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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与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协调,商标法律策略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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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与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协调,商标法律策略的功能

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与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协调

在国际贸易领域,要实现商标权保护与国际贸易自由协调的目标,一方面要在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内部,从法律制订到法律实施建立协调机制;另一方面必须在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外部,例如反垄断法、对外贸易法等,建立相配套的协调机制。除此以外,还能够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商标法律服务功能,以中立、合理的方式协调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现行《商标法》中并未对侵犯商标权的归责原则进行明确规定,似乎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原则作为侵权原则,而事实上,在商标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在认定侵权事实后,不再过问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而直接认定侵权,即采用无过错责任。考虑到对权利人去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责任较重,并且给予行为人举证的机会,能够免除侵犯商标权的责任,将过错原则作为侵犯商标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显得更为合理。当然,《商标法》也应对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除了有关侵犯商标权的归责原则的完善,还能够借鉴WTO有关规则,以以及他发达国家的经验,从诸多方面对《商标法》进行不断调整,从而起到对商标权保护与贸易自由之间的关系起到协调的作用。为了制止商标权可能因滥用而导致妨害贸易自由、垄断市场,除了在民商法内部利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来援助以外,还能够由反垄断法、对外贸易法等从对外贸易的领域对商标权滥用问题进行更高层次的解决。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给予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同等地位的重要,更好地将商标权保护和国家经济利益协调起来,促进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商标权的私权特征,决定了不应受行政过多干预,赋予商标协会这样的社会中介机构相应的职能,更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中介组织能够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对侵犯商标权赔偿进行调解,也能够设立商标国际维权基金,为到海外进行国际注册商标的中国企业提供资助,同时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维权的行动中来。商标维权是一项专有性很强的工作,尤其是面对商标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趋势,使得专业人士对企业商标行为的指导显得尤为重要。发挥中介机构商标服务的功能,能够从中立和专业的角度使商标权的运用限定在1个合理的限度内,既能达到制止混淆、误认和欺骗的目的,又不损害国际自由贸易的经济秩序。

商标法律策略的功能

(三)合理运用商标合理运用商标策略。在商标运用策略中,外国公司惯用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资参考借鉴:(1)无商标策略,对于一些大众化商品(如毛巾等),顾客对其商标无特殊要求,并且在仓储式商场多见的不申请注册商标的策略。(2)商标归属策略,产品商标的归属有三种:制造商商标、中间商商标、制造商商标和中间商商标各采用一部分的混合商标。(3)单一商标策略,例如说,美国的3M公司生产的产品种类繁多,从计算机产品到厨房用品到技术含量较高的光学产品,无论是对高科技产品还是普通民用品,该公司都使用“3M”这个商标。(4)同类产品同一种商标策略,采用该模式的大多是生产或者经营不同种类产品的企业,在其同类产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5)一种产品1个商标策略。采用该策略的有生产跨行业的完全不同种类的产品或者同种类但有差别的产品的企业,如联合利华公司。该公司每推出一种商品,就用1个新商标,现在号称是世界上拥有商标数量最多的公司。这种战略的特点尤其表现在对即使是类别相同但相互有差异的产品也采用不同的商标,例如,美国的宝洁公司针对成分、功效不同和市场营销定位不同的洗发液分别使用“潘婷”“海飞丝”“飘柔”等不同商标。(6)主副商标策略,采用此策略的主要是大型企业,并且这种策略运用的经验主要是由日本大企业获得的,日本的丰田、东芝、日立、索尼等大公司均采用这种策略。其特点是在同一产品上使用两个商标,其中1个是适用在各类产品上的体现企业形象的主商标,另1个则是专为某种特定产品设计使用的副商标(或者称“从商标”)。例如,和路雪公司在每种冰淇淋上通常都使用“和路雪”这个主商标和另1个专用于该产品的副商标,如“百乐宝(PaddlePOP)”“顶点(TOPTEN)”等。(四)积极培育商标第一,培育商标品牌。制定商标品牌发展规划,鼓励企业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质量管理、市场推广、售后服务等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第二,申报著名、驰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认定,是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工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不仅是企业的一种荣誉,也是提高产品声誉、商标及企业的知名度的有效手段,更重要的是这些商标将受到国家的重点保护。申报驰名商标必须一定的策略,能够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利用工商行政认定、法院裁判认定等路径获得认定。第三,打造世界品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品牌战略将更加广泛而深入地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也同样将为企业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注入无限的生机。商标品牌战略的直接目标是创立、发展和保护企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1个国家、1个地区、1个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的象征和标志。(五)依法管理商标当前我国许多企业在商标的管理上仍然存在专门机构不全、对商标动态了解不多、侵权损害反应缓慢、应对手段不力等情况。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缺乏专门的商标管理部门,没有从事商标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更谈不上制定相应的企业商标管理规范。在对商标的保护防范上,企业也缺少相应的维权机构,保护意识相对滞后。商标管理保护观念的落后,不仅导致商标的滥用或者闲置,从而阻碍企业自身的发展,并且还容易发生一些商标纠纷、商标违法事件。从企业内部来看,要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企业内部商标管理。企业要建立自己的商标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商标管理规范,努力做好品牌战略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商标设计和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和管理、商标自我保护和法律保护、聘请商标法律顾问或商标代理人等。仅有这样,才能使商标工作落到实处,为培育和创立驰名商标打下坚实基础。(2)依法保护。企业要运用好法律对商标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仅有保护好商标才能真正实现商标战略,也才能培育出著名、驰名商标,才可能发展为国际知名品牌。(六)保护商标品牌保护商标品牌分为自我保护、法律保护。自我保护包含创新对品牌商标的保护;积极开发和应用防伪技术的保护;商标开发防御性保护等。法律保护是指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包含参与政府打假、打“傍名牌”等侵权行为;通过法律诉讼对商标品牌的保护。商标保护的具体策略主要包含:(1)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仅有通过申请注册才能取得法律认可和法律保护。(2)申报著名、驰名商标保护。国家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认定,是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工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不仅是企业的一种荣誉,也是提高产品、商标及企业的知名度,更重要的是这些商标将受到国家的重点保护。(3)企业对商标品牌的自我保护:1)管理与不断创新。2)创新对商标品牌的保护。3)积极开发和应用防伪技术。4)运用法律武器参与打假和打击“傍名牌”。(4)法律对商标品牌的保护:一是行政保护;二是司法保护。法律是保护商标的最好武器,我国《商标法》是商标保护的依据。我国《商标法》对企业合法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进行保护,因此企业必须首先做好商标的申请注册和续展申请注册工作。我国《商标法》主要采用“申请注册在先”的原则,只要别人没有申请注册,任何人都有权以同一注册商标。假如企业的商标先使用而后申请注册,则容易被别人抢注。我国《商标法》还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申请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能够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这就要求我们还必须及时申请商标续展申请注册,而实际上每一年我国都有许多商标到期,但办理续展申请注册的只是少数企业,大部分商标都因所有权人没有意识到老商标的重要性而放弃了商标权。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上海市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在2003年的商标验证工作中发现,上海市尚有1055件商标由于到期后没有及时续展,随时有可能被其他企业或个人抢注。商标的保护已经成为行业竞争的1个重要手段。企业要学会运用法律和法律策略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和竞争力,必须在日常发展中,建立高效科学的商标管理体系和商标预警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策略,多管齐下保护企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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