情况下,未申请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换句话说,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禁止商品间的假冒侵权行为,看似保护的是注册商标者的权利,实质上保护的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2

、商标法律制度失衡问题产生的原因

2.1.

经济和政治原因

20世纪以来,知识产权受到了人们的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美欧等西方发达国家率先完成了知识产权生产大国的经济转型,他们渴望并尽力推进世界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经济化的进程,以便让自己具有领先地位的知识产权获得他国的承认并取得保护,从而在技术和文化上主导全球的经济。从经济发展的结果来看,发达国家的这种商标保护让他们所拥有的国际知名品牌在全世界范围内合法地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发展优势。

2.2.

语言文化原因

在西方国家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受到人们的尊重和保护,并逐渐形成了一定的文化氛围和法律共识。并且,随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逐渐完善,人们把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权利功能拓展到了财产权上面,并且得到了司法和立法的认可。就是这种语言文化氛围的蔓延使得财产权、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对象出现了一定意义上的偏差,从产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向着权利所有者的方向倾斜,导致了商标法律制度的失衡。

3

、商标法律制度失衡的主要表现

3.1.商标法律制度最初制定各种法律条款是为了避免消费者因商品混淆而产生利益损失的情况。而随着商品的极大丰富和知识产权向商标保护领域的延伸,商业竞争者频繁地使用近似商品标识以混淆消费者的判断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商品混淆情况日趋严重,产品不仅会出现初检混淆,甚至会发生二次检索混淆。法律不得不加大打击仿冒产品的侵权行为的力度,商标权益人的权益获得救济的比重越来越大,商标法律制度失衡日趋严重。3.2.商标淡化现象“商标淡化”现象指的是商标法律制度不仅授予了商标权利人禁止商业竞争者使用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并且在法律上确认了商标使用者禁止非商业竞争者使用类似或者相同商标的权利。商标淡化的支持者认为,商标淡化行为能够凸显商标的独有特权,并在立法和司法上保护商标的显著性,避免商标形象或者信誉的损毁。然而,更多的人认为商标淡化现象突破了传统意义上侵犯商标权理论的局限,改变了商标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引发了商标权的权利扩张,加剧了商标法律制度的失衡。

4

、商标法律制度失衡问题的解决办法

商标法律制度的失衡动摇了商标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必须逐渐向理性回归。要解决商标法律制度的失衡问题,我们必须采取如下措施:

4.1.

重新界定商标的公共产品属性

商标具有较为突出的公共产品的属性,是某种特定产品的信息和文化符号,代表着商品的来源和权利所属,具有传递商品信息的能力和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其公共产品属性主要体现在对商品的检索上面,是消费者在海量的商品中找寻所要商品的工具。但目前商标保护过度强调商标排他专用权,限制了商标信息的流通,不利于商业品牌对消费者群体范畴的开拓,无法保证更多的消费者形成对商标符号的主观认识,对品牌形象的塑造不利,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生产者的利益。因此,商标法律制度回归理性,首先必须重新界定商标的公共属性,重视消费者对商品标识和品牌产品的作用。

4.2.

预留商标法律制度的公共领域

商标法律制度的失衡在于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在商标法律保护中比重的日益扩大。因此,商标法律制度要想回归平衡,首先要回归商标法律制度制定的基础,确认消费者对商标标识品牌树立的积极作用侧重于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同时预留对商标权利人私权范围以及外相关公共领域权益的保护。例如,某品牌形象树立起来以后,由商标权所引发的财产权和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等都属于公共领域。这些领域的权益也应不受侵犯。总之,只要我们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对品牌形象树立的积极作用,重新界定商标的公共属性,在制定商标法律的情况下预留商标保护所涉及的公共领域,商标法律制度的方向就能回归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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